关于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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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然费源部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改善矿产开发营商环境,保障矿业权人和矿区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我市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以下简称“净矿”)出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2、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矿业权出让制度、推进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要求,积极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矿”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激发矿业市场活力、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从2022年起,我市砂石土类矿产全面实行“净矿”出让,鼓励推进其他矿产“净矿”出让。“净矿”出让应依法依规组织完成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前期资源勘查,协调土地、林地及其地面附着物的征(租)用、补偿事宜,解决用地、用林指标,完成相关方案和报告编制审查等前期工作后,依法依规组织出让,使竞得人竞得采矿权后可依法办

3、理采矿许可登记。二、“净矿”出让定义和出让方式“净矿”出让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工作处理到位,使竞得人不受土地、林地、地上附着物等权益制约,竞得后可依法办理采矿许可登记,能顺利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净矿”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三、规范出让程序(一)确定出让项目市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修复需要和资源禀赋,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及产业政策要求,确定拟“净矿”出让项目及范围界线,经论证后确定拟出让项目。优先选择孤峰、废弃矿山、整合矿山,鼓励结合产业项目工程建设、土地整治、园区建设等需要确定拟“净矿”出让项

4、目。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采矿权出让计划,按程序逐级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复。(二)组织政策协调1 .市人民政府依据批复的出让计划,组织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征地等相关部门开展“净矿”出让前期工作,市人民政府解决或承诺解决采矿用地用林指标。各镇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征地办等相关部门负责拟采矿权矿区范围及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的权属认定,做到权属清晰,无权益纠纷;协调处理土(林)地征(租)用、地上附着物等引喉,并与利益相关人签订协议或意向协议。2 .拟出让项目涉及对原有矿山资产处置的,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完成资产(包括地上房屋、电力设施、道路、剩余资源

5、储量等)评估工作。3 .市人民政府指导矿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将补偿事项、补偿标准等政策处理情况在矿山所在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信息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三)编审技术方案各镇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应急局、市水利局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组织编制或审查矿产费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总体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满足条件的,可进一步纳入安全设施设计、水土保持方案等内容,或实行“多方案”合一编制、审查。(四)制定出让方案拟出让采矿权达到“净矿”条件后,由市自然资源局编制“净矿”出让方案。出让方案须明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费用使用及认定情况,出让方式,出让收益缴纳方式

6、,以及竞得人在绿色矿山创建、助推乡村振兴等方面的要求。其中,助推乡村振兴建设由竞得人专项投入资源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村委,具体实施方案由竞得人在矿山正常生产后商资源所在地的村委、镇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净矿”出让前期工作未妥善解决的,一律不得组织出让。“净矿”出让方案包括:由市人民政府核算、认定、汇总的前期工作费用,及乡村振兴等方面需列入采矿权出让方案等内容。“净矿”出让方案上报市自然资源局汇总后,由市自然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五)组织“净矿”出让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出让、登记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机

7、构出让。出让公告需明确出让方案的主要内容,保障竞争者的知情权,出让过程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六)加强服务企业1.协调手续办理。“净矿”出让完成后,市人民政府牵头,其他各成员单位配合,做好前期工作有关方案、报告书(表)的主体变更、认定等工作,确保竞得人可依据前期工作开展的方案、报告书(表)等顺利办理采矿许可证。指导矿山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用地、用林、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用电、用水等手续。2 .做好技术指导.市人民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单位做好相关技术方案解读和政策咨询服务,大力推广应用矿产开发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生态修复等先进适用技术,指导企业开展矿山建设。3 .协助矿山生产.

8、市人民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联系用工、税收、拓展销路,协助处理涉及群众相关工作,使竞得人能够顺利进场施工,为矿山依法正常生产提供保障。四、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是“净矿”出让的实施主体,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强化服务、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组织各有关单位和镇政府及资源所在地的村委做好出让前期工作,组织出让、费用管理、收益处置,后续服务等工作;组织市自然资源局研究论证确定“净矿”出让项目,负责制定“净矿”出让前期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拟出让的矿区范围进行公示,解决或承诺解决采矿用地用林指标。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净矿”出让有关

9、文件要求,并结合实际出台我市相应的政策文件;提请市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镇人民政府论证确定“净矿”出让项目及范围;对拟出让采矿权进行地质勘查、储量备案和国土空间、矿产规划审查;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原则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协助矿山企业做好矿山用地报批,指导“净矿”权竞得人办理用地手续;负责本部门涉及“净矿”权出让前期相关技术方案的编制与审查,做好“净矿”出让收益评估;做好采矿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办理;指导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和绿色矿山创建等工作并组织验收;开展矿产督察,依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和违法用地等行为.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拟设置采矿权产业准入、产业政策方面的审查工作

10、。市公安局:负责矿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打击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和非法用地的行为。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统筹解决“净矿”出让前期工作费用。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全市矿山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负责指导“净矿”出让前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拟设置采矿权是否与铁路、重要公路等道路规划、存在压覆矿情况的审批及协调工作。市水利局:负责对拟设置采矿权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指导生产建设单位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主动报备工作,负责做好矿山水士保持日常监管工作。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对

11、拟设置采矿权采矿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批,指导采矿企业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监督建设项目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工作,严格取用水监管,加强地下水节约与保护,落实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双控制度,保障指导督促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达标排放。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拟设置采矿权是否涉及粮食功能保护区和高标准农田范围的审核工作。市文广体旅局:负责对拟设置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是否占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审核工作。市应急局:负责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初审,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配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监督安全设施设计验收,依法监督检查矿山安全生产。市林业局:负责

12、对拟设置采矿权是否符合林业规划,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公益林、天然林等方面的审查,指导企业办理用林手续,协助向上级申请解决使用林地指标。市税务局:负责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入库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负责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包括矿区进场道路以及矿山生产、生活基础设施、矿山开采区域)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属调查、认定,做到权属清晰,无权益纠纷;协调处理土(林)地征(租)用、地上附着物等补偿,与利益相关人签订意向协议;拟出让项目涉及对原有矿山资产处置的,需组织完成资产(包括地上房屋、电力设施、道路、剩余资源储量等)评估;补偿事项、补偿标准等政策处理情况由矿山所在地的镇政府在

13、镇级、村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负责处理好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净矿”设置;依法处理矿区与矿区周边村的群众因采矿权引发的各类纠纷问题。五、工作费用管理(一)确定工作费用.工作费用包括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水土保持、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等相关报告书(表)或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征(租)地(含协调处理),占用林地(含协调处理),矿山配套工程建设,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废弃矿山或整合已有矿山的资产(包括地上房屋、电力设施、道路、剩余资源储量等)评估等产生的费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

14、认定、核算。(二)落实工作费用.“净矿”出让工作费用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采取与土(林)地的相关权利人签订协议方式的,在矿权出让前完成补偿,相关费用由财政先行支付,禁止由意向人垫费,列入工作费用并由竞得人按出让公告约定支付;采取与土(林)地的相关权利人签订初步协议方式的,采矿权人取得矿权后,由镇政府组织竞得人与相关权利人签订正式协议后按约定支付。六、出让收益处置(一)明确收益范围.在出让公告中分列工作费用、采矿权出让起始价,工作费用不参与竞价,采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出让起始价的基础上通过市场竞价确定。(二)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成。采矿权出让收益由竞得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成按自治

15、区财政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与市县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的通知(桂财综202163号)执行.七、强化组织保障(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净矿”出让是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具体行动。有利于提高矿产密源要素保障效率、促进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创造和谐矿地环境、促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加强对全市“净矿”出让前期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市“净矿”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另文下发)。(二)依法依规,开拓创新.要依法依规开展征(占)用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处置工作,充分保障矿区群众在“净矿出让中涉及自身利益事项

16、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杜绝应“净矿”但未实施“净矿”、未达到“净矿”标准的出让行为.鼓励开展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联合出让,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土地资源,实现矿地综合开发;鼓励开展矿产资源储备,建立采矿权滚动出让项目库;鼓励进一步完成矿山建设所需其他行政许可准入事项办理以及矿山道路、输配电等配套工程建设等,实现企业“拎包入住”;鼓励探索研究制定给予镇政府、村委奖励的“净矿”出让激励措施。(三)强化考核,严肃奖惩.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净矿”出让工作纳入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考核,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评价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净矿”出让、意向竞买人介入出让前期工作、设置排他性条件、开展定向出让、违规收支经费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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