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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100Y09DB31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xxxx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指南GuidelineofOccupationaIHeaIthManagementforEmpIoyers(征求意见稿)20xx-XX-XX发布20xx-x-XX实施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目次I前言II1范围2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术语和定义24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基本要求45主要生产工艺卫生工程防护措施46防护设备及设施维护保养的卫生防控要求87工作场所清洁及废弃物处理要求108职业卫生管理要求119应急救援12附录A(资料性)主要生产工艺流程13附录B(资料性)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13附录C(资料性)风
2、险控制对策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D(资料性)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健康监护周期错误!未定义书签。参考文献错误!未定义书签。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上海市职业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3M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光、迟美娜、黄沪涛、邓明达、陈吉吉、林永昕、邵宇、王祖兵、田雨来、奥宇宏、翟岳、吴瑞龙。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指南1范围本
3、文件提出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要求、前期预防管理、工作场所管理、材料和设备管理、防护设施、危害告知、应急管理、监护管理、外包与劳务派遣、职业卫生工作评估、档案管理等建议。本文件适用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部分条款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19
4、7-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203-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4-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GBZ/T224-2010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77-2016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WS/T751-201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3术语和定义卜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用人单位empIoyingunit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来源:WS/T751-20153.13.2工作场所workplace从业人员进行职业
5、活动,并由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点。来源:GBZ/T224-20102.243.3职业病危害因素occupationalhazards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职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和条件,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来源:GBZ/T224-20102.63.4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contraindication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性有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来源:GBZ/T224
6、-20102.83.5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sIexposureIimits,OE1.s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和最高容许限值。来源:GBZ2.1-20193.53.6职业病防护设施faciIityforcontroloccupationalhazard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
7、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建(构)筑物等的总称。来源:GBZ/T277-20163.43.7应急救援设施first-aidfaciIity在工作场所设置的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冲洗设备和强制通风设备,以及3应急救援使用的通讯、运输设备等。来源:GBZ/T197-20073.114基本要求4.1 组织机构4.1.1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4.1.2 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100人以上的应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00人以下的应指定职业卫
8、生管理部门,配备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4.2 管理职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a)组织并推动劳动者不断提高职业卫生自我管理能力;b)组织执行职业卫生管理的方针政策;c)制订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cl)组织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全面实施职业卫生管理要素;e)负责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评价及控制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并告知劳动者;f)制订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方案,识别、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g)监督管理和评估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h)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测和职工职业健康监护。4.3 目标管理4.3.1用人单位在制定生产经营规划时,应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主要负责人的目标管
9、理责任制中,并通过层层分解的目标使下属机构都有相应的职责、任务、目标、进度和考核指标。4.3.2职业卫生目标需有针对性,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4.3.3工作计划应明确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4.3.4实施方案应将相关工作落实到专人负责,并明确相关职责和相应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实施方案要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达到目标的方式以及时间限制,并且定期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及时改进。4.4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培训I、职业卫生应急管理(应急物资储备、预案编制与演练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备案、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与管理等方面内容;防治计划内容全面有效,适用于本用人单位并由主要负责人审批发布。定期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评估,评估内容参见附录A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评估体系。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具体包括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健康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还应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a)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b)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c)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d)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
11、育培训制度;e)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f)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g)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h)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i)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j)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k)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l)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m)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4.6 合规性评价4. 6.1用人单位应组织对适用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进行收集、识别和评估,将适用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及时融入、转化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手册中。5. 6.2用人单位应每年对适用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以及执行
12、情况进行合规性评价,评估用人现有管理状况及绩效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6. 6.3当新颁布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政府及上级部门新下发了法规或文件、产品或工艺发生重大变更、主要设备变化、新改扩建项目、出现职业卫生重大事故或事件时应及时评价。4.7 工会参与4.7.1用人单位自觉接受工会和职工代表的监督检查,改善职业卫生工作。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与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4.7.2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
13、制度,应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4.7.3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4.7.4工会应监督检查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5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5.1.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及时、准确在上海市职业健康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用人单位在线完成填报后,打印申报回执和申报表留档备查。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重要事项变更时应及时进行变更申报,有记录并保留回执。5.1.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可
14、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5.1.3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5.1.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编制验收方案,并报告建设项目所在地卫生监管部门。5.1.5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
15、施验收方案备案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进行申报备案,需将相关资料上传存档。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公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填报后可打印回执单及申报表。5.1.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备案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进行备案申报,材料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等。5.1.7 采用先进技术鼓励和支持研发、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无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消除或减少尘、毒职业性有害因素,主要生产过程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