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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暂停及复工程序1.在下列情况发生时,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工程部分暂停指令:应建设单位的要求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时。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进行停工处理时。为避免安全隐患、造成工程质量损失或危及人身安全时。发生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时。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部管理。2、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指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明确指出工程停工范围。3、除特别紧急情况外,签发工程暂停指令前,征求建设单位的的意见。4、在工程暂停经处理达到可以继续时:如工程暂停是由建设单位原因,或非承包单位原因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监理工程师在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指令承包单位复To如工程暂停是由于承包单位原因、承包单位在具备复工条件时,应填写复工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审批,项目监理部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承包单位的复工申请表应附针对导致停工的原因而进行的整改工作报告等有关资料。承包单位在接到同意复工指令后,方可继续施工。5、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指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