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涡阳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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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涡阳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关于印发2024年亳州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亳卫秘(2024)54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适用于2024年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一、监测目的收集我县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其有害因素污染数据,分析危害因素可能来源,主动发现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价以及风险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二、监测内容(一)食源性疾病监测按照2024年涡阳县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附件1)要求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全年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监测,监

2、测内容包括: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和诊断结论等信息。2.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二)食品中污染物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按照2024年涡阳县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表(附件2)对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其有害因素、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及放射性物质污染开展常规和专项风险监测。1.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对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其有害因素开展常规监测与专项监测,常规监测10大类食品共26份样品,专项监测5大类食品共5份样品。2.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对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开展常规监测与专项监测,常规监测5大类食品共23份样品,

3、专项监测1大类食品共4份样品。三、监测方法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化学性和微生物性)监测参见2024年国家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手册;食源性疾病监测参见2024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四、监测点设置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点:全县。食源性疾病监测医院:承担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哨点医院:涡阳县人民医院、涡阳县中医院。五、报告和通报(一)食源性疾病监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按照本监测方

4、案(附件1)和国家监测工作手册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开展信息报告与通报。(二)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县区疾控中心按市级方案要求进行采样送样,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在核实后2小时内报送,并及时报告市疾控中心和县卫生健康委,县卫生健康委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研判意见和下一步工作建议。(三)报告监测情况县疾控中心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向县卫生健康委报送上一季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汇总分析报告;2025年2月15日前向县卫生健康委报送全年监测结果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同时分别抄送市疾控中心和省疾控中心。县疾控中心每月10日前将上月疑似聚集性病例的分析和调查结果上报至市疾控中心。六

5、、工作要求(一)县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县监测实施方案和抽样实施方案,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和疾控中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培训和指导。适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工作。县卫生健康委要加强本地区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卫生健康委应当收集并分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二)县卫生健康委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2024年监测方案,结合实际制订本行政区域监测方

6、案,于2024年5月15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并抄送市疾控中心。(三)县疾控中心负责对本县监测点进行技术培训和质控控制,每年须对县区监测点医院开展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培训,且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每年现场督导工作不少于2次。县疾控中心负责本辖区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对辖区内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现场督导工作每年不得少于2次。承担食品样品采集与转运。对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县卫生健康委、食品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留存记录。按时审核、上报监测数据,开展数据统计分析及撰写分析报告等。(四)必要时,食品安全监管部

7、门应协助监测人员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七、附件1. 2024年涡阳县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2. 2024年亳州市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表附件12024年涡阳县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202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包括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等内容。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通过对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和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一)监测范围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儿童医

8、院、妇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二)监测对象1 .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是指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等病例。主要包括:(1)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餐饮食品或定型包装食品有关的“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等感染性病例;(2)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有毒动植物、化学物质、毒蘑菇和生物毒素等有关的中毒性病例;(3)医生认为其他需要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2 .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是指符合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附录“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中食源性疾病判定标准的病例。3 .食源性聚集性病例。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是指具有类似临床

9、表现,在时间或地点(一个村庄、一个工地、一个学校、一个单位等)分布上具有关联,且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种食品或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发病可能与食品有关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三)监测内容与任务医疗机构全年对符合病例定义的就诊病例进行监测报告,监测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和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原则上,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年报病数量不低于350例,中医医院不低于200例;其他医疗机构年报病例数量不低于50例。可疑食品填报率不低于100%。所有医疗机构应做到应报尽报。(四)监测程序1 .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报送。临床医生在诊

10、疗活动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包括可疑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诊断结论(“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疑似中毒性食源性疾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信息,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医疗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信息,具体操作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使用手册。2 .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的信息报送。接诊医生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疾病名称等病例信息。信息报告要求同“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

11、报送”。需要根据实验室检验结果判定的食源性疾病,有检验能力的医疗机构在采集和报告病例信息的同时,可根据临床表现采集生物标本并及时进行相应致病因子的检验。检验结果阳性的,应在检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在相对应的病例信息中补录实验室检验结果和疾病名称。3 .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识别与信息报送。(1)接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立即报告本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医疗机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或在审核、汇总本医疗机构的食源性疾病个案病例信息时发现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后,应在24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委报告,并登陆“食源

12、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上报告病例信息。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如发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对病例是否具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临床诊断、时间地点关联性等信息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聚集性病例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聚集性病例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发生在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聚集性病例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2)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本医疗机构的食源性疾病个案病例信息。在汇总过程中发现监测对象符合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在24小时内向

13、县卫生健康委报告。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3)县级疾控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委和市级疾控中心报告。如发现聚集性病例3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发现跨区域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向上级疾控中心报告,由上级疾控中心协调相关病例的调查和报告。(五)定期分析与报告县疾控中心完成季度、年度食源性疾病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并向本级卫生健康委和上级疾控中心提交分析报告。县

14、疾控中心每月10日前将上月疑似聚集性病例的分析和调查结果上报至市疾控中心。上月分析结果若晚于次月末上报,视为漏报。二、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分布,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暴发提供技术依据。(一)监测内容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二)监测机构县疾控中心及各医疗机构。(三)监测信息来源1 .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发现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2 .县疾控中心通过监测发现并调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3

15、 .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后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四)信息与菌株报送1.县疾控中心调查完毕7个工作日内,填写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信息表,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上报,并同时上传流行病学调查报告。4 .县疾控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上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信息的审核和上报。县疾控中心完成季度、年度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分析报告并提交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中心。(五)报告原则与要求1 .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是食品安全法法定报告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创建全国卫生城市、食品安全示范地区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绩效考核等原因干扰或影响依法报告。2 .县卫生健康委应协调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保证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调查信息的完整性和报告的及时性。3 .县疾控中心应严格按照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报告,确保信息客观、准确、科学。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中有关事实的认定和证据要符合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防止主观臆断。(五)数据分析利用县疾控中心应在每个工作日内对辖区内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阳性标本检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发现某一种(型)致病菌的检出水平超过既往水平(基线水平),应及时结合病例的基本信息、临床症状与体征和饮食暴露史等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为聚集性病例时,在调查结束7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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