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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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田县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范围内,因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遵循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是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征收人。被征收人是指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是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征收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负责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实施的房

2、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辖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建设局、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文广旅体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第五条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征收的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档案管理制度。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条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有办理户口

3、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作为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第七条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房屋权属、合法(违法)面积、用途等调查。公安、建设、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等单位应该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相关调查工作。县人民政府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成立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登记建筑认定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征收中心、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局、建设局、当地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经依法登记的,以登记面积为准;尚未登记或土地登记与房产

4、登记不一致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青田县实施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细则(暂行)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62号)、青田县实施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细则(暂行)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101号)、青田县实施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细则(暂行)的补充意见(二)(青政发2018)147号)等相关文件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果应当送达被征收人,认定结果有异议的,提交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登记建筑认定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复核。认定为合法的房屋,依规征收补偿安置。认定为可补办手续的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签约的,予以补偿安置。.合法继承“一户多宅”的房屋,可进行补偿安置。认定为非住宅、不符合“一户一

5、宅”政策或经处罚后暂时保留使用房屋的,不进行安置。.改变用途房屋的认定参照我县国有土地上改变用途房屋的认定方式认定。调查结果与认定结果一并在征地范围内公示。第八条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应当包括:被征收人、实施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标准、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在征地范围内公示。第九条被征收人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现状调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告指定地点如实申报,申请复核。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户口簿;(二)不动产登记凭证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

6、料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三)涉及营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等。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可申请复核期满后十日内完成复核,并公布;疑难的可适当延长复核时间,经报县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确定复核结果,并公布。在规定期限内无异议的,以房屋及其附属物现状调查、认定公示结果为准;有异议的,以公布的复核结果为准。第十条被征收房屋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应当在十日内商议一致选择一家评估机构;未能商议一致的,由征收部门提出不少于3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一家评估机构,抽签或摇号

7、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参与见证。第十一条评估机构依法依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评估时点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实行公示制。评估机构应当将被征收人的姓名、位置、面积、评估结果等主要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在公示期限内,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到解释要求或者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解释或者出具书面复核结果。被征收人对原评估机构作出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作为补偿安置

8、依据。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征收人承担。鉴定维持原评估结果的,房屋征收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估价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第十四条房屋征收装修补偿、停业损失补助等按照县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五条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限内,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协议生效和失效条件。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

9、。被征收人房屋腾空搬迁后,应当申请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被征收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征收土地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提出申请,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办理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注销。第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补偿决定方案应包含该征收项目确定的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县人民政府负责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县

10、人民政府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其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调查、评估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决定不包括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情况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评估确定的装饰装修价值另行给予补偿。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11、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八条征收实施单位依法依规选择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工作,并与其签订拆除协议,协议中明确相关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九条公安、教育、供水、供电、税务等部门应当凭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证明及其它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和安排被征收人的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购房税收政策优惠、用电、用水等事宜。第三章补偿安置第二十条征收住宅的,可采用迁建、公寓、货币或产权调换等补偿安置方式。其中选择迁建、公寓、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我县农村私人建房政策及政府保障房相关政策。迁建、公寓、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应注明。征

12、收实施单位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至少选择两种及以上安置方式。第一节迁建安置第二十一条迁建安置是指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提供迁建安置用地,由被征收人根据农村私人建房管理办法在安置地点审批建房的安置方式。一级控制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原则上不实行迁建安置;如特殊情况确需迁建安置的,经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征收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按3层建房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迁建安置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集中迁建的安置房可由政府联建或由被征收人自建。在安置点审批时给予减免配套费、审批规费。集中迁建的安置小区实行集中统一规划,迁建安置房建设实行统一设计、统一景观式样、统一外墙装饰。集中迁建的安置小区内

13、道路、供排水、供电、排污等配套设施由征收人出资,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建设。第二十三条迁建安置坚持“拆一补一”原则,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安排迁建安置用地面积。迁建安置用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原则上每间面积45平方米。安排整间后,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不安排迁建安置用地;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上、半间面积以下的,可安排半间迁建安置用地;面积在半间面积(含)以上、一间面积以下的,可安排一间迁建安置用地。唯一住宅的被征收户其建筑占地面积不够一间的,应当安置一间迁建安置用地。应安置的迁建安置用地面积超出私人建房审批限额的,被征收的子女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符合本次行政村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条件的,经被

14、征收人同意,可以作为独立安置户给予安置。或按安置点土地评估价给予补偿。不具备建房资格的被征收户,不得选择迁建安置。第二十四条安置宅基地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相差部分,按原地或安置点土地评估价就高结算。被征收的建筑物按建筑物重置评估价给予补偿。认定为住宅的,未登记建筑参照已登记建筑物按建筑物重置评估价的93%给予补偿。第二十五条经批准未建成房屋的宅基地,原则上以批准建筑占地面积安排安置宅基地,已做好基础部分按评估价进行补偿。第二节公寓安置第二十六条公寓安置是指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提供成套公寓式住宅进行安置,并按照被征收补偿金额与安置房供应价格结算差价的安置方式。第二十七条公寓式住宅取得方式为

15、国有划拨或出让。公寓安置小区按照城市居住小区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排污、绿化、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统一建设,与安置房建设同步到位。第二十八条公寓安置可以打破行政村域界限,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设适合户型的成套公寓式住宅供被征收人选择。套房类型为毛坯房。第二十九条公寓安置回购套房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级控制区公寓安置建筑面积计算:三层(含三层)以下的房屋,按建筑占地面积1:3计;四层(含四层)以上的房屋按建筑面积1:1计。一级控制区外公寓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有建房资格户合法房屋被征收的,根据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乘虚拟私人建房可审批层数计;被征收房屋

16、实际合法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建筑占地面积乘虚拟私人建房可审批层数计算面积的按1:1核计;无建房资格户合法房屋被征收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合法建筑面积1:1核计。计算公寓安置建筑面积大于青田县私人建房审批建筑面积的部分,经被征收人同意,可以给予被征收人的子女安置。公寓安置根据安置建筑面积最接近原则选择安置套房;被征收户选择安置房后,若剩余安置面积不再继续选择安置房的,其剩余安置面积中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可按货币补偿形式给予补偿。第三十条公寓安置回购房的价格分成本均价(详见附件1)和市场评估均价两种结合层次、朝向进行调节确定成本价和评估价。安置套房面积在安置面积以内部分,按成本价结算(根据层次、朝向调整后的价格);安置套房面积超过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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