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微电子: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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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简称:赛微电子股票代码:300456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SMI赛微电三F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二。二四年三月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微电子”或“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加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澎(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第一节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

2、择的必要性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二、本次发行选择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要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o第二节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

3、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可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发行。如仍出现认购不足,则不足部分由保荐机构包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

4、适当。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第三节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一、本次发行定

5、价的原则合理公司将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完成注册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一)债券利率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二)转股价格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

6、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l=PO/(1+n);增发新股或配股

7、:Pl=(PO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l=(PO+Ak)/(1+n+k);派送现金股利:Pl=PO-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I=(PO-DAk)/(1+n+k)其中:Po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l为调整后转股价。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

8、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

9、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

10、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第四节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人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规定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治理架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

11、构。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0,109.69万元、20,572.75万元-7,336.11万元,平均三年可分配利润为11,115.44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

12、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将用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项目、光学MEMS微阵镜制造技术工艺开发项目、PZT薄膜及基于PZT的压电MEMS器件的工艺开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将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

13、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4、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详见本论证分析报告之“第四节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之“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之“(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5、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

14、形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符合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治理架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

15、结构。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0,109.69万元、20,572.75万元-7,336.11万元,平均三年可分配利润为11,115.44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9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25.05%、21.52%、21.11%和20.47%,资产负债结构合理。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5,539.76万元、10,357.90万元、-7,380.45万元及-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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