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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涉密工程除外)原则上实施电子化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各方主体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
2、“省行政监督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共服务平台”)、招标文件规定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开展相关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实施线上监督。第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制度建设,指导督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
3、监督,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在招标前按规定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项目代码和报建编号。第七条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
4、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平台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八条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同时遵守本规定中有关招标人的规定。第九条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遵守以下要求:(一)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二)组织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
5、化招标方案;规范性文件对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有具体要求的,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范本通用本的内容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在招标文件专用本中落实现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三)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四)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五)招标文件中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
6、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在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类似工程业绩的设置应当符合住建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六)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七)按规定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招标人不得歧视或者排斥联合体投标。(八)不组织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潜在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到现场踏勘。(九)不集中组织答疑。(十)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国家和我省对工期有规定的,招标工程的工期应符合其规定。(十一)应当允
7、许投标人以现金(电汇或者转账)、银行保函或年度投标保证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允许投标人使用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十二)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施工招标工程应明确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型号、标准,可在招标文件中推荐不少于三个品牌或生产供货商供投标人报价时参考。(十三)不得将应当由招标人承担的义务或者费用转嫁给中标人。(十四)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登记制度,如实登记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评标办法的,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的同时,一并公开定标规则。定标规则中,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设立本地分支机构、在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作为定
8、标因素。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同步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将招标文件和相关材料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潜在投标人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招标图纸和相关招标材料。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最迟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等材料上传省行政监督平台,接受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机关监督。上传材料包括:(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二)应当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手续的,提供批复文件;(三)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四)招标图纸以及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文件(适用于施工招标工程);(五)招标代理合同及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名单(适用委托招标
9、的工程);(六)招标文件;(七)招标控制价的XM1.格式文件(适用于施工招标工程);(八)拟邀请投标人名单(适用邀请招标的工程);(九)招标工程所在地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同时,按前款规定上传。第十二条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对依法必须保密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信息、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诚信承诺,依法依规参与投标,不得实施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出借资质给他人投标等违法行为。第十四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期限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
10、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接收疑问、答复或者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第十五条潜在投标人应当使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签名、加密投标文件。第十六条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完成其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潜在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可以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替换或者撤回。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
11、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和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手续应当由投标人自行办理。鼓励推行电子保函。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为投标人办理投标保证金业务,不得为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同一招标项目的多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手续,并配合有权机关做好招投标违法行为的查处。金融机构应当向招标人提供核对投标保证金真伪的验证渠道。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八条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组织开标,并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如实记录开标情况。开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规定抽取
12、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或者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评标专家数量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工程,招标人应按照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的有关规定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在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抽取;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的,招标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密工作。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为招标人本单位人员,具有工程建设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并能熟悉电子评标系统操作。招标人代表在进入评标室评标时,应当将招标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职称(或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招标
13、人单位公章)提交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没有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代表,应当全部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相应的专家。第二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参与各方均应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并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核对交易平台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评标参数是否与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致。如有不一致,应要求招标人修正评标参数,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评标。第二十四条采用综合评估法且对技术文件可进行量化评审的招标工程,鼓励推行远程
14、异地评标。第二十五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回复。招标文件中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回复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时限。第二十六条在开标或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开标或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招标人可以暂停开标或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标或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招标人应当终止开标或评标,并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电子交易平台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进行开标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
15、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下同),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应在招标文件约定,并明确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日内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上传至省行政监督平台。上传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
16、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招标委托代理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规定规定上传文件资料的,不再重复提交。第三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的15日内,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登记合同信息。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并上传补充合同或协议文件。第五章异议、投诉与处理第三十一条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招标人提出。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使用本单位的CA证书当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当场作出答复。电子交易平台应当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