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六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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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六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阳光政府建设进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经县政府同意,对眉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眉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眉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眉县政府信息公开违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眉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眉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等六项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眉县人民政府2024年3月27日眉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获取眉

2、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一、主动公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一)公开内容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二)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公开渠道1 .眉县人民政府网;2 .“眉县发布”新浪微博;3 .报刊、广播、电视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前往县档案馆(县城姜眉路与平

3、阳街十字向北200米,0917-5555608)、县图书馆(眉县滨河新区眉坞大道中段眉县文化中心二楼,0917-5544991)、县政务服务大厅(眉县城投大厦一楼东厅,0917-5546362)设置的政府信息查询点获取政府信息。二、依申请公开申请人依照条例规定,也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一)申请注意事项。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2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眉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页面底部下载打印。3 .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

4、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4 .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5,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二)申请接收渠道。1 .当面提交。属于县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答复的事项,申请人可到县数字化信息中心申请,填写申请表,当面提交,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5、。县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地址:眉县首善街道办平阳街146号,数字眉县运营管理中心(院内)联系电话:0917-5545900受理申请的时间: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2 .信函提交。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来信请寄:眉县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收),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字样,邮政编码722300o传真:09175545900。3 .网上提交。申请人可登录“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在“政府信息公开”页面,“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网址:(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1.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5)所申请

7、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8)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

8、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数字化信息中心)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数字化信息中心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眉县首善街道办平阳街146号联系电话:0917-5545900传真号码:0917-5549887邮政编码:722300电子邮箱:mx5545900(本邮箱仅用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

9、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四、监督和救济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附件:眉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眉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信息公民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申请时间年月日签名(盖章)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所需信息情况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单选):邮寄(纸质资料)现场领取(纸质资料)电子邮件(电子文档)口传真备注注:请将申请人身份证明

10、(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复印件作为附件提交。眉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全县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绩效评估工作,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第三条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各镇街、县级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各被考核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第四条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

11、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机制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责任落实到位,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第六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内容:(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及工作机构的配备情况;(二)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实施情况;-8-(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工作情况;(四)网上公开办事、互动交流栏目的维护和开展情况;(五)政务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及便民服务情况;(六)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

12、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建立及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落实情况;(八)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九)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复议、办结、回复情况;(十)政务公开工作统计报送和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第七条政务公开考核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第八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综合评定等方式开展。(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被考核单位要参照省、市关于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评估指标的要

13、求,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报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专项检查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单位进行检查。(三)社会评议是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公众征集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四)综合评定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第九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二)

14、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一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条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眉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

15、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第四条社会评议的内容:(一)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的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公开政府信息;(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三)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及时;(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八)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第五条社会评议工作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第六条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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