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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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洛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区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全区经

2、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总称。第四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配置原则。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应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经区管委会批准可依法依规协议转让。(二)效益兼顾原则。利用公共资源面向公众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管办分离原则。政府机构不得直接经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收支分开原则。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

3、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五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一)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泊位及充电桩建设场地,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二)广场、公园绿地等城市公共场地、设施有偿使用;(三)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四)公共设施、空间、地名等冠名权有偿使用收入;(五)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有偿使用;(六)政府公共机构屋顶及其他适合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有偿使用;(七)水库(水源)、河道、水利设施、旅游资源等有偿使用;(八)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有偿使用:包括港口码头、加油站、加气站、水厂、供排水管道、污水处理厂,排污管

4、道、公共管廊、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砂石堆场、屠宰场等;(九)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决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公共资源。以上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第六条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按国家和省、市政策有相关规定的,则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章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第七条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等。由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小组副组长,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八条各公共资源使

5、用管理单位职责分工如下:(一)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按规定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促进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二)区发展改革和招商局。根据权限负责广东省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费政策的指导工作。负责建立加油站、公共机构屋顶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建立城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泊位及充电桩建设场地、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负责建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污

6、水处理厂、排污管道、公共管廊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五)区农业事务管理局。负责建立水库(水源)、河道、水利工程、屠宰场、砂石堆场、水厂、供水管道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六)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地下空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七)其他。区旅游局、区教育局、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文化、旅游资源、体育场馆、卫生等公共场所、场馆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

7、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第九条区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动态巡查,强化日常监管,坚决遏制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行为。第四章管理程序第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全面梳理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公共资源数量和范围、产权归属、使用情况、监管制度,并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及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部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包括存量和“十四五”期间计划新增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并根据资源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公共资源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方案,经区管委会批准后由行业主

8、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依法需进行听证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第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委托评估机构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公开竞价交易的底价或协议转让价格。第十四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交易方式选择经营主体。对不具备公平竞争条件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经区管委会批准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零星分散的公共资源使用,不适宜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使用资源资产实施办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在签订使用合同后可出租

9、(借)资源资产至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第十五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公开交易中标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与经营主体签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经营主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上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各类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直接缴入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第十七条已授予特定主体经营但未进行价值评估的公共资源项目

10、,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对未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特定主体为经营主体的,可采用作价投入、协议转让或收取合理费用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并补签合同;(二)特定主体为非经营主体的(如机关事业单位),可采用补充协议方式明确使用期限、管理要求等;(三)对已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但有偿使用价格明显偏低、使用期限较长或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明显不符合现行要求的相关合同,依法予以解除、变更,到期后不再续签。具体处置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区管委会批准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国家和省、市对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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