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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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照市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企事业单位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海外顶尖学术权威机构的院士(以下统称院士)等高层次科研人才建立长效科技合作机制,加快实施“创新兴市”战略和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推动院士工作站建设,规范院士工作站管理和绩效评价,根据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办法和日照市支持高水平人才平台载体建设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和院士工作站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士工作站是指经山东省科技厅审核备案,由市内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合作共建,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

2、展的创新平台。第三条院士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一)围绕行业发展需要及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开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二)针对承建单位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团队开展技术服务、联合攻关,开发新产品;(三)对接院士团队及所在单位的技术成果,共同推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产学研合作;(四)围绕承建单位人才需求,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交流,引进高水平科研人才;(五)汇聚国内外创新资源,联合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技术研讨、项目对接等科技活动;(六)依法开展其他类型的科普教育等创新活动。第二章备案条件及程序第四条院士工作站实行备案制,备案主体为院士工作站的承建单位。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由承建单位提交相

3、应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承建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二)承建单位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三)承建单位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并签署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双方共同开展咨询服务、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相关事项;(四)承建单位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后续保障;(五)合作院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80周岁(以承建单位提交备案申请时间为准),符合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

4、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的相关要求;(六)合作协议应包括双方合作目标、权利与义务、详细合作计划以及为院士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所提供的支持条件;合作协议中明确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合作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七)备案材料主要包含院士及其团队基本信息、合作内容与工作计划等材料,海外学术机构院士或外籍院士需提供出入境记录、院士证书(含翻译认证材料)等证明材料,双方合作协议,其他相关材料等。第五条备案程序:(一)各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对承建单位提报的备案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备案要求的推荐到市科技局;(二)市科技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三)承建单位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山东省院士工作

5、站备案系统”填报并提交备案材料;(四)省科技厅对受理的院士工作站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公布备案名单。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六条市科技局是院士工作站的属地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区域支持院士工作站建设的配套政策,按照产业发展需求鼓励头部企业、链主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等优势企业建设院士工作站,审核、推荐院士工作站备案,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年度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第七条各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属地院士工作站的筹建及推荐申报备案工作,在院士工作站日常运行中,协调解决院士工作站科研条件改善、项目研发投入、考察咨询论证、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问题。第八条承建单位是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行主体,主要职责:(

6、一)拟定院士工作站的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为院士工作站建设提供必要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规范经费管理使用;(三)为院士工作站配备相应的科研设备和科研人才等必要的科研基础条件;(四)明确专人负责院士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做好院士及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等工作。第九条结合院士工作站年度绩效评价,承建单位每年12月底对院士工作站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制订下年度工作计划,按要求提交工作报告,经各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市科技局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第四章支持政策第十条对新备案为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的,按照支持高水平人才平台载体建设的实施办法(日科字(2020)5号)等规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经费主

7、要用于院士工作站建站补助、合作项目、条件改善、人才培养以及院士及其团队指导补助等。第十一条对综合绩效评价优秀的院士工作站通过省重点研发计划(竞争性创新平台项目)给予支持,优先资助其举办科技交流活动、参评科技合作先进单位等。第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院士工作站实行法人负责制,逐步发展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鼓励院士工作站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相关人才计划予以支持。第十三条鼓励院士工作站面向社会提供公共研发服务,统一纳入省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体系,根据有关规定对其服务活动给予后补助支持。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经审核予以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由承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山东省院士工作站”标牌,名称统一为“承建单位全称+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日照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2024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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