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基地(园区)认定管理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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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基地(园区)认定管理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等文件要求,加快提升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培育一批省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基地(园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基地(园区)(以下简称“试点基地(园区)”)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认定,获得山东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基地(园区)称号的单位。第三条试点基地(园区)应主要以工业固废类(

2、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尾矿、煤歼石、粉煤灰、冶金渣、化工渣、赤泥)和再生资源类(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废旧动力蓄电池、废钢铁、废铜、废铝、废旧轮胎、废塑料、废纸、机电产品再制造)为重点进行综合利用,并形成跨企业、跨行业、跨区域的综合利用产业链条,建立综合利用规模化、集群化发展体系。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试点基地(园区)的创建和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明确政策资金额度,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牵头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地区试点基地(园区)申报培育和日常监管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采取园区单独申报和企业联合申报两种方式。单

3、独申报的园区需是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拥有不少于1家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并在园区内形成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关系。联合申报企业原则上由综合利用企业牵头,不少于3家的产业链上下游(可跨地市、区域)合作企业。第六条申报试点基地(园区)的基本条件:(一)园区或联合申报企业应牵头制定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相关规划,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须按照山东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开展评价工作,相关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须列入工信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范条件公告名单,其中,废钢铁企业须列入省级废钢铁“白名单”企业。(二)园区或联合申报企业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有一定基础,形成

4、了一批综合利用产品标准,具备完备的回收利用体系。工业固废年综合利用量不低于260万吨(赤泥50万吨)或近三年综合利用量累计提高20个百分点以上,综合利用量每年保持10个左右百分点的增长。废钢铁加工量不低于50万吨;废铜加工量不低于7万吨;废铝加工量不低于10万吨;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量不低于2万吨;废塑料加工量不低于10万吨;废旧轮胎加工量不低于5万吨;废纸加工量不低于1万吨;机电产品再制造加工量不低于5000台(套)或近三年加工量累计提高20个百分点以上,加工量每年保持10个左右百分点的增长。(三)园区内申报企业或联合申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无行政处罚和失信行

5、为记录。第三章认定和验收程序第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试点基地(园区)认定工作。第八条园区或联合申报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当地工信部门提报申报材料,当地工信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初审和实地核查,在符合认定条件的基础上,择优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市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现场核查,择优拟定试点基地(园区),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向省财政厅提交拟定试点基地(园区)和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下达资金补贴。第四章财政奖补与绩效管理第十条省财政厅对试点基地(园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资金由试点基地(园区)统筹用于基地建设发展。第十

6、一条有关市、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如发现资金申报、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省财政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十二条园区内申报企业或联合申报企业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配合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市、县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山东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基地(园区)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试点基地(园区)进行监督管理,每季度调度生产运行情况,负责将年度发展情况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年底对认定的试点基地(园区)进行现场复核。第十四条园区内申

7、报企业或联合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试点基地(园区)的资格,并追回资金补贴:(一)园区内申报企业或联合申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的;(二)园区内申报企业或联合申报企业未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要求和未按本办法十一条要求及时报送年度发展情况的;(三)园区内申报企业或联合申报企业被依法终止的;(四)园区内申报企业或联合申报企业企业停工停产一年以上的;(五)园区内申报企业或联合申报企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六)园区内申报企业或联合申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七)园区内申报企业或联合申报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的;第十五条被公告取消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开展申报工作。试点基地(园区)如需更名、重组等重要事项调整,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调整。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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