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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服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促进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交通运输部综合运输服务十四五发展规划(交运发(2021)Hl号)、交通运输厅等十厅局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交发(2018)4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合理配置公共资源,规范有序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服务体系,鼓励市民绿色出行,有效解决城市交通
2、短距离出行需求;正确处理好政府、市场与企业三者的关系,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用户骑行行为,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发展,助力践行新发展理念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二)基本原则1 .总量调控、动态平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模应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对车辆投放实行总量调控、配额管理和动态平衡。2 .企业主责、行业自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承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应依法依规经营,引导用户文明骑行、有序停放,配合响应政府主持开展的行业内相关活动;鼓励运营企业发挥行业联盟带动作用,参与制定行业规
3、范,推动行业自律。3 .多方共治、属地为主。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各自优势,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公众参与治理,形成政府监管、企业主体、多方参与的治理体系;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政府(管委会)承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监管责任。(三)发展定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是绿色低碳出行和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市容秩序和交通安全状况等因素,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5+2”城区(四川天府新区(
4、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5+2”城区以外区(市)县不新增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已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区(市)县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管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已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只减不增”的原则下根据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市容秩序、交通安全状况、当地市民出行需求等因素制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政策,依法配套建立健全属地规模控制、经营区域管控、规范经营服务、安全监管、行业维稳、应急处置、强制保险、投诉处理、逐步有序退出市场等相关监管措施和机制。互联网租赁电动
5、自行车企业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随车配备安全头盔,供骑乘人使用,确保有序、规范、安全发展,承担规范经营和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二、规范经营发展(一)明确经营条件1 .根据部、省级相关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在本市注册;未在本市注册的,应设立分支机构;2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设立服务机构并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备健全的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3 .投放车辆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安装车载定位装置,带有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具有统一外观、标识和唯一性的身份编码;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车辆周转停放场地、运营维
6、护管理人员和转运调度车辆。(二)规范经营行为1 .依法规范经营,公平有序竞争,杜绝恶性竞争行为,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服从城市发展规划和政府监管引导;2 .根据投放份额制定车辆投放计划和运营方案,投放数量和规模应与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3 .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经营服务能力,并按要求将经营数据信息实时、完整接入政府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4 .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车辆取放、骑行等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公示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明确提示安全使用信息,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注册和骑行服务,禁止向
7、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注册和骑行服务。5 .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明确涉车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赔偿机制、赔偿流程和标准等保障内容。(三)强化秩序管理1 .运营企业应以现场良好的运行和停放秩序为目标,建立健全投放车辆的网格化巡查运营维护体系,按不低于每30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1人、每250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1台调度车的标准建立专职运维调度队伍,或按此标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运营维护和清理转运;企业应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做好秩序管理工作,对秩序管理成效明显的,经评估后可适当降低运维人员及调运车辆配比;2 .运营企业应加强
8、巡查,做好所属车辆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重点加强违规停放车辆、车容车貌的管理维护和清理工作,主动做好重大活动、重要路段、重点区域的管理调度工作;充分运用科技化手段建立健全车辆调度机制,高效精准调度车辆,满足车辆使用需求。3 .对违规投放及长期滞留车辆,经约谈后所属企业仍不改正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4 .运营企业应按要求安装实体专用铭牌,强化车辆投放及运营管理。(四)强化诚信管理1 .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和用户信用评价体系及信用平台建设,及时依法依规将企业和用户的违法违规公共信息分别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 .依法依规建立健全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9、对严重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的运营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行业禁入和联合惩戒;3 .按照总量调控,动态平衡的基本原则,结合城市需求及市场运营主体的服务优劣情况,加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建立公平公正的配额管理机制,引导行业良性健康发展;4 .企业要建立用户不良行为记录,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规范用户用车行为;5 .企业要落实用户信用管理制度,鼓励企业之间信用信息互通共享。(五)健全退出机制1 .企业应健全车辆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建立绿色回收体系,鼓励企业与第三方专门机构合作对报废车辆开展绿色回收和循环再利用;2 .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当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
10、资金安全;退出运营前,应当向社会公示,退还用户预付资金,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3 .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维能力不足、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经约谈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可公开通报相关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限制其投放及发展;4 .强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运用,对于考核结果等级为B级的运营企业,依法责令其退出运营。(六)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1 .企业应当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手段和应急措施;2 .对注册用户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确保用户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
11、。采集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3 .在境内运营中采集的信息和生成的相关数据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七)加强资金监管企业原则上推行免预付金服务,确需收取用户预付资金的,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开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并公示预付资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用户资金,有关部门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收取预付资金严格监管。三、优化骑行环境(一)保障骑行路权加强慢行系统规划引领,高标准打造城市非机动交通与城市绿道系统
12、相融合的城市慢行系统。加快建设自行车主通道、优先道,拓宽非机动车道,完善道路标志标线,规范设置机非隔离设施,优化非机动车通行条件;打造多层次自行车网络,为市民通勤、休闲、旅游、健身等创造新应用场景。(二)改善停放条件优化轨道交通与公交枢纽站点、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集中居住区等人流密集场所停放区域设置;新改建重要轨道交通站点、公交枢纽站和重大城市综合体项目,应规划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鼓励规划建设立体停车设施。四、强化协同共治(一)市级部门1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引导行业规范发展,牵头开展“5+2”区域互
13、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评和车辆总量配额管理;2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区(市)县政府加强属地日常管理;3 .市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通行管理和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的规划设置,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4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完善慢行体系规划,将停车设施等纳入新改建重要轨道交通站点、公交枢纽站和重大城市综合体项目进行统筹规划;5 .市住建部门负责推进城市慢行系统及配套设施建设,负责指导停车设施建设;6 .市公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绿道系统建设;7 .
14、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登记,查处无照经营行为;8 .市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银行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预付金专户监管,并与其他有关金融管理部门保持协调沟通;9 .市教育、宣传、团委等部门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的宣传引导工作;10 .市网信、发改、生态环境、旅游、应急,以及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二)区级政府(管委会)。“5+2”区域(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属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车辆投放需求、监督管理,以及车辆调度
15、、停放秩序、施划停车点位、查处和清理(包括违规投放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诉处理(包括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相关投诉)、安全维稳等具体管理工作,承担属地日常监管主体责任。“5+2”区域以外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属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已投放区域制定)的政策制定、管理职责划分、车辆投放需求、额度管理,以及车辆调度、停放秩序、施划停车点位、查处和清理(包括违规投放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诉处理、安全生产、行业维稳等具体管理工作,承担属地日常监管主体责任。(三)企业。承担经营管理和秩序维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规范经营行为,强化诚信和秩序管理,提供优质的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四)用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守与企业的服务协议约定并承担违约后果,做到规范用车、文明骑行、有序停放。五、附则本意见适用于全市范围,“5+2”城区以外区域可根据属地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本意见自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