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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养老服务等重点领域预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等重点领域预收费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点领域涉预收费风险,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依法治理、规范发展、风险防范”的工作原则,依托智能化监管手段,构建事前、事中、事后一体化监管闭环,引导预收费经营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预收费经营模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包括养老服务、教育培训、体育健身、餐饮娱乐
2、等行业领域预收费经营活动。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预收费,是指经营主体在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之前,预先向消费者收取的预付款、培训费、会员费、服务费、课时费(课程费)、床位费、年费、质押金、交易保证金等费用。第五条市政府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预收费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预收费市场监管和服务工作,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区(市)县政府落实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做好本辖区内预收费监督管理和涉预收费风险处置工作。第六条市、区(市)县民政、教育、科技、商务、文广旅、卫健、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内预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督
3、促行业经营主体接入预收费监管平台并实施监管。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开发预收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及区(市)县政府做好预收费监督管理、监测预警和研判处置,统筹涉预收费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处置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涉预收费经营活动的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价格欺诈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依法打击涉预收费经营活动的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挪用资金等犯罪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预警提示和宣传引导工作。第二章建设预收费监管平台第七条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机构开发建设全市统一的涵盖业务管理、资金监管、监测预警、投诉举报等功能的监管平台,对预收费实施全链
4、条全过程动态闭环监管。第八条监管平台与成都市企业信用监管系统和行业监管系统互联互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归集共享全流程全要素数据信息,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区(市)县政府开放数据端口和操作界面,通过“支付监管”服务,保障预收费资金安全。第九条监管平台应具备依法向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提供经营主体信息管理、业务台账管理、预收费收支明细管理等信息功能。监管平台应依法为消费者提供快速、便捷的查询渠道,供消费者查询预收费余额、交易记录等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应引导经营主体主动完善相关信息并通过监管平台对外公示。第三章预收费管理第十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行业预收费监管实施细则,确定
5、预收费的监管标准、监管类别、监管比例等具体要求,细化预收费监管措施和具体操作办法。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各行业监管实施细则,配置资金监管规则,满足各行业领域的差异化监管需求。第十一条经营主体应按照预收费监管要求,将符合标准的预收费资金缴入在监管平台合作金融机构开立的监管账户,实施专户管理,在平台上按规定支取,专款专用。经营主体的预收费总规模应当与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出服务能力预收费用。经营主体只能将预收费用于与服务消费者有关的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经营主体,不得将本机构的预收费用于其他分支机构或关联机构。第十二条经营主体预收费资金在监管账户
6、沉淀所产生的利息收益归经营主体所有。监管账户资金不得设立质押或担保。监管平台合作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并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第四章监管账户管理第十三条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监管平台合作金融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经营主体通过监管平台自主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开立监管账户,严格与自有资金区分,分账户、分账目独立管理。第十四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监管平台运行模式,牵头制定本行业领域预收费监管协议电子合同示范文本,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预收费消费服务协议电子合同示范文本,依托监管平台,实现电子合同在线签约登记,做到合同可存证溯源。监管平
7、台合作金融机构根据监管平台资金划拨指令对预收费监管资金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五条经营主体向服务对象预收的符合标准的费用(含第三方支付方式及现金)应全部缴入监管平台监管账户。办理预收费退款原则上应通过原付款渠道,原路退款至付款人。原付款渠道无法办理的,按照消费者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账户信息进行退款。第五章风险监测和预警处置第十六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市)县政府应组织开展预收费经营行为摸底排查,定期与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共享相关行业监管信息及重点监测企业名单。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重点监测企业的资金流、信息流进行监测分析,并分级分类推送相关部门处置。第十七条监管平台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预收费监管协
8、助,监测经营主体监管账户资金流向,对预收费频繁动账、大额异动、余额异常等情形进行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按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细则要求按期向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市)县政府提供预收费监测报告及监测分析报告。第十八条各区(市)县政府充分发挥“微网实格”社会治理源头发现作用,组织基层网格员力量对经营主体进行清理排查,发现风险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第六章金融支持第十九条鼓励各合作金融机构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配套开发适合纳入监管平台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的产品和服务,促进预收费经营行业和地方实体经济发展。第二十条鼓励各合作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预收费经营主体
9、特点的专属信用贷款产品,丰富监管平台“融资支持”模块要素供给,对接入监管平台的经营主体减费让利。第二十一条鼓励各合作保险机构为监管平台提供风险对冲新机制,创新开发监管平台专属保险产品,助力监管平台发挥推动预收费经营主体稳定发展、防范化解涉预收费风险的“减震功能”,助力养老服务等预收费经营行业和地方实体经济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第七章监管措施第二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依托监管平台对经营主体的商品、服务及预收费进行监测审核和监督检查,未按照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经营主体,不得享受运营补贴、信贷支持等相关扶持政策。第二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发现经营主体违规收取预收费、违
10、反限制性规定收取预收费或不按规定使用预收费监管账户资金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第二十四条各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预收费监管要求,督促各经营主体接入监管平台,根据平台投诉举报、监测预警等情况对经营主体实施动态分类监管,并及时采取上门核实、限制支付等措施确保预收费安全。第二十五条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市)县相关部门要加强涉预收费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防范。禁止经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预收费名义直接或者变相向消费者非法集资,禁止经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推销非法金融产品或投资产品等提供协助和支持。第二十六条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市行业主管部门推动监管平台合作金融机构规范化开展预收费监管工作,对违反本办法及行业监管规定、预收费资金管理不善或群众投诉较多的合作金融机构,可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督促整改、责令退出等措施。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对预收费监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