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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四川省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燃气安全的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城市燃气管道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提升城市安全韧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按照“统筹谋划、系统治理、突出重点、长效管控”和“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深刻汲取燃气管道泄漏安
2、全事故教训,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对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全方位、全链条、全覆盖开展治理工作,从根本上消除燃气管道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工作目标全面开展城市内长距离输气管道、城市燃气输配管道、工业企业燃气管道三类管道(以下简称城市三类管道)等“带病运行问题治理行动,建立省级统筹、市(州)组织、县(市、区)负责、企业实施的工作机制,认真排查检测,“人防+技防”多措并举,精准治理“问题管网1.202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排查出的风险隐患整治工作,燃气管道老化问题得到初步解决,设施体系化建设和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大
3、幅提升,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更加完善。三、重点任务(一)科学编制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各市(州)要立足“减存量、控增量”“短期改、长久治”要求,科学编制本地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统筹谋划,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系统治理城市三类管道,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责任。各市(州)实施方案于2024年4月30日前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地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明确管道病害治理重点按照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等相关要求,明确城市燃气输配管道病害治理重点,主要包括:1 .市政及庭院管
4、道。破损泄漏、窜压、违章占压、燃气加臭不合格、埋深不足、穿越密闭空间、腐蚀严重、第三方破坏、未定期检验检测、超过使用年限、存在地质灾害风险等。(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 .用户管道。使用“双气源”,管道设置在人员居住房间、卫生间、地下室等,连接软管不合格、管道包裹占压、违规改装管道等。(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3 .厂站设施。安全间距不足,特种设备未依法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储罐监测、切断和放散装置缺失或不合格,电气仪表防爆性能不合格,未按规定设置燃气报警器,存在地质灾害风险等。(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长距离输气管道、工业企
5、业燃气管道“带病运行”治理重点整治范围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确定。(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牵头,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化实施管道检验检测核查组织企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检验检测机构,进一步核查完善管道位置、权属、长度、管径、管材、埋深、建设时间、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并将本次管道检测和补勘补测数据,及时更新到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档案或管理信息库中。结合城市体检,参照管道病害治理重点,全面排查检验检测各类管道“带病运行”状况,建立问题清单,实行台账式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牵头,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全面开展城市燃气
6、输配管道病害治理按照管道病害治理重点,对排查、检验出的各类城市燃气输配管道隐患问题,“一点一策”制定治理措施,明确治理责任单位、任务分工、完成时限,实行“挂牌销号。1.维护修复。针对市政及庭院管道破损、泄漏、窜压、腐蚀穿孔等,以及厂站设施安全装置缺失或不合格等隐患,要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督促企业立即组织抢修人员开展抢修维护作业,必要时可采取疏散周边人员,切断气源放散降压等措施,规范化解处置,防止隐患升级为事故。同时,及时告知用户关闭室内用具阀门。(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2 .更新改造。针对管道和设施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隐患及时
7、纳入更新改造实施计划,统筹调配施工力量,组织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发现存在用户管道设置在人员居住房间、卫生间、地下室等严重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治、优先改造。同步开展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质效核查,对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责令限期完成整改。确保2025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任务。(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3 .迁改清障。针对市政及庭院管道、厂站设施违规占压、管道穿越密闭空间、安全间距不足以及受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外部环境影响等隐患,由责任单位采取迁改线路或拆除占压建(构)筑物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加强安全监管,在确保安全
8、可控的前提下限期整改到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扎实推进城市内长距离输气管道隐患整治全面摸排城市建成区内天然气长输管道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管道占压、泄漏、安全距离不足、与市政管网交叉联通、穿跨越人员密集区域、局部腐蚀减薄、管体几何变形等隐患,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逐一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提升方案。及时停止使用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采取加强腐蚀防护、补强、换管等更新、改造治理措施,切实消除隐患,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加强监管保护,坚决制止在管道周边乱挖、乱钻、乱建及未按规定报批、审批等违法行为。(省能源局牵头,公安厅、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9、)(六)切实做好工业企业燃气管道隐患整治全面评估工业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燃气管道运行状态,及时对老旧管道进行升级改造。加强管道结构、材料、连接点、阀门等关键部位检查,整治管道局部锈蚀减薄、管卡脱落、阀门失效等隐患问题。加强管道周边运行环境安全监管,严格规范动火作业,落实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加强设施设备日常巡查巡检,对调压器、紧急切断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设施设备安全间距不够、配置不足等隐患问题,加强安全监管,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限期整改到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持续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管加强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压力管道生产环节监督管理,严格落
10、实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监督检验,从源头上严把燃气压力管道质量关。督促压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各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增加检验力量,落实应检尽检,提高高压、次高压和中压在役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质量,不断提升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强化检查执法,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并按规定纳入信用监管,实施联合惩戒。(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八)严管严罚第三方施工破坏严格监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是否查明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道及设施相关情况,与施工单位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是否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是否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11、严厉查处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九)组织开展城市燃气安全监管执法全力推进城市燃气安全监管执法,对燃气经营企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运行抢修维护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排查治理未闭环、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制度、未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安全投入不足、日常巡检巡查不落实、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或末端浓度小于最小检测量,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未按规定配置消
12、防设施设备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情节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四川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加快实施城市燃气生命线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城市信息模型平台(ClM)建设,完善城市燃气管网监测系统应用,提高城市燃气管道的运行效率及安全性能。科学合理布设物联感知设施设备,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实施在线监测,实现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鼓励企业加大智慧化管理投入,应用智慧运营系统,实现对管道和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通过智慧化手段,加强管道运维养护、检查巡查。对燃气智慧化监管成效明显,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申报条件的,将重
13、点推荐。(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管控长效机制加快修订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进一步厘清、压实各方法定责任。出台四川省城镇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标准,精准识别燃气管道及设施风险隐患。编制四川省城镇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方案,促进行业发展,推动科技创新运用。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严格准入条件和经营许可审批。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整合一批“小散弱”燃气企业。完善管道全生命周期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健全应急抢险机制,配强人才队伍、配齐物资器材,加强常态化演练,提升迅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按职责
14、分工负责)四、工作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4月)。及时召开全省动员部署会议,系统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推进机制,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责任部门,做好全面宣传发动和具体工作安排。(二)摸底核查阶段(2024年4月至5月)。坚持排查与治理同步,起底排查燃气管道现状,核查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质效,全面完成安全评估,建立燃气管道底图,形成“带病运行”问题台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落实好管控措施。(=)系统治理阶段(2024年6月至2025年5月)。对照“带病运行问题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整治计
15、划,全面开展治理工作,逐一完成隐患问题整改销号。加强督导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确保整改彻底、治理到位。(四)总结提升阶段(2025年6月)。组织开展“回头看,防止已治理问题回潮反弹,完成存量问题销号清零。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治理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提炼并固化为法规制度,常态化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排查整治,进一步健全燃气管道安全管控长效机制。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专项治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研究部署,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强力推进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
16、局、省能源局要充分发挥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和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省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作用,统筹协调推进中的问题;发改、经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省级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其他省级有关部门按“三管三必须”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二)强化资金保障。建立完善由政府、专业经营单位和用户共同合理分担的出资机制,落实出资责任。各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治理工作。鼓励各地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对城市燃气管道病害治理、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占道施工、园林绿地补偿等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三)严格监督管理。省燃气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