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调离、辞职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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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教职工调离、辞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人事制度,保持人才队伍的相对稳定,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调离是指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经批准调离到其他单位工作;辞职是指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经批准辞去学校工作,并与学校解除人事(聘用)关系。二、服务期限学校教职工须履行一定的服务期限。服务期主要包括入职服务期、进修培养服务期及其他约定的服务期。新入职的教职工(含引进和调入的教职工)在学校服务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其中新入职的高层次人才在引进协议中对服务期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服务期执行。涉及多项服务期的,服务期限

2、累加计算。三、调离、辞职条件(一)服务期限已满的教职工,确有正当理由,可申请调离和辞职。(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同意调离,首次提出辞职的也不同意辞职:1.服务期限未满的;2 .入选校级及以上各类人才项目,尚在资助期内的;3 .主持省级重点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尚在研究期限内的;4 .当年度申报一级学科博士点、一级学科硕士点或省级及以上创新团队、省级及以上教学和科研创新平台等工作需要,被列为学科方向的学术带头人或重要学术骨干的人员。四、调离、辞职程序(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XXXX大学教职工调离申请表或XXXX大学教职工辞职申请表,详细阐明理由。(二)所在部门研究。所在部门与申请人进行沟

3、通并核实相关情况后,经集体研究后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三)职能部门研究。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相关情况作进一步核实,经研究后,提出初步建议,报学校。(四)学校审批。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请调离、辞职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其他人员由分管人事校领导签署建议意见,报校长审批。(五)经学校批准调离、辞职的人员,应妥善做好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交接,由所在部门提出交接意见,并在30天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学校人事处为调离人员开具行政关系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并按规定转移社保和人事档案;为辞职人员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按规定转移社保和人事档案。五、其他规定(一)各部门

4、要精心营造事业留人、感情留人、机制留人的氛围,对于申请调离、辞职的人员尤其是服务期内的人员,要耐心做好思想工作,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好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使他们能在学校发展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二)未经学校研究同意,申请人不得以提出调离、辞职为由,不履行岗位职责。所在部门要正常安排工作任务,并督促申请人正常履职。对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学校按照考勤管理规定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理。(三)对经人事处研究,按规定拟同意调离、辞职的人员,人事处在提交学校研究前,应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承担的科研项目按规定进行审计,对审计发现的不合理不规范情况,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调离、辞职前进行

5、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四)申请人首次提出辞职,学校不同意辞职的,若6个月后再次提出辞职,学校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五)对经研究同意调离、辞职的教职工,如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须按合同或协议进行赔偿,赔偿责任没有履行完毕前,学校原则上暂停办理离校手续。如主持省级重点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的,除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变更依托单位外,原则上不予变更依托单位;教职工在调离、辞职后未按规定完成科研项目的,学校将报上级管理部门对项目予以撤项。如在引进时学校为其安排家属工作的,按照同进同出的原则,家属必须同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如果不主动办理离职手续的,学校有权辞退家属,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六)调离、辞职的教职工所在部门,要及时落实好新的任课教师、新的研究生导师,调离或辞职人员原则上不再担任研究生导师。教职工原所在部门需继续做好其主持的教学科研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完成任务。同时,对在服务期内调离、辞职的教职工所在部门,学校扣减该部门在引进人才时所给予的相应人才工作奖励。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七、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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