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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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为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赣肿医办字202*119号关于印发新住院大楼基本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科室:为加强我院新住院大楼基建工程招投标、施工、造价、审计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发生腐败行为,建立规范的基建工程监督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新住院大楼基本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12月12日务实、求精、团结、开拓某某省肿瘤医院办公室2013年12月12日印发附件:新住院大楼基本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新住院大楼基建工程

2、招投标、施工、造价、审计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发生消极腐败行为,建立规范的基建工程监督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成立以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纪委书记及分管院领导为副组长,院办公室、人事科、监察纠风室、财务科、审计室、医务科、护理部、信息科、总务科负责人为成员的院新住院大楼基建工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纠风室,主要由监察纠风室、财务科和审计科人员组成。第三条院基建工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以及财务审计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3、性文件,对我院新住院大楼基建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院基建工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新住院大楼基建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新住院大楼基建工程管理人员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予以通报,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第五条院基建工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1)对新住院大楼建设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情况进行监督;(2)参加新住院大楼建设重点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监督招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3)对新住院大楼建设基建工程签证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及本单位监督人员是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4)对新住院

4、大楼建设采购建筑材料、设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建筑材料、设备验收是否符合程序进行监督;(5)对基建工程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6)对新住院大楼建设基建工程是否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及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7)对新住院大楼建设加强基建财务管理,是否按照基建工程建设进度支付工程款的情况进行监督;(8)对新住院大楼建设基建档案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9)对新住院大楼建设按照法律、法规必须公示公开的情况是否及时的公示公开进行监督。第六条为加强对基建工程的监督管理,成立了新住院大楼建设基建工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新住院大

5、楼基建工程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第七条新住院大楼建设基建工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要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我院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八条新住院大楼建设基建管理部门(院基建办)要保证和支持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履行职责,相关科室应予以积极配合。第二章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基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都要实行招标。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以下招标方式:1 .委托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适用于按照某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某某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2

6、.自行组织招标。适用于单项估算价低于某某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公开招标标准的各类建设和采购项目;经有关方面批准同意由我院自行组织招标的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涉及专业特有技术,潜在投标人很少的项目;公开招标不符合经济性要求的项目。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3 .比价议价办法。适用于单项估算价1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和采购项目。第十条对于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要参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某某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院基建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全程监督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第十一条比价议价办法的工作程序:1.成立项目比价议价工作小组

7、,由建设项目(采购)管理部门、基建监督办公室、项目使用部门的成员组成,必要时可吸收有关技术专家参加。工作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和表决权,采取集体讨论方式集中意见形成决议。4 .由工作小组集体进行市场调查,对建筑企业或产品供应商的资质条件、市场相关产品的价格进行考察。5 .由工作小组集体讨论确定3家或3家以上建筑企业、产品供应商就有关事宜进行谈判。6 .工作小组通过对各企业的报价、对比、咨询、评价情况,集体讨论选定中标单位,写出定标报告。第三章工程量变更签证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要制定完善基建工程施工签证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量变更签证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基建监督人员参与工程签证的监督,工程

8、签证应经相应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第十四条基建办要认真做好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及时组织对隐蔽工程的质量和工程量进行验收,完善竣工资料后方可开始后续工序的施工。隐蔽签证必须要有基建监督人员参与,且要附有相应的影像资料。第十五条工程变更要附有完整的书面、图示材料,并及时办理。非紧急情况,应在办完变更手续后开始施工。第十六条办理施工签证要“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作随签”,避免过期补签。严禁在办理工程决算时补签。第十七条变更签证一式四份,基建办、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各留存一份,并即时报送基建监督办公室一份,作为造价决算审计依据。第十八条变更签证是重要的竣工资料和造价决算依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和原始性,不得事

9、后整理制作、弄虚作假。第四章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定牌定价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要建立健全基建工程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定牌定价管理制度,加强对基建工程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定牌定价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基建监督人员全程参与医院自行组织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采购认质认价的全过程,基建监督人员对参与监督过程做好记录。第二十一条建筑材料、设备到货后,院基建办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及基建监督人员到现场验收交接,基建办要提前将采购合同、验收相关资料等报基建监督办公室。第二十二条基建监督人员重点检查建筑材料、设备在外观上有无缺陷,核对材料、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计量单位、数量是否与合同要求、样品完全一致。第二

10、十三条共同查验到货材料、设备后,填写验收单,验收单报基建监督办公室留存一份。第五章施工阶段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基建监督办公室有权监督检查基建办、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是否按照工作职责和合同认真履行了各自的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监督建议。第二十五条基建监督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对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工程量是否与施工图纸及变更一致等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必须经过试验、检验,如按建设规范要求必须进行第二次试验、检验的还需进行第二次试验、检验,经基建监督办公室认可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第二十七条新住院大楼建设要根据基建工程设计规划编制工程建设进度,基建工程建设过

11、程中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施工,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第二十八条基建监督办公室对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职责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1.检查各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设施的配备情况,以及监理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定期检查情况;2.抽查监理资料是否内容完整有效、表格使用规范、人员签字准确,重点检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资料、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和分部分项工程报验资料、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回复、旁站和平行检验记录;3,监督参建各方主体行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安全防控措施,结合资料情况,检查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能否及时发现问题并正确处理;4.监督主要分部

12、(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检查各验收环节的监理控制措施和质量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第二十九条基建监督办公室应监督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履行职责,推进支持监理工作有效开展。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做好监督记录。第六章审计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审计科要加强对基建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对省重点基建工程项目要对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第三十一条应通过招标形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基建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第三十二条凡本办法监督的基本建设项目的隐蔽工程,必须由审计人员现场跟踪审计。第三十三条基建监督办公室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支持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开展

13、审计工作。第七章资金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基建监督办公室对基建办是否按照基建工程合同及进度拨付工程款以及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监督。第三十五条严格控制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拨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拨付须由基建办提出书面请示,由基建监督办公室会签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第三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拨付的工程款总额不得突破合同造价的80%o第三十七条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完成结算审计后,扣除质量保修金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支付剩余工程款。第三十八条为保证工程质量,院基建办必须按照决算造价和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不得私自克扣或挪作它用。第三十九条无论是采用公开招标、自行组织招标或是比价议价谈判

14、等形式进行的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勘察、设计、监理、审计等服务项目的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凡使用国家财政资金的,基建办都必须按照省财政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完善各种凭据资料。第八章建设项目档案监督管理第四十条自基建项目计划立项至工程竣工验收各程序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集、保管、整理、归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第四十一条基建档案必须专人负责,集中统一管理。资料移交由各科室按管理范围负责承办。第四十二条工程技术资料移交,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移交人列好目录,交接人双方签字。第四十三条院基建办应建立健全基建档案管理制度,基建监督办公室要不定期组织对基建档案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以及是否按照基建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整理基建工程档案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新住院大楼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做好基建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在基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五条列入省重点工程的改扩建项目,其监督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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