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4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农业技术人才,加强农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会同农业农村委员会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组织命审题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并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考试考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农业农村委员
2、会共同委托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考务工作。第四条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分设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考试。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实行以考代评,不进行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或认定;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评审者,可获得高级职称。第五条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助理级、中级考试科目为综合知识专业知识,高级考试科目为综合专业知识。第六条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各级别均设种植业、畜牧、兽医、农机、水产5个专业方向。其中,种植业、农机专业对应农艺资格,畜牧
3、专业对应畜牧资格,兽医专业对应兽医资格,水产专业根据工作实际可在农艺、畜牧、兽医资格中择一对应。第七条凡在我市从事农业技术工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业务素质,符合以下助理级、中级和高级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1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4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本
4、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1 .具备博士学位;2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4 .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1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2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
5、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3 .区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大专或中专学历,从事农业技术服务工作累计分别满25年或30年,且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及以上。4 .报考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符合乡镇农业服务机构农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办法(渝人社发202311号)申报条件的有关规定。第八条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考生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为合格。报考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考试合格者,由职称改革办公室统一颁发职称证书;报考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考试合格者,由人事考试中心印发考
6、试成绩合格证明,自考试通过之日起,在范围5年内有效,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必备条件。高级职称评审由相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对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倾斜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79号)要求的乡镇、街道等基层农技人员,可酌情降分确定基层合格标准(报考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适用该标准X按基层合格标准取得的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职称证书注明基层有效,仅限在乡镇、街道农业服务机构使用,按基层合格标准取得的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考试合格证明,仅限乡镇、街道农业服务机构农业技术人员参评对应级别职称时使用。第十条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当次相关科目的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第十一条参与考试组织的考试实施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取得的农业(畜牧、兽医)技术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证书和工程技术农机、水产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证书效用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