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政和县城区管道天然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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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关于制定政和县城区管道天然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管理,保障群众安全、合理、充足的天然气需求,促进管道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闽价商(2017)242号)等有关规定,参照近期出台南平市建阳中心城区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机制。一、适用范围本机制适用于政和县城区管道天然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调整。二、联动内容(一)管道天然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与天然气购气价格实行联动调整。即当购气价格一定时间内平均上涨或下降超过一定幅度时,可按购气价格变化情况作相应同向调整管道天然

2、气销售价格。(二)终端用户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含后期门站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即: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购气价格由燃气企业采购的天然气实际到货含税加权平均确定;多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燃气企业采购现货气源时应实时了解市场价格走势,建立询、比价采购机制,优先采购低价气。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地区采购价格或当地主要气源平均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通过核定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独立的配气价格。配气价格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三、拟联动周期和启动条件(一)燃气经营企业供应

3、居民用户:当购气价格6个月平均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20%,或连续12个月平均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12个月)时,相应提高或降低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二)燃气经营企业供应非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按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当购气价格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0%,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3个月时,相应提高或降低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具体销售价格在不超过联动最高销售价格的情况下,由供用气双方协商确定。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现行价格+联动调整额四、启动程序(一)管道天然气联

4、动销售价格可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管理权限主动实施,也可以由供气企业、天然气用户提出启动建议。达到启动条件的,提出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当调整金额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联动机制直接调整终端销售价格,不再报当地人民政府,提高联动时效。价格调整过程中,如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当期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纳入后续调整时累加或冲抵。(二)当遇到气源价格重大波动时,如通管输气后气源价格变动等,视情况调整终端销售价格。(三)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实行管道天然

5、气价格联动机制后,今后调整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将不再开展定价听证。五、保障措施(一)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校核调整一次。如投资、运输气量、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校核调整。(二)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及时提供天然气采购合同、结算货款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以及应纳税费等相关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客观真实。(三)为保障困难群众用气不受影响,经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调整价格时享受相应的居民天然气价格优惠政策。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优质低价气源优先供应居民用户。六、其他(一)本机制由政和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解释。(二)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期间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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