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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健全全员安全责任链条,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维护集团公司利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坚持“实事求是、奖罚有据、奖罚分明、奖罚兑现、分级负责、程序合法”原则。第三条编制依据: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集团公司项目管理制度分公司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员工奖惩办法劳务管理办法等。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国内工程。第二章奖励实施范围第五条集团公司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分子公司)、安全生产平安工地(项目)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经济奖励。
2、给予先进单位奖励25万元;给予平安工地奖励13万元,给予先进个人奖励2000元。第六条集团公司对下列有贡献的单位在年终考核安全管理模块中给予总分13分/次的奖励;对有贡献的个人推荐参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工另对表现特别突出的个人给予100O3000元/次的奖励:1 .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使集团公司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2 .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3 .在改善劳动条件,强化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开发创新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已有的劳动保护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4 .在专项活动中起到示范
3、或带动作用,并形成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经验,得到媒体和业主高度表扬的;5 .获得省、部级“平安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工地”“安康杯劳动竞赛优胜单位”“安全生产示范企业”等奖项,为集团公司赢得荣誉的。笫七条集团省内市政、房建项目获得质量管理标准化或安全标准化季度考评优良的:给予项目奖励1万元/次;奖励对象主要包括项目班子成员和直接参与的其他工作人员;奖励方案由项目审核确定后当月发放到位,奖励方案由项目报所属分子公司备案;给予项目对应管理模块年度考核总分加1分/次奖励;上述奖励按季度累计计算。第八条集团省内市政房建项目获得项目质量管理“年度优良工地”或安全生产”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按照项目年
4、度计量产值0.2%0的标准给予经济奖励;奖励对象主要包括分子公司分管负责人、项目班子成员、分子公司和项目直接参与优良创建的其他工作人员;奖励由项目所属分子公司审核确定后当月发放到位,奖励方案由分子公司报集团备案;给予分子公司对应管理模块年度考核总分加1分/次奖励(多个项目累加计算)、给予项目对应管理模块年度考核总分加2分奖励。第九条集团省内市政、房建项目获得项目质量管理“年度优良工地”或安全生产“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项目,集团将优先推荐参评上级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第十条集团对在安全生产管理以下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分包单位和作业工人给予通报表彰、信用加分或经济奖励,由项目结合实际制定奖励方
5、案,按月度报分子公司审批后实施,分子公司按季度将奖励方案报集团备案。1.发现安全、环保隐患立即上报的。2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作业活动遵章守纪表现突出的,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3 .在生产过程中积极指出作业环境安全隐患并主动改进措施,排查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4 .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减少损失的。5 .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或推广应用已有的劳动保护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成绩显著的。6 .在专项活动中起到示范或带动作
6、用,并形成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经验,得到媒体和业主高度表扬的。7 .坚守岗位、忠守职责,在劳动安全、卫生环保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8 .在预防事故、消除险情、及时组织抢险有功,表现特别突出的。9 .获得省、部级“平安工地”或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性工程等奖项,为公司赢得荣誉的。第三章惩罚实施范围第十一条集团公司通过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和考核,对分子公司和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未进行有效整改,情况长期得不到改善的,集团公司将视情况对相关分子公司和项目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停工整改等处罚措施;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约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管理措施,并视情况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O元2万
7、元的经济处罚: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2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3 .未按规定足额投入安全生产经费,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4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5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6 .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相关证明就投入使用的;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
8、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7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的;8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9 .进行爆破、吊装、高空、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10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的;11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违规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12 .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和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有权对未列入当地政府调查报告,但
9、根据公司制度及相关规定,应对该起事故负相关责任的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集团公司将对以上单位和个人的履职履责等情况进行补充调查取证。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根据国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制度投资经营责任追究办法员工奖惩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按照事故责任分析结果,确定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具体处分措施(包括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形成事故责任追究决定。第十四条在集团检查中(包括领导联点检查、季度红线督查、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集团其他专项检查):1.被检查项目重复(2次)出现“起重吊装类”顽瘴痼疾的,按照3000元/条对项
10、目经理进行经济处罚;按照1000元/条对分公司经理(子公司执行董事)进行经济处罚。2 .被检查项目重复(2次)出现的“高处临边防护类”顽瘴痼疾,将按照5000元/条对项目经理进行经济处罚;按照2000元/条对分公司经理(子公司执行董事)进行经济处罚。3 .多次(2次以上)出现上述两类顽瘴痼疾,集团对项目经理和分公司经理(子公司执行董事)经济处罚加倍。4 .上级单位检查中发现以上问题视同集团检查。第十五条集团省内市政房建项目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项目负责人被公布一次不良行为记录的:对分子公司分管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2000元/次的经济处罚;项目对应管理模块年度考核总
11、分扣2分/次,项目年度考核不得超过“良好以上”等级,分子公司对应管理模块年度考核总分扣1分/次。第十六条集团省内市政房建项目在省级质量管理标准化或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项目考评中出现一次不合格的:对分子公司分管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3000元/次的经济处罚;给予项目对应管理模块年度考核总分扣5分/次,项目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超过“良好”等级;给予分子公司对应管理模块年度考核总分扣2分/次。第十七条集团省内市政房建项目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企业被公布一次不良行为记录的:对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分子公司分管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5000元/次的经济处罚;项目对应
12、管理模块年度考核总分扣10分/次,项目年度考核不得超过“合格”等级,分子公司对应管理模块年度考核总分扣5分/次。第十八条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不力,管理人员不按集团公司制度要求尽职履责,过程管控和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项目现场安全隐患多、风险大,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集团责成分(子)公司按以下(第十九至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及处罚,分子公司按季度将惩罚方案报集团备案。第十九条项目土方工程与基础开挖施工出现以下类型情况,在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视其严重程度和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款。1.对施工便道随意破坏,修缮不及时,导致坍塌、失稳现象,造成安
13、全隐患,视情节严重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处罚500-2000元/处。2 .施工机械驾驶室外搭乘人员的,对驾驶员和搭乘人员均处罚200元/次。3 .基坑开挖未有效围护的,桩孔施工后未加盖的,处罚施工员500元/次,处罚分包单位100O元/次。4 .边坡开挖不按要求进行,挖神仙土、不随挖随护等违规行为,造成安全隐患的,处罚直接责任人200元/处,处罚分包单位500元/处。5 .高边坡施工未配备安全防护设施,造成安全隐患的,处罚施工员200元/处,处罚分包单位500元/处。6 .对高边坡、滑坡体、危石段、交叉路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造成安全隐患的,处罚直接责任人200元/处,处罚分包单位500元/处
14、。7 .多级坡同时立体交叉作业,造成安全隐患的,处罚直接责任人500元/次。8 .路基土石方爆破作业与专项方案不符,造成安全隐患的,处罚施工员500元/处,处罚分包单位100O元/处。第二十条项目桥涵工程施工出现以下类型情况,在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视其严重程度和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款。1.桩口、泥浆池无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的,处罚直接责任人200元/处,处罚分包单位500元/处。9 .立柱钢筋骨架绑扎安装后,浇筑完成之前没有设置缆风绳,处罚施工员500元/次,处罚分包单位100O元/次。10 桥面施工前,上下行桥之间空隙处未满布安全网,处罚施工员
15、500元/次,处罚分包单位100o元/次。11 桥梁施工现场及构件预制场、钢筋加工场、搅拌站、施工驻地未悬挂安全生产标牌,处罚施工员500元/次,处罚分包单位100O元/次。12 桥面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安全网、施工便道和便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处罚施工员500元/次,处罚分包单位100O元/次:高处、临边、临水作业未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它安全防护设施;便桥未专项设计或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便道危险路段、便桥位置标志标牌设置不全;便道、便桥下方有人员通行或作业时,未设置挡脚、防滑设施、安全网、安全通道。6.模板、支架脚手架施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处罚直接责任人500元/次:大型模板搭设、拆除未制定专项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模板制作、存放、使用、拆除不符合方案要求;大型模板使用前未组织验收,或验收程序不规范;模板螺栓连接不规范;未按方案搭设支架和脚手架;对支架和脚手架的材料抽检数量不足,或材料无出厂合格证明、或抽检质量不合格;对承重支架和脚手架未组织验收,未挂牌公示和公告;承重支架使用前未进行预压,或预压不符合要求,支架地基未按要求处理。7.墩台施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处罚直接责任人500元/次:高墩台施工未严格按专项方案组织实施;脚手架及作业平台搭设不满足要求;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设置人员上下专用通道(8米以下设置防护斜梯、8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