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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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污染治理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

2、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紧紧围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统筹安排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坚持一钱多用,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过程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第三条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第四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统筹支持各地城镇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向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

3、展等国家重大战略涉及地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等倾斜。已有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明确支持的项目不在本专项支持范围。第六条本专项重点支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和节水等方向,重点支持内容包括:(一)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体系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项目。(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等。支持电镀、皮革、有色金属、印染、制药等涉重金属行业及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三)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土壤重金属

4、污染治理、新污染物治理等项目。支持国家批复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四)水污染治理和节水。支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及城镇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海水(咸水)淡化工程及关键材料装备示范工程,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中央和国家机关节水改造等项目。(五)其他。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包括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项目建设等。以上支持范围中,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和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控制,其他建设项目按东、中、西和东

5、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60%、70%、7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全额补助的地区除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安排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申请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区在申报时应明确提出,并附政策依据及证明材料。其中,西藏及四省涉藏州县、南疆四地州、甘肃临夏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等地区项目原则上全额补助。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支持比例按西部地区标准执行,兵团向南发展项目按南疆四地州标准执行。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工作任务需要,确定当年具体支持项目

6、范围和要求。第三章投资计划申报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中央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单位)是本专项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安排原则、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等,及时组织开展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中央和国家机关项目按照权限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汇总申报,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机关及有关人民团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单位)、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项目由各部门征求国管局意见后汇总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

7、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第九条申请投资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三)项目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四)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五)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等。(六)项目投资估算。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表、投资估算表等。(七)项目建

8、设资金保障情况。包括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和方(八)项目实施进度。包括项目总体进度安排,以及项目已完成的建设内容和投资。(九)项目绩效效果。包括生活垃圾收转运和处理项目测算新增生活垃圾收转运能力和处理能力,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测算新增污水处理能力。城镇污水管网项目测算新增污水管网长度,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项目测算新增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等。(十)相关附件。包括项目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等前期手续(如需办理)复印件,以及资金到位情况。(十一)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特别是不存在重复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的情况,并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作出书面承诺。第十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9、应当组织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包括开展现场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规定的资金投向,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建设内容是否经济可行,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是否存在重复安排投资,是否已纳入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单位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组织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申报工作,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随资金申请报告和投资计划请示一并上报。第四章投资计划下达第

10、十二条本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采取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下达方式。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经济技术性等评估,主要评估项目污染治理效果经济可行性、总投资合理性、配套资金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单位信用情况、对地方政府债务负担的影响等。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申报通知明确的支持方向。(二)项目建成后的污染治理效果。(三)项目的工艺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四)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五)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六)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十

11、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各领域工作建设任务、各地资金需求评估情况、上年度专项执行情况、绩效评价和评估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情况等,择优选取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下达当年可建成的项目,投资计划一次性下达。其他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后,投资计划分两次下达,第1次原则上安排50%投资补助资金,第2次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下达后续投资补助资金。第十五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单位应在收到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投资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每个项目均需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

12、人。第十六条获得本专项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格按照项目批复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目标表确定的总体目标、绩效目标实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如确需改变,须按程序报批。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本专项资金。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第十七条实行信用承诺制度。项目单位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时,要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承诺意见,承诺所报材料真实有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十八条分两次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申报汇总单位应在下达第1次投资计划当年底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进度考核评价。对建设进度良好、绩效目标合格

13、的项目,项目申报汇总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申请下达第2次投资计划的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请示后,按程序下达后续投资补助资金。第十九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全面加强项目实施监管,组织项目单位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的审批、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竣工等信息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并随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及时上传项目相关资料。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中央单位要强化项目日常监管。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要落实好监管责任,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

14、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一条实行项目调整制度。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应予以及时调整:(一)地方项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中央单位项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招投标的。(二)实瞬延期超过6个月的。(三)总投资额、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且项目既定建设目标不能按期完成的。(四)补助资金未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且沉淀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五)承担单位主体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六)其

15、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确需调整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回资金,并选取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调整申请,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予以调整。调出项目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央单位项目调整根据相关规定执行。调整结果应当及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更新报备。第二十二条实行项目完工报告制度。项目已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要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完工报告,及时更新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信息。项目申报汇总单位负责组织有关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下达到有关中央单位的中央预算内投

16、资,完工报告由相关单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建设方案落实情况、预期效果达成情况等。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未能按批复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和绩效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对于限期整改后验收仍不通过的,收回全部中央预算内投资。第五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投资计划有关专项的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跟踪监控,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项目进行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将绩效评价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安排投资的重要依据,并按程序办理项目调整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收回等工作。对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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