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光信号装置》 及编制说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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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43.040.20CCST38G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GB1751020XX代替GB17510-2008等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光信号装置1.ight-signallingdevicesformotorcyclesandmopeds(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布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目次前言11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同一型式判定条件15总体要求15.1 通用要求15.2 位置灯及制动灯要求25.3 转向灯要求25.4 后牌照板照明装置要求25.5光源要求25.6色度要求36

2、配光要求36.1 配光角度范围内的发光强度36.2 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的配光要求46.3 互存灯系统46.4 失效模式47试验方法47.1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要求47.2 配光和色度测试的光源和电压要求58检验规则68.1 型式检验68.2 生产一致性检验69过渡期要求6附录A(规范性附录)配光角度范围8附录B(规范性附录)发光强度分布10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GB17510-2008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与GB17510-200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修改了适用范围(见1)

3、;b)修改了不同型式的判定原则(见4);c)增加了带有发光徽标的光信号装置的要求(见5.1.2);d)增加了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的设计规定(见5.2.2);e)增加了红外辐射发生器的规定(见5.2.3);D增加了顺序开启的转向灯的要求(见5.3.3)g)修改了光源要求(见5.5);h)修改了光色的测试要求(见5.6)i)增加了“D”型灯的要求(见6.1.2);j)修改了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和转向灯的在基准轴线上的光强最大限值(见6.1.2)k)增加了倒车灯的要求及试验方法(见6.1.2、6.1.5、7.2.5.1)1)增加了互存灯系统的相关规定(见6.3);m)修改了装置的配光角度范围(见附

4、录A)。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7510于1998年首次发布,2008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2次修订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授权,不得盗用、抄袭、照搬标准内容用于论文或其他标准,以及其他商业用途。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光信号装置(征求意见稿)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光信号装置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文件适用于1.类车辆的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倒车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在本文件中,上述各种信号灯也称为装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

5、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18100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UNR37关于批准用于已经批准的机动车和挂车灯具中的灯丝光源的统一规定UNR128关于批准用于已经批准的机动车和挂车灯具中的1.ED光源的统一规定R.E.5光源类型通用技术规范决议(ConsolidatedResolutiononthecommonspecificationoflightsourcecategorie

6、s)3术语和定义GB4785和GB1810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同一型式判定条件在以下主要特征上没有差异的装置,则视为同一型式。制造商。使用的可更换光源或不可更换光源的数量、类型、发光原理、光源模块结构。主要光学元件(例如:反光镜、配光镜、光导管、可变光强控制器等)的数量和结构。5总体要求5.1通用要求5.1.1 装置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保持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规定。5.1.2 带有发光徽标的光信号装置的要求应满足以下要求:a)发光徽标应作为光信号装置的一部分使用,制动灯和转向信号灯不应带有发光徽标,朝前、朝后安装的发光徽标均不应超过二只;b)发光

7、徽标应是车辆制造商的商标或车型徽标;c)发光徽标本身的透光面允许不对称;d)发光徽标不点亮时,光信号装置的其他部分也应满足其相应的配光和安装要求。5.2 前位灯、后位灯及制动灯要求5. 2.1前/后位灯及制动灯可以采用互存灯系统或“D”型灯。6. 2.2与其他功能混合且使用同一光源的前/后位灯,可设计为与一个额外的调节发光强度的系统共同运作。在此情况下,对于与制动灯共用光源的后位灯,应是多光源(包括双灯丝)并联设计,或该功能配有故障监测系统。7. 2.3如果前位灯包含一个或多个红外辐射发生器,无论红外辐射发生器是否运行,该前位灯的光度和色度要求都应满足。5.3 转向灯要求5. 3.1转向灯分类

8、包括:a) 11类前转向信号灯:与邻近近光灯或前雾灯的两灯间距应不小于75mm;b) IIa类前转向信号灯:与邻近近光灯或前雾灯的两灯间距应不小于40mm;c) IIb类前转向信号灯:与邻近近光灯或前雾灯的两灯间距应不小于20mm;d) IIC类前转向信号灯:与邻近近光灯或前雾灯的两灯间距允许小于20mm;e) 12类转向信号灯:安装在摩托车后部。5.3.2转向灯可以采用互存灯系统或“D”型灯。5.3.3顺序开启应满足以下要求:a)每个光源激活后应保持点亮状态,直到点亮节拍结束。顺序开启的变化过程应在点亮节拍开始后200ms以内结束。b)顺序开启的变化应从透光面的内侧向外侧以均匀的速度渐进点亮

9、。c)应提供连续的光信号且透光面在垂直于水平面方向无振荡(沿垂直方向至多允许一次方向变化),d)在垂直于基准轴线方向上,顺序开启的转向信号灯透光面的两个相邻或相切部分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50mmpe)若不同的透光面中有间隔,应保证透光面在垂直于基准轴线方向上的投影,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的部分在水平方向上同步变化。f)若不同的透光面中有间隔,间隔不应用于任何其他照明和光信号功能。g)视表面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正交投影,其在垂直于基准轴线的平面上的最小外接矩形(长边平行于H平面)的水平边与垂直边的长度比例不应小于1.7。5.4后牌照板照明装置要求5.4.1后牌照板照明装置应使整个牌照板表面在图A.2给定的

10、角度内可视。5.4.2后牌照板照明装置不得向后发出直射光,与其他功能组合或复合发出的红光除外。5.5光源要求5.5.1可更换光源5.5.1.1在不使用工具的情况下,即使在黑暗中光源也应能安装到灯具的正确位置上。5.5.1.2装置使用的可更换灯丝光源和1.ED光源,其类型和性能要求应符合UNR37、UNR128及R.E.5的规定。5.5.2不可更换光源5.5.2.1光源只能随光信号装置及系统进行整体更换。5. 5.2.2装置或系统使用的光源模块,应能防止对光源模块的误操作,其设计应符合下述要求:a)应确保每只光源模块只能装在正确的位置上,且只能使用工具才可以拆除;b)若在同一灯体内使用了多只光源

11、模块,则应确保具有不同特性的光源模块之间无法互换;c)即使使用工具,光源模块也无法与其他可更换光源机械互换。5.6色度要求光信号装置的色度应符合GB4785的要求。牌照板照明装置与其他功能组合或复合发出的红光除外。6配光要求6.1 配光角度范围内的发光强度6.1.1 各装置配光角度范围见附录A。6.1.2 装置在配光角度范围内的发光强度符合表1或表2的要求。表1前位灯、后位灯、转向信号灯的发光强度单位:坎德拉功能类别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强度最小值配光角度范围内发光强度最小值配光角度范围内发光强度最大值单灯(除“D”灯外)D灯前位灯4X1051021.401027.OXIO1后位灯410o510

12、21.710,8.5X10制动灯4.010l3X102.6010:1.30102转向信号灯11类9.0IO13X101.201036.OOXlO2IIa类1.7510z3X1011.201036.OOXlO2Ub类2.50X1023X101.201036.00102UC类4.OOXlO231011.201036.OOXlO212类5.0X1031015.OOXlO22.50X102“当后位灯与制动灯混合时,H-H向下5。的平面及其以下,最大发光强度为60cd.表2倒车灯的发光强度单位:坎德拉功能类别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强度最小值配光角度范围内发光强度最大值倒车灯8.010,H-H线及以上H-H

13、线至-5线(含-5线)含之间-5线以下3.OOxlO26.OOxlO28.OOxlO3注:对于成对安装的倒车灯,其配光性能测量时,向内的水平方向角只测量到30为止。6.1.3 各装置的光强分布要求见附录B。在附录B所示的范围内,装置发出的光应均匀。如果目视检查发现发光强度有明显变化,则在任何两个测量方向之间测量的发光强度,应不小于该两个测量方向中较低发光强度的50%。6.1.4 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两灯同时点亮和单独点亮后位灯,在h-h上下5和v-v左右IO0所围成的范围内,测量点的发光强度之比应至少为5:1。如果上述混合灯具中的一个或两个装置包含不止一个光源,且定义为单灯,则测量结果应

14、将所有光源考虑在内。6.1.5 对于只成对安装在车辆上的倒车灯,其配光性能测量时,向内的水平方向角只测量到30为止。6.2 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的配光要求6. 2.1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照射在各测量点(按图B.3)的亮度应不小于2cd11并且符合下述亮度均匀性要求:氏一2X8。/Cm(1)式中:BI和B2一一任意两个测量点的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Ba图B.3中所示诸测量点的最小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1.T一一Bl和员之间的距离,单位为厘米(Cm);6.3 互存灯系统6. 3.1系统的全部装置点亮时,应满足单灯的配光性能要求。7. 3.2对于部分安装于固定部件,部分安装于可移动部件上的后位灯互存灯系统,整个互存灯系统在可移动部件上的所有正常使用位置应满足6.1.2的要求,但附录A中配光角度范围的内侧发光强度最小值可不满足6.1.2的要求。6.4 失效模式6. 4.1对于包含不止一个光源的单灯,任一光源失效时若所有光源均失效,则视为单光源。7. 4.2多光源的单灯(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除外)中任一个光源失效时,应至少满足以下任一要求:a)所有测试点仍应满足表1规定的最小发光强度限值的要求;b)装用该装置的车辆上配备工作指示器且能显示该装置失效。7试验方法7.1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要求7.1.1 试验暗室应无漏光,其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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