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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大学学土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结合 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按照各个本科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的权限范围向符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达到以下各项条件:(-)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 校纪;(-)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经审查准予毕 业,且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的成绩要求;(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四)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外语水平。第四条有下列情
2、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未获得毕业资格者;(-)学位外语成绩达不到我校要求者;(三)因在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学业考试中作弊,受到记过及以 上处分者;(四)在校学习期间,未实行完全学分制的普通本科生含(专升本) 学习成绩达不到学校要求;或者实行完全学分制的普通本科生(含专升 本)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下者(不含2.0);(五)毕业论文(设计)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 数据等作假情形者;(六)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有严重的舞弊作伪行为或其他 原因,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不能授予学位者;(七)其他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定的不能授予学位者。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及办法:(
3、一)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院本科毕业生应逐个审 核其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初步名 单,由学位分会主席签字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校学位评 定委员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二)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对拟不授予学士学位 者,需填写XX大学不授予学位通知书,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审批。(三)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有三 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会议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结果方为有 效。(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决议和学士学位 授予名单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各二级学院公布,并在校 内
4、公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将学士学位授予决议和 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查。第六条应届毕业生凡未达到平均学分绩点要求而未获得学士学 位,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向教务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重新修读 学分绩点低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重新申 请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因学位外语受限未取得学士学位,毕业后在最长修业 年限内返校重新参加相应考试成绩合格的;或结业生结业后在最长修 业年限内返校重新修读不合格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符合学士学 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取得学士学位者,不再补授。第七条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基
5、础上,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符 合授予该专业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证书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 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 20号)要求办理。第八条 对违规骗取本校授予的学士学位,一经查实,由学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撤消决定,收回学位证书,并报请有关部门对责任 人进行处罚。被撤销学位者对撤销学位行为不服的,有权依照法律规 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九条学士学位证书发给本人后,应妥善保管,一旦遗失,不再 补办。第十条毕业生对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核决定。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