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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一、质量不合格药品不得采购、入库、销售和使用。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药品,均属不合格药品,包括:(一)药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二)药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三)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四)法定药检所的检验报告中确定的为假药、劣药的药品;(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药品质量问题的文件、通知及质量通报等需召回的药品。二、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一)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擅自处理、销毁不合格药品;(二)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仓库及药房有关人员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药品报损有关单据;(三)不合格药品销毁时,应填写“报损药品销毁记录)销毁特殊管理药品时,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四)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应妥善保存至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