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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制定新制定拟制:审核:批准:日期:日期:日期:修订条款内容确认人生效口期一、目的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规,保证作业人员在高处作业中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程序。二、适用范围本要领适用于公司项目内的高处作业。本程序规定了公司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定义、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作业许可证”(S-3-18-01)的管理。三、术语与定义3. 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3.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3.3坠落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3.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
2、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一般为35C及以上)。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3.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工具、材料距离带电体的安全距离见下表。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米)无遮栏有遮栏有绝缘板10.1绝缘板可接触导体1-100.70.4绝缘板可接触导体1101.51.5(电气安全管理程序(EHS-2-AH-026)表1)3.6高处作业分级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3、;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四、机构与职责4.1职场长以上人员负责审批:(1)一级高处作业、二级高处作业;(2)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的高处作业。4.2副课长以上人员负责审批:(1)三级高处作业;(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烫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部件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容器、设备及管廊、框架上进行的高处作业;(5)在塔、釜、炉、罐等受限空间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4、(6)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排放口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4.3部长以上人员负责审批:(1)特级高处作业;(2)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3)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4)在降雨、雪时进行的雨、雪天高处作业;(5)在室外完全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五、管理内容与要求5.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5.1.1 高处作业前,工程部、施工单位及所属部门负责人、担当须到高处作业现场进行三者立会,共同进行危险因素识别,办理“高
5、处作业许可证”;在确认作业方案,确认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危险因素及其安全防护措施须填写在“高处作业许可证”内;5.1.2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并进一步做到危险预知后,方可施工,否则不得施工作业;5.1.3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了解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应急处理和急救方法,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感冒发烧、视力不佳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5.1.4 高处作业前应准备好工具袋,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
6、入工具袋,不得手持物件上下爬梯,严禁高处抛物;5.1.5 高处作业中工具、仪器、电气设备、安全标志等,应在作业前进行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使用;5.1.6 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根据高处作业特点,作业人员应穿软底防滑鞋),严禁使用无锁扣的安全带;5.1.7 防坠落用品(安全带、安全绳网等)与登高器具(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移动式钢管脚手架、斜梯、折梯、液压升降机等)、设备(作业平台、跳板、梯子、吊笼等)等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使用前应仔细检查;5.1.8 架设脚手架、高空悬挂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架设脚手架无法满足人手一证时,须保证每个作业面至少有1人持证,架设作业应在持证人员的
7、指挥、指导下进行,施工负责人和持证人员对施工质量负责;持证人员姓名及证件号码须记入“高处作业许可证”;5.1.9 6级以上大风及雨、雪、雾、雷电天气时,不得进行脚手架的搭设、拆除作业;5.1.10登高器具(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门式钢管脚手架、斜梯、折梯、液压升降机等)应搭设在结实稳定的地面、基础上;一般情况下,扣件式脚手架、门式钢管脚手架应加设垫木,带轮子的门式钢管脚手架在作业前应锁死轮子,并不得载人移动;5.1.11便携式木梯、金属梯应符合安全要求,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空档,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斜梯工作角度为755;折梯上部夹角应为3545;较链应牢固,并须有可靠的拉撑措
8、施;5.1.1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搭设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禁止使用单排脚手架,根据需要搭设双排或满堂脚手架;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要求的吊笼、梯子、平台、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设置的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必须用标准钢、木脚手板,不得用竹笆板),两端应捆绑、固定牢靠,作业前,应检查所有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脚手架应根据需要搭设符合安全要求的竖梯或斜梯;5.1.13门式钢管脚手架的搭设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在空旷区域(比如过路管廊下)搭设的门式钢管脚手架每组最高搭设3层,须搭设4层以上时,必须将2组或2组以上脚手架长边牢固固定在一起并排搭设,并根据需要在周围搭设剪刀撑、抛
9、撑;5.1.14为增加稳定性,脚手架应与管廊、框架及较稳固的支架作紧密连接,不得以设备、配管、仪器仪表等作为支撑点、锚固点;5.1.15脚手架搭设完成后,在使用前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挂脚手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中,不得擅自拆除通道板及影响安全性、稳定性的杆件;5.1.16除非有特殊要求(不锈钢容器内搭设的脚手架),严禁使用竹木杆件搭设脚手架;5.1.17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上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前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平台、护栏、爬梯(或踏步);5.1.1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比如彩钢板屋顶)上作业,如有必要,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5.1.
10、19夜间高处作业应该在作业面、通道等处设置充足的照明,照明应能保证高处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保证作业人员在作业和上下作业面时的安全;5.1.20一般禁止以下情况下的高处作业,经判断如必须进行,所属职场应编制以下情况下的应急预案,采取针对性安全措施:(1)特殊高处作业;(2)在6级(风速10.8米/秒)以上阵风、浓雾等恶劣气候的情况下;(3)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4)降雪、降雨、雷电时的室外高处作业;(5)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6)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7)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并且作业点的有
11、毒物质浓度不明的;5.1.2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前,坑洞应用盖板进行遮盖,盖板应具有一定的抗冲击能力;无法进行遮盖的,应采取防护措施(周围增加防护)使之与作业面隔离;5.1.22在管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比如保温、电缆和管线铺设、刷漆等作业),应沿作业面架设安全绳,以保证作业人员在管廊、框架上移动时的安全,安全绳应具有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抗冲击能力、抗剪切能力;安全绳应拉紧,两端绑固在管廊、框架的横梁、支架上,安全绳的弧底高度不得低于作业人员腰部。5.2高处作业时的安全要求和防护5.2.1以下配管、设施严禁踩踏、悬挂安全带:(1)2#以下配管
12、;(2)非金属设备、配管;(3)支撑点之间有法兰、丝扣、抱箍连接的配管;(4)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配管;(5)有保温、保冷层的配管;(6)有明显缺陷(严重锈蚀、破损等)或未修复、固定的设备、管线;(7)阀门手柄、手轮;(8)仪器仪表、电气设施、电缆;(9)高温表面、尖锐棱角的物体;(10)其它严禁踩踏、悬挂安全带的设施。5.2.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进入高处作业现场;5.2.3高处作业应设安全警戒区、警示标志及监护人,监护人应坚守岗位;5.2.4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可视具体情况用斜槽、绳子
13、、吊篮等转移;高处作业中,易滑动、滚动、易碎、易泼洒、精密的物件(材料、工具、零配件等)应采取防坠落措施,物品堆放应不妨碍作业、行走;5.2.5 在作业高度不足2.0m,但作业点下方情况复杂(硬化地面、台阶、尖锐物体、管线设备、狭小的空间等)的区域,坠落后易导致作业人员受伤害、设备损坏,也必须按照高处作业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佩戴好安全带,并注意调整好安全绳长度;5.2.6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绳网等)与登高器具、设备(作业平台、跳板、梯子、吊笼等),佩戴好后的安全带应紧贴作业人员身体;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点上方的牢固构件(才以上的金属管线、管道支架、框架支架
14、、管廊横梁、护栏的扶手和支柱等)上,不得系挂在6.2.1条所列的位置上;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安全带扣好后要检查挂钩是否就位,锁扣是否锁好;5.2.7 作业人员在高处作业时,安全绳拉伸长度以不影响正常作业为限,并不宜过长;5.2.8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现场负责人或班组长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5.2.9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一般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如防护棚);5.2.10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
15、专人负责联系;5.2.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接近带电体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否则,应考虑断电后再进行高处作业;5.2.12在邻近有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易灼烫伤介质和粉尘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要求进行易燃易爆气体、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作业点的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粉尘的浓度应在允许范围内,作业人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应对作业区域内的可能导致灼烫伤的物体和设备的转动部件进行有效遮挡防护,并设警示标识;5.2.13使用中的脚手架应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有明显的变形、沉降等安全隐患时应停止使用;严禁私自改变脚手架结构(拆除或调整杆件、扣件、锚固点等等),闲置15天以上的扣件式脚手架在重新使用前,应对脚手架的安全性能重新进行全面检查,确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5.2.14暴风雪及台风、暴雨、雷电天气或作业点附近有动土作业后,应高处作业安全设施进行仔细检查,对松动、变形、损坏、缺失的零配件进行修复、完善后,才能恢复高处作业;5.2.15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应同时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