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农村供水条例(草案)》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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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池州市农村供水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了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市水利局起草了池州市农村供水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立法的必要性(一)制定供水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的需要。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广大农村群众的民生福祉,是巩固拓展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关系到城乡融合发展的质量。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始终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作为重大民生实事部署安排。省委省政府对农村供水保障工作进行了再部署,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省级部署,

2、需要通过法治手段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二)制定供水条例是维护广大农村群众最根本权益的刚性需求。民以食为天,食以水为先。喝上安全、稳定的“放心水”,是农村居民的基本生存权益和生活需求,是农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到2023年底,全市农村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农村供水工程体系,农村集中供水率和自来水普及率提高到96%,规模化供水人口覆盖比例达到81%,贵池区、东至县部分区域实现了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保障水平的提升,极大改善了农民生活条件,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当前农村供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突出,已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迫切需要构建农村供水法制保

3、障,通过立法来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三)制定供水条例是实现高质量推动农村供水事业的制度保障。由于池州市地处皖南山区,农村供水区域发展不平衡,全市仍有分散供水工程7800余处,山丘区农村供水工程规模小、管护难度大,干旱季节、节假日供水保障能力不足,部分村内管网跑冒滴漏现象突出,农村供水仍是一项长期、动态、复杂、艰巨的任务。只有制定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刚性约束的法律法规,才能落实农村供水长期稳定的政策保障、完善资金投入机制、理清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从而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切实巩固住、维护好群众切身需要的农村供水建设成果。二、起草过程2023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市人大

4、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和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池人常办(2023)2号),将“池州市农村供水条例”列入2023年立法工作安排“调研论证类项目”。为此,2023年3月,围绕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供水服务等环节,市人大农工委、法工委带队、市水利局参加赴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和陕西省商洛市开展立法调研、论证。通过听取各地意见和建议,学习借鉴外市先进工作经验。2024年2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池政办秘(2024)7号),将“池州市农村供水条例”列入“2024年度市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类)”。池州市水利局于2024年2月份拟定了草案初稿,

5、并征求各县区水利部门和供水单位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三、通过立法想要解决的问题(一)农村供水缺乏制度保障。我市于2009年制定印发了池州市村镇供水管理暂行办法不能满足当前高质量发展需求。长期以来,农村供水工作只能依靠行政、政策手段进行推动,存在权威性不足,刚性措施不够等问题。(二)农村供水工程存在短板。随着人口增长、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用水需求量大大增加,工程原有设计供水能力无法满足现状所需,农村供水工程布局需要完善。(三)农村供水运行管理不规范。随着农村供水工作的深入推进,建设和管理中不规范问题显现,如工程管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分工不够具体。四、主要内容池州市农村供水

6、条例(草案)共七章五十一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与水质、供水与用水、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第一章总则共六条(第一条至第六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定义、立法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宣传教育等。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共十条(第七条至第十六条)。主要对农村供水规划、建设、保护措施等作出规定。第三章水源与水质共六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农村供水水源保障制度和措施、水源水水质监测政府职责。第四章供水与用水共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三条)。主要对农村供水工程管护机制、供水单位职责、水质检测、保障服务、水价制度、禁止性行为等作出相关要求。第五章保障与监督共七条(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条)。主要规定了供水用电、水资源费、维修养护经费保障措施,建立信息化、应急预案、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制度等。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六条(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二条(第五十条至五十一条)。对农村供水相关术语进行解释说明,规定了本条例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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