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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权地籍调查技术规程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编制目的随着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不断深入,林权地籍调查内容不一致、技术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外业工作量大等诸多不足日益显现,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林权地籍调查类标准。本标准依据民法典物权编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充分研究地籍调查规程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标准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扬州地方实践特点,对现有的优秀做法进行总结升华,进一步规范了林权地籍调查方法和地籍调查程序,为林权不动产登记提供技术和成果保障。二、任务来源任务来源于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度扬州
2、市服务业地方标准和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扬市监标2023129号)。三、编制过程1、前期研究。2021年7月,扬州市被自然资源部列为全国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16个试点地区之一。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21号,以下简称“1221号文件”)要求,我市探索创新林权地籍调查方法,完善地籍调查流程。结合林权试点工作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着手开展林权地籍调查技术规程研究工作。2、起草阶段。2021年10月,编制单位成立林权地籍调查技术规程起草组(以下简称“规程起草组”)。正式开展本规程编制工作规程编
3、制初期,“规程起草组”召开规程研制启动会议并制定编制计划,全面收集和整理相关涉及林权登记、地籍调查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全国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作为规程编制的参考和基础。结合扬州前期林权登记工作基础,完成林权地籍调查技术规程(草案)的起草工作。3、修改和总结阶段。2021年10月一2022年7月,扬州市在开展林权试点工作中,对全市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全部林地开展了林权地籍调查工作,试点过程中收集扬州市各地在权属调查、界址调查方法、权属争议处理方法、调查表填写等方面问题。“规程起草组”通过召开专题研讨会、技术讨论会就主要技术内容进行研究,并对标准逐章逐条进行了认真细致地研讨,经多次组织讨论,形成
4、林权地籍调查技术规程(讨论稿)。4、立项阶段。2023年7月,根据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度扬州市服务业地方标准和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扬市监标2023129号)本规程列入2023年扬州市服务业地方标准项目计划。在总结扬州市林权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通过实地调查、专家讨论、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思路和方法开展研究,形成林权地籍调查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O5、形成技术规程。针对扬州市林权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规程起草组”进一步开展林权地籍调查技术优化研究,对林权宗地划分方法、权属调查方法、调查表的规范化填写等方面进行了综合优化研究。2023年10-11月请南京农业大学、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草调查规划院、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江苏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核华纬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江苏易图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煤炭地质物测队以及扬州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条线的教授、专家学者和林权登记一线工作人员提出指导性意见,经多次修正,形成本技术规程Q四、主要内容技术指标的确立1、本规程按照GBZ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和规定编写,为林权地籍调查技术规程提供了科学性的保障。2、本规程以现有技术标准为基础,充分吸收探索及实践成果,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导则的格式和编制方法,补
6、充完善规程内容,凝练语言文字,强化条款之间逻辑关系,着力提升规程的可操作性。3、本规程主要技术指标依据是收集和整理相关涉及林权登记、地籍调查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全国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并在扬州市林权试点项目中实际开展林权地籍调查确定O五、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关系本规程与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内容不冲突。本标准充分发挥对法律法规、其他相关标准的技术支撑作用,细化和深化不动产地籍调查的具体要求和方法,同时填补了相关标准领域的空白。六、实施推广意见(一)规程发布实施后,由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主管部门,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各分局及具体项目承担方作为实际执行单位,共同推动该规程在全市范围内的推广和实施。(二)采用本规程的管理部门或技术单位,根据相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可操作的工作和技术方案,并建立地籍调查的日常制度。(三)积极做好宣传、培训工作。通过宣传、培训,使从事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和地籍管理工作的行政、技术人员了解本规程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实施方法,为全市林权类地籍调查工作的推进打下坚实的基础。(四)根据林权地籍调查工作实际和地籍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林权登记的进一步需求,适时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