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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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内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用肥需要,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运行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统筹管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第二章储备规模、品种、时间第四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三部分。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目标规模,确定每轮承储责任期内的年度执行规模;在调控需要的情况下,可调整年度执行规模。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商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统筹考

2、虑地方化肥产需、市场形势、调控需要等因素,确定每轮承储责任期内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省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规模和品种结构。第七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不少于4年,具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每年度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时间为6个月,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时间为12个月。第三章承储企业确定及任务下达第八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应在国内具备相应化肥生产、经营等资质及仓储能力,其中钾肥储备承储企业应为化肥进口国营贸易企业、非国营贸易企业,或者资源型钾肥生产能力100万吨(含)以上的企业。其他条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通过招标或者

3、其他适当方式确定每轮承储责任期内承储企业及其具体储备任务。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达储备任务,明确承储企业、储备品种、数量等内容。其中:(一)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任务通知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下达给具体承储企业。(二)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任务直接下达给承储企业,抄送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X财政部相关监管局。第十一条如承储责任期内承储企业被取消承储资格,相关储备任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另行安排。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二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仓库应位于我国海关关境内,涂刷或者悬挂“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库(氮磷及复合肥/钾肥厂标识标牌,其中氮

4、磷及复合肥储备仓库位于任务区域内,钾肥储备仓库重点布局交通便利地区或者粮棉等主要作物主产区。其他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第十三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货权方应为承储企业,且在仓库内单独存放;如与其他货物同库应当分区(分垛)并挂牌管理。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储备任务月度库存量等储备任务考核要求;如调控需要,年度储备时间内可作必要调整。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按要求报送储备库存情况。年度储备时间开始后,按月报送储备动态情况;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报送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年度任务执行情况报告。其中:(一)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承储企业报送储备任务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

5、管局。(二)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承储企业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财政部(经建司),抄送财政部相关监管局。第五章投放、轮换、动用管理第十六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用于满足国内农业需要。第十七条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及时将化肥储备向社会投放,优先满足当地农业需要。投放情况报送储备任务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第十八条钾肥储备实行自主轮换。承储企业确定轮换时机,轮出后30个工作日内补足储备库存;特殊情况下,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同意可适当延长补库时限。第十九条如遇自然灾害需动用救灾肥储备,相关省份发展改革委会同本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动用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向承储企

6、业下达动用通知,明确动用数量、价格等要求。承储企业按通知要求在指定地区投放救灾肥储备。交通运输部、国铁集团等协调给予救灾肥运输便利。第二十条在调控需要的情况下,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可要求承储企业应急投放氮磷及复合肥储备、钾肥储备,同时:(一)对于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明确应急投放后的补库要求,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补助资金。如应急投放价格低于按照进货价加仓储运杂费核算的承储成本,差额部分由中央财政补齐。(二)对于钾肥储备,明确应急投放后的补库要求、补助资金安排等。第六章资金补助第二十一条中央财政对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给予资金补助。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储备成本、费用、市场风险等因素确

7、定补助标准,每轮承储责任期内原则上不变。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明确补助申请材料。承储企业需在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申请材料。其中:(一)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承储企业报储备任务所在地省级财政厅(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二)钾肥储备承储企业报财政部(经建司),抄送财政部相关监管局。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按规定核算和拨付储备补助资金。其中:(一)核算。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承储企业补助资金由储备任务所在地省级财政厅(局)核算后汇总报送财政部(经建司卜承担钾肥储备任务的地方企业补助资金由所在地省级财政厅(局)核算后汇总报送财政部(经建司);承担钾肥储备任务的中央企业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核算。(二)拨

8、付。中央企业补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其他企业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转拨。相关省份财政厅(局)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后,应在30日内直接拨至承储企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厅(局)负责本地氮磷及复合肥储备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第二十五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提供政策性信贷支持。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可按商业原则向承储企业提供优惠、便捷的信贷服务。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监督管理工作,相关承储企业应积极配合。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核查标准,有关单位按要求对承储企业执行储备任务情况进行核查。其中:(一)对氮磷及复合肥

9、储备任务的核查,由储备任务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联合组织,核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卜财政部(经建司),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一)对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任务的核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地方监管局负责对储备任务财政补助资金核算和拨付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经建司卜其中:(一)氮磷及复合肥储备由任务所在地财政部地方监管局负责审核。(二)钾肥储备由财政部相关监管局负责审核。第八章罚则第二十九条经有关单位核查,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视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不予资金补助、追缴已发放补助资金、取消承储资格等

10、处罚。(一)储备任务到期后囤积惜售或不按要求投放的;(二)储备业务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三)将储备任务贷款资金挪作他用的;(四)未按要求报送储备相关材料的;(五)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的;(六)非因不可抗力未完成储备任务的;(七)故意采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补助资金的;(八)拒不服从国家储备管理的;(九)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2)1320号)同时废止,此前已下达仍需继续执行的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仍按原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

11、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不含境外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中央单位和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

12、指选取有代表性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项目申请书及其核准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提出评价意见和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根据需要,可以对同行业、同区域多个项目开展专题后评价。专题后评价既可以对项目全过程进行评价,也可以聚焦某一问题进行评价。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不断完善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服务。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制定项目后评价制度,

13、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制定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写通用大纲,建立项目后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和后评价成果反馈机制,推动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宣传培训等。项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指导、协调、监督,支持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做好相关工作,推动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有关单位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做好相关工作,推动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项目单位负责做好自我总结评价,积极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后评价所需要的相关文件资料,推动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

14、咨询机构负责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后评价并提交后评价报告。第二章工作程序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选取一定数量项目开展后评价,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于年初印送有关项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第七条列入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一)对行业和区域高质量发展、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发展新质生产力有重大支撑和示范意义的项目;(二)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三)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

15、范意义的项目;(五)跨地区、跨流域、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六)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规模较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过社会稳定事件的项目;(七)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数额较大且比例较高的项目;(八)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九)重大社会民生项目;(十)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第八条列入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开展自我总结评价,项目单位应在收到后评价年度计划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将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根据项目管理权限报送至项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情况特别复杂的项目可适当延长报送期限,但应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项目单位对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及相关附件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规划政策符合性、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投资概算批准及执行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单位及参建单位基本情况等;(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决策和审批(核准)情况、要素保障情况、建设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重大设计变更及其原因、投资概算调整情况及其原因、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使用、资金管理和使用、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运行管理、绩效管理等;(三)项目效益效果评价: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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