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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湖州市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2检验依据表检验项目表序号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检验方法1标志GB16410-2020GB16410-20202包装GB16410-2020GB16410-20203安装使用说明GB16410-2020GB16410-20204结构GB16410-2020GB16410-20205气密性GB16410-2020GB16410-20206热负荷GB16410-2020GB16410-202
2、07燃烧工况GB16410-2020GB16410-20208温升GB16410-2020GB16410-20209耐热冲击GB16410-2020GB16410-202010耐重力冲击GB16410-2020GB16410-202011安全装置(熄火保护装置开阀时间、油温过热控制装置、熄火保护装置闭阀时间)GB16410-2020GB16410-202012电点火装置GB16410-2020GB16410-202013使用性能(热效率)GB30720-2014GB30720-201414电气性能GB16410-2020GB16410-202015材料(燃烧器火孔部位材料)GB16410-20
3、20GB16410-2020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GB30720-2014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
4、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3.3 综合结论判定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