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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城市项目招标流程指引一、形式评审(潜在供应商资格要求)1 .投标人应当符合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与其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关联关系。(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二、项
2、目详细的技术需求评分项目分数评分标准与依据技术部分技术方案25(1)对项目需求进行客观、全面、准确、合理的理解及分析。按好计10分、较好计5分、一般计1分,不提供不得分。(2)对每项建设任务提供了针对性、符合实际的、可指导作业的技术方案。按好计8分、较好计3分、一般计1分,不提供不得分。(3)项目实施计划内容完备、清晰,项目管理标准、规范。按好计7分、较好计3分、一般计1分,不提供不得分。产品要求27项目(一期),数据中心建设部分将承担整个智慧城市数据底座的职责,应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先进性、安全性和可维护性,具体要求如下:(1)为保障项目交付及后续运维的便利性,要求所投方案中数据中心部分所采用
3、的模块化机房、云平台、网络设备(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为同一品牌,计3分,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原厂投标专用章或公章,否则不计分。(2)所投交换机产品厂商20162018年在中国区以太网交换机市场占有率排名连续二年排名第一的计3分,有两年排名第一的计1分,其它不计分,提供权威的国际咨询机构证明报告并加盖原厂投标专用章或公章;(3)所投安全设备J商具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一级),并且在有效期内,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原厂投标专用章或公章,计3分,否则不计分。(4)为了保证整体网络设备的安全运行的稳定性,要求所投核心交换机支持独立集群板卡,以确保两台核心交换机集
4、群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满足要求的计3分,否则不予计分,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原厂投标专用章或公章;(5)所投防火墙产品连续6年进入Gartner企业防火墙四象限,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原厂投标专用章或公章,计3分,否则不计分。(6)所投玄平台J商是OPenStaCk社区白金会员,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原厂投标专用章或公章,计3分,否则不计分;(7)为确保大数据平台可连续性,要求所投大数据平台兼容X86架构与ARM架构的服务器,提供大数据平台J商官网兼容性查询截图及链接,或者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监测中心检验报告,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原厂投标专用章或公章,计3分,否则不计分;(8)所投UPS、精密空调及模
5、块化数据中心设备J商具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颁发的CeC现场检测实验室证书,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原厂投标专用章或公章,计3分,否则不计分;(9)所投UPS、精密空调及模块化数据中心设备1商在ICTreSearCh2016-2018年中国模块化数据中心、模块化UPS及行间空调中国市场销售额市场份额排名连续3年排名第1的计3分,有2年排名第1的计1分,其它的不计分,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原厂投标专用章或公章;现场勘查3具有招标人签发的踏勘现场证明得3分,否则不得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原件扫描件,否则不得分)三、项目商务要求1、评标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6、、财政部第87号令,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财库20072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1.2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评标工作的主要实质性依据。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2.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的奇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3、评标原则、评审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评标工作纪律3.1评标原则: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客观原则。依据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及有效书面澄清材料作出客观评价,不得改变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标准及中标条件,不得擅自增加、放宽或取消重要商务和技术条
7、款(参数)。(二)公平原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一视同仁对待所有供应商,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三)合法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评审结果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自主创新、环保节能产品等。(四)效益原则。(五)回避原则。评审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3.2评审委员会的权利:(一)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出评价;(二)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地方提出询问,要求投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对
8、投标文件及其它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三)依据评审办法独立提交评审意见;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依据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四)有权检举干预评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3.3评审委员会的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委职业道德;(二)严格遵守客观、公平、公正、合法、效益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评审内容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四)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五)配合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和质疑;(六)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七)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9、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3.4评审工作纪律要求(一)所有参加评审的人员要求按通知的时间到达评标现场;(二)评审委员会成员应遵守本规程的要求,签署承诺书,并自觉遵守承诺;(三)评审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不得与供应商单独接触;不得将评审资料带离评审现场;不得私下与外界通讯联系(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泄露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四)评审委员会成员发现自己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申请回避;(五)评审专家发现采购项目与本人专业不符或者曾经参加过本项目采购文件论证的,应当主动提出,并退出评审委员会;(六
10、)采购人代表及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不得进行诱导性发言;不得相互串通影响评审结果。(七)评审委员会成员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发表评审意见;(八)在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确定后,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修改自己的评审意见。4、评审监督:整个评标过程在政府采购办或纪检部门代表的监督下进行。5、评标办法、程序和定标标准5.1本次招标采取的评标办法是:综合评分法5.2评标程序:开标一一资格性检查一一符合性检查一一详细评审一一询标澄清一一对比评价一一打分统分排名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或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5.2.1开标: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
11、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5.2.2资格性检查:5.2.2.1检查的范围: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格审查的情况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整理并签字。5.2.2.2具备投标资格的供应商满足3家或3家以上时,进入符合性检查阶段。5.2.2.3投标文件中有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检
12、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不进入下一轮评标程序。(1)没有提供有效的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2)没有提供法人(或负责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3)没有提供投标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未达到招标文件带的要求的;(5)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5.2.3符合性检查5.2.3.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满足3家或3家以上时,进入下轮评标程序。5.2.3.2符合性检查时,投标文件有下列
13、情况之一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进入下一轮评标:(1)项目交货时间没有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2)付款方式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3)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没有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4)整个项目的免费质保期没有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5)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足额的投标保证金的;(6)投标文件中附有采购人是否能接受的条件的。5.2.4废标在评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予以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法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人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14、(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5. 2.5澄清(1)当投标文件中出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非实质性内容时,评标委员会应通知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2)澄清不包括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3)澄清的内容仅限于投标文件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着并不构成重大偏差的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也不会通过补正而使其投标变为响应投标。(4)澄清不得对原投标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澄清不得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5)供应商的投标文
15、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重要技术条款(参数)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厂商向社会公开媒体发布的或国家权威机构认证的要求为准)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其进行澄清或补充。(6)供应商的澄清应采用书面形式,由本项目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7)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8)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供应商澄清,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6、比较与评价6.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对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6.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评审合格的最低报价。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6.3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应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6.4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