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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P构架:上市公司控制链上的新角色公司治理实践中,上市公司除了可以通过经理人激励合 约、董事会监督等传统治理制度,在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 还可以通过LP构架留住人才、激励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进 行研发投入作为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采用的组织方式,近年来有限合 伙协议构架(以下简称LP构架)被一些上市公司用来搭建基 础股权结构设计构架。由于LP构架有助于实现股东专业化 分工带来的治理效率改善,同时向专业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 人员提供激励,因而有望成为互联网浪潮和股权分散时代的 制度背景下,顺应创新导向的组织重构诉求,缓解企业控制 权风险的公司治理制度设计。控制权安排的新方式2019年12月在科创板上市的当
2、虹科技,是基于LP构架 完成公司治理制度设计的典型案例(见图1)。在这一构架中, 有限合伙企业大连虹势、大连虹昌和大连虹途为上市公司的 直接股东。而由实际控制人孙彦龙担任普通合伙人(GP)的 汉唐晖和(有限合伙),则作为两个下层有限合伙企业(大连虹势、大连虹昌)的普通合伙人。同时,孙彦龙还作为GP执 行大连虹途的合伙企业事务,而上市公司的管理团队则作为 有限合伙人参与出资。实际控制人孙彦龙通过这一两层的LP 构架,在IPo时获得上市公司51. 47%的表决权。即便在上市 后,LP构架仍帮助实际控制人保持对上市公司的相对控制。孙彦龙33名公司员工I J空PuGP 19 (MM LP 80.096
3、汉唐晖和IGP1“GPIM大连虹昌II大连虹势I I大连5途I 20 9l9K 14115.5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图1当虹科技LP构架示意图在当虹科技的案例中,实际控制人将有限合伙企业加入 控制链条,形成有限合伙协议构架(LP构架),进而以较少 的出资获得对上市公司重大决策的影响力。随着我国资本市 场进入分散股权时代,越来越多的创业企业家倾向于在IPO 时采用LP构架,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此前拟上市的 蚂蚁集团与股改的格力股份,在控制权安排中都采用了 LP构 架。LP构架显然在控制权设计更加灵活的非国有上市公司 中更为典型。根据我们研究团队手工采集的招股说明书中的 信息,2014年至
4、2019年间,有188家非国有IPO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构建了 LP构架,约占同时间段内A股IPo非国有 公司的16. 28% (见表Do表1 IPO时采用LP构架企业的年度分布上市年份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有限合伙公司数210147226有限合伙公司占比1.88%5.10%7.29*17.82%30.59当年IPO公司数10619619240485实践中,频繁出现的LP构架引发我们对互联网时代和 分散股权时代公司治理制度设计的新的思考。上市公司为何 要在(至少在传统意义上)符合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一股一票” 投票制的基础上,引入表决权配置权重向创业团队倾斜的LP
5、 构架?从形式上加剧了代理冲突的LP构架,又将如何建立 协调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代理冲突的制度基础?股东专业化分工激励创新LP构架的出现,与中国资本市场近年来出现的股权分散 趋势,和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浪潮的深入密切 相关。一方面,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进入股权分散时代,“野蛮 人”出没和外部接管威胁向创业企业家提出保持控制权稳定 的现实诉求。另一方面,互联网时代加剧的信息不对称性, 使得业务模式创新的主导权,只有掌握在少数具有私人信息 的企业家手中,才有利于创新的持续实现。在LP构架下,创业企业家作为GP,以部分资金或技术 出资,执行LP构架在股东大会中对重大事项的投票表决权; 而
6、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等核心员工作为LP承担投资风险。 LP构架由此实现股东权利实施,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之间的专业化分工。与此同时,在奉行一股一票的原则下,LP构架变相实现 了控制权配置权重向创业企业家倾斜,达到类似发行AB双 重股权结构股票的目的。因而,LP构架成为应对企业创新导 向的组织重构诉求,缓解企业控制权风险的控制权安排。此外,LP构架将起到鼓励上市公司投入人力资本和研发 资金的作用。一方面,管理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作为有限合 伙人,将鼓励创业企业家承担更多风险,提高上市公司的风 险承担水平,进而鼓励企业充分利用风险较高、但净现值为 正的研发投资项目。另一方面,LP构架通过共享收益
7、,将有 限合伙人与上市公司价值捆绑在一起,帮助企业维持核心员 工的长期稳定性,建立彼此之间长期稳定的合伙关系,进而 鼓励核心技术人员减少短期行为,增加研发等长期投资。我 们的研究表明,LP构架成为提高企业风险分担,激励核心员 工,推动企业创新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绑定”效应大于“掏空”效应?一个毋庸回避的事实是,出资较少的普通合伙人却通过LP构架对公司重大决策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形成作出错误决 策的责任承担能力与决策影响力的非对称。那么,实际控制 人是否由此具有明显的道德风险倾向呢?我们的研究表明, 从长期来看,在LP构架下,实际控制人确实存在“隧道挖掘” 公司资源、损害股东利益的可能性。但LP
8、构架通过将LP与 GP的合约绑定,至少从短期看,相关道德风险行为并不明显。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其一,不同于金字塔结 构是通过并购或借壳上市实现的“事后”的控制权安排,LP构 架则是一种“事前”的控制权安排。上市公司在IPo前,需要 对LP构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购买该 公司发行股票时,将充分评估控制权倾斜风险可能对自己投 资收益和安全的潜在影响,进而对实际控制人的道德风险行 为进行监督和防范。其二,有限合伙协议下的GP无限连带责 任,构成对创业企业家行为的强大激励与约束。普通合伙人 自身的投资则构成了一项能够为未来风险承担责任的可置 信承诺。其三,至少在上市早期,出于监
9、管遵从和市场声誉 的需要,获得有限合伙人的信任、支持与配合,从而维持控 制权稳定性,对企业家尤为重要。我们的研究发现,由于“绑 定”效应大于“掏空”效应,在上市后短期内,LP构架不是加 剧、而是缓解了实际控制人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监管机构应包容、鼓励LP构架我们的研究表明,LP构架顺应了股权分散趋势和互联 网浪潮下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创新的现实诉求,实现了控制权 倾斜和激励人力资本投资二者之间的平衡,成为一种特殊股 权结构设计实现形式。围绕日渐频繁的LP构架的股权结构 设计,我们有以下政策建议供读者参考:首先,创新导向的新经济企业在上市时可以利用LP构 架,在获得外部资金支持的同时,帮助具有
10、明晰公司愿景、 专业技术背景和杰出管理才能的企业家保持对业务模式创 新的主导权。其次,通过LP构架,上市公司能够更好地实现激励管理 层和专业技术人员投入更多人力资本,实现企业发展持续创 新的目的。而LP构架基于有限合伙协议法律保护的稳定性, 甚至优于员工持股计划(ESOP)等传统激励手段。因此,在 公司治理实践中,上市公司除了可以通过经理人激励合约、 董事会监督等传统治理制度,在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还可 以通过LP构架留住人才、激励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进行研 发投入。再次,LP构架看似变相实现、进而违反“同股同权”原则, 但通过建立长期合伙关系,提高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的 稳定性,有助于企业承担更多风险,增加长期研发投入。LP 构架下股东权利履行的专业化分工将带来企业的治理效率 提升。因而,监管机构对IPO时采用LP构架采用更加包容 和鼓励的态度。最后,对LP构架下由于责任与权利不对称的道德风险 倾向加以必要防范。尽管LP构架是“事前”的股权结构设计安 排,监管当局有必要通过信息披露提醒投资者实现充分权衡 控制权倾斜风险与收益,将其道德风险倾向的危害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