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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学校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巡视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资产租赁及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和服务教学科研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
2、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资产租赁(出租、出借)、内部经营等,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的审核和报备工作。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前,申请单位或部门要进行必要的风险论证和效益论证。第四条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有偿使用。第五条学校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建账登记,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
3、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组织领导,对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形成决策建议,报学校审批。第七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主管部门,并代表学校履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职责,对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政策规定,制订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产权界定、建账登记等管理工作;(三)负责学校对外投资、资产租赁(出租、出借)和内部经营的审核、报备工作;(四)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
4、的审核、报备工作;(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对外招租及合同管理工作;(六)负责组织经营性资产的清查和统计报表工作;(七)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部门或国有资产受托管理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或受托管理的国有资产按合同约定实施日常管理。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第九条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对外投资事项的统筹管理。对学校投资经营的校办产业各单位,学校均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为校办产业各单位的受托管理单位,挂靠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接受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管理和监督。(一)每年年初,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同校办产业各单位研究拟定本单位年度经营目标责任,经资产与实验室
5、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会审,报学校研究同意后,学校授权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与校办产业各单位负责人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经营目标责任书签订后,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备案。(二)经营目标责任书应包含下列内容:1.学校及经营管理者的权利与义务(或职责权限);2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依法用工等管理目标与责任;3 经营管理目标与责任;4 .绩效考评;5 .奖惩措施。(三)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根据各单位经营目标责任书约定,对上一年度校办产业各单位经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并按合同约定实施奖惩。第十条学校以校办产业各单位会计年度之间有效净
6、资产的变化量来评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一)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校办产业各单位按要求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供本单位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校办产业各单位资产、负债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确认,计算其有效净资产。(三)比较校办产业各单位年末有效净资产与上年末有效净资产,确定本会计年度有效净资产的变动数。(四)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校办产业各单位有效净资产变动数为基础,对校办产业各单位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学校。第十一条校办产业各单位按照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将其固定资产信息全部录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接受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
7、监管。(一)校办产业各单位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做到账物相符,责任到人。(二)校办产业各单位固定资产要按有关规定计算折旧,该信息应与会计核算的折旧信息一致。(三)校办产业各单位固定资产信息变动须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与之相关的经济业务经审核后方可办理。(四)校办产业各单位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处置等管理参照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五)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组织对校办产业各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第十二条校办产业各单位财务核算工作由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财务统一管理,会计核算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财务通则、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及内部规定,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各单位的资产
8、、负债等财务信息。(一)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会计制度的管理规定对各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二)保证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准确,财务账目真实,财务资料详实,会计信息有用。(三)财务处按照学校及产业管理规定,对其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检查财务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督促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各单位财务风险管理,建立重大财务事项和财务风险预警报告机制。学校审计处定期对校办产业各单位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将作为企业评价、负责人续聘的重要依据。(四)校办产业各单位资产须独立、完整、产权明晰,确保各单位资产与学校资产账目清晰,产权明确,规避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风险。第十三条校办产业各单位凡有对外投资、筹资、对外担保
9、和资产出租、出借等经济活动时,须报经学校审批。(一)校办产业各单位涉及到对外投资、筹资、对外担保和资产出租、出借等经济业务活动时,要进行充分论证,经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先行研究,并书面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经审核后,报呈学校审批。(二)未经学校审批,校办产业各单位以及相关的单位擅自办理对外投资、筹资、对外担保和资产出租、出借业务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四条校办产业各法人单位占用学校的资产(包括产权属学校的房屋、场地、设备、办公家具等),必须与学校签订资产租赁协议。(一)租赁费用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学校公布的标准予以确定。特殊情况,由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
10、查后,报学校审批,按核准价格执行。(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各法人单位签订资产租赁协议。第四章资产租赁管理第十五条资产租赁包括土(场)地租赁、公有房屋租赁、公共会议场馆租赁、仪器设备租赁。经学校批准或授权,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将占有的资产对外租赁(出租、出借)。第十六条资产租赁(出租、出借)须完善申报流程,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国有资产使用部门或国有资产受托管理单位提供书面申报资料,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申请表(附件);(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核实;(三)按照管理权限范围报学校审批。第十七条资产租赁(出租
11、、出借)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各部门要严格管理程序,对拟承租人资格进行考察,并对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凡超出学校允许经营范围的经营项目或无经营资格证的一律不予承租,确保租赁资产保值增值。第十八条学校资产对外租赁(出租、出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实物资产;(二)闲置资产;(三)不便调剂使用的资产;(四)租赁资产不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五)承租人租赁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六)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租金收益。第十九条下列资产不得对外租赁(出租、出借):(一)正常需用的资产;(二)租赁期限未满的资产;(三)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资产;(四)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资产;(五)
12、海关监管期内的仪器设备;(六)国家政策规定不得对外出租的其他资产;(七)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用于办公、教学、实验、科研的用房。第二十条学校资产租赁,应当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竞价最高者获得承租权。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价格或市场公允价格。第二十一条学校资产对外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资产租赁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承租人租赁资产用途;(二)承租人对所租赁资产的安全、维护或修缮责任;(三)租赁价格及租金具体支付方式、支付时限;(四)违约责任;(五)租赁合同期限;(六)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的其他约定。第二十二条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13、,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第二十三条租赁合同期满后,经学校研究决定继续对外租赁的,应重新报批。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租赁权。第五章内部经营管理第二十四条内部经营是指学校各单位在不影响教学、实验、科研活动,完成各项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可以利用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有偿服务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一种资产使用行为。第二十五条用于内部经营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学校享有收益权,并负有监管责任。经营单位要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对亏损严重的经营单位,学校可视情况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整顿,并做出风险预测分析,或解除撤销。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内
14、部经营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第六章收入管理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对外投资收益金额应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隐匿、隐瞒、少收、不收或坐收坐支。第二十八条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管理。相关单位应在一定时间内将当年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情况和下年度预算收入情况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财务处。第七章责任与惩处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部门或国有资产受托管理单位都有管理好和使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报学校
15、研究后,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经营性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二)不履行职责导致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经济活动事项的;(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经营性资产的;(五)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用途与申请不符的;(六)不按学校规定上缴资产收益的;(七)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存有账外资产的。第三十条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签订或约定资产有偿使用协议的单位或个人,除把协议约定的收入收归学校财务外,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收入的30%对协议签订单位或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并对此而引起的经济和法律纠纷负完全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