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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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件分级2组织指挥体系2.1 市级层面应急指挥机构2.2 区县层面应急指挥机构2.3 现场指挥机构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3.1 监测3.2 预防3.3 预警3.4 信息报告4应急响应4.1 响应分级4.2 响应措施4.3 响应终止5善后工作5.1 损害评估5.2 事件调查5.3 善后处置6应急保障6.1 队伍保障6.2 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6.4 技术保障7宣传培训和演练8附则8.1 预案管理8.2 预案解释8.3 预案实施1总则1.1 编制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

2、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重庆市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

3、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在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发生的水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及水上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水上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等有关规定开展。1.4 工作原

4、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人民至上、防应结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社会救援、专家支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等原则。1.5 事件分级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级集中式

5、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

6、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区县行政区域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T殳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县行1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7、条件的突发环境事件。上述有岩遑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组织指挥体系2.1 市级层面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下设专家组)、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1)。2.2 区县层面应急指挥机构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牵头应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2.3 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突发环

8、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区县政府,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在区县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市、区县联合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市、区县两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联合开展各项应对工作。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3.1 监测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完善环境安全监测体系。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有关信息。应急管理、交通、公安等有

9、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定期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要加强信息共享,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3.2 预防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并根据存在的风险隐患情况,完善和优化应急预案。要加强对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及时整改。要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结

10、合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器材,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要按规定将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报所在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3.3 预警3.3.1 预警分级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蓝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对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造成污染,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

11、亡的,发布黄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橙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布红色预警。生态环境部对预警级别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3.2 预警发布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息、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单

12、位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发布。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3.3.3 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程序。(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

13、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立即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实时掌握污染动态。(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有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3.3.4 预警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3.4 信息报告3.4.1 信息收集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在岗值班

14、制度。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通过网络舆情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渠道,主动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收集、甄别,预判事件级别,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通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3.4.2 报送途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所在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有关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接报后,要立即向所在区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也可通过12345一号通政务服务热线向市政府报告,或通过(。23)89112369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有关区县政府

15、、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30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应急局。市政府总值班室、市生态环境局分别向国务院总值班室、生态环境部报告。3.4.3 报告内容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3.4.4 信息续报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信息续报要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进行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3.4.5 信息通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相邻行政区域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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