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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山市*老年公寓入住托养合同书乙方托养人姓名:托养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一条入住条件及程序第二条服务地点、房间及服务设施第三条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第四条体检第五条收费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第八条丙方的权利、义务第九条特别约定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免责条款第十三条合同期限第十四条合同期满的处理第十五条通知第十六条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第十七条合同附件第十八条生效第十九条续签附则唐山市*老年公寓入住托养合同书照片粘贴处托养入住合同书编号:号甲方名称:唐山市*老年公寓(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托养人姓名:(以下简称乙方),丙方经济担保人姓名:(以下简称丙方
2、),托养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签约各方,就本合同书中所描述的项目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法的有关规定,经各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入住唐山市XX老年公寓托养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鉴于:1、甲方唐山市*老年公寓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养老服务;2、乙方、丙方经实地考察,自愿决定乙方入住甲方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名称),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3、乙方指定丙方在紧急情况下为自己的代理人,代理处理乙方在本合同项
3、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对此表示同意;4、丙方自愿与乙方共同负担乙方在入住期间的一切相关费用;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加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行业及地方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第一条:甲方接收乙方入住的条件及程序1、接收条件:乙方无精神病、无传染性疾病。2、入住程序:乙方符合入住条件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入住手续:(1)乙方
4、应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一个月内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等)。该体检报告作为本合同附件三,由甲方作为乙方入院的健康档案进行保管。(2)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及丙方共同签字的健康状况陈述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四。该陈述书应包括乙方既往病史情况、目前是否患有疾病、心理和精神状况、自理能力等内容。(3)自理能力测评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健康状况陈述书、体检报告及对乙方的身体状况进行综合测评,各方同意自理能力测评报告作为本合同附件五。根据测评报告,确定乙方为(在以下三种情况中选择一种):生活自理老人生活半自理的老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4)符合上述情况的
5、,乙方填写入住登记表(见本合同附件六)。第二条: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为:*O2、乙方选择的房间类型为:单间双人间三人间多人间(四人以上,含四人)3、乙方选择的具体房间为:。乙方基于正当理由要求调整房间的,不涉及房间类型变化的,甲方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应尽量满足。涉及房间类别变化,由此增加费用负担的,还应由乙方、丙方书面确认是否调整。4、甲方提供的服务设施包括房间内设施及公共设施,具体明细见本合同附件七、八。第三条: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1、甲方按照民政部和河北省的规范要求,可以提供个人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安全保护、环境卫生等服务。具体服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九。2、
6、根据乙方实际情况,三方同意乙方选择的服务项目见本合同附件十。3、乙方如选择其他服务项目,或因乙方的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服务项目,由三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合同确定。4、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为:按照甲方服务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或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规范要求执行。国家或地方标准不一致的,按照较高的标准执行。双方选择的服务质量标准作为本合同附件十一。本合同另有更高服务质量标准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或河北省地方强制标准的,按照国家或河北省地方强制标准执行。第四条体检甲方每年组织乙方进行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乙方。乙方对体检有配合义务。体检费用由乙方、丙方共同负
7、担。如果经体检,医生建议乙方做特殊检查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后,安排针对乙方的特殊检查,相关费用由乙方、丙方共同承担。第五条收费1、养老服务费用(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见本合同附件。(2)根据本合同第三条所选择的服务项目,乙方的养老服务费标准为每月元,计每年元。该费用包括、费。(3)如根据第三条第3项乙方接受了其他项目的服务,甲方应根据本条公布的收费标准或根据达成的补充合同收取费用。对此,甲方每月向乙方或丙方提供个人费用明细表,乙方或丙方应签字确认其在甲方接受服务的费用明细,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个人费用明细表后7日内提出,甲方应作出书面说明。(4)所有相关费用
8、由乙方或者丙方支付,甲方应向支付人开具收据。(5)上述养老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为年月日。2、押金(包括入住押金和医疗备用金):*元。(1)乙方、丙方应于签约时交纳相当于一个月养老服务费的费用计元作为入住押金,用于支付延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2)乙方、丙方应于签约之日向甲方支付医疗备用金元,用于乙方突发急病的救治、交付给医院的押金及支付相关费用。(3)合同期限内押金不足*元,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丙方,乙方、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足。(4)入住押金和医疗备用金不计利息,甲方不得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时,扣除相关费用后应于合同终止的同时返还乙方或者丙方。第六条甲方的
9、权利、义务1、甲方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2)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3)在征询乙方意见后制订、修改管理制度。(4)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有权根据乙方所需服务项目的变化情况调整乙方入住的房间。(5)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丙方的同时采取紧急措施。2、甲方的义务(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2)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养老服务场所、设施符合行业标准规定和正常运行;(3)配备符合法律规定比例要求的、有资质的各类服务人员提供养老服务;(4)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尊重乙方,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10、(5)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满足乙方调整居住房间的要求;(6)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丙方或其他约定的联系人;(7)为乙方建立个人档案,将包括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归入其中,完整保存。除向乙方、丙方和其他有权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养老服务行业主管机关因办案、监督、检查需要)提供查询和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8)允许丙方及经乙方许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乙方并提供方便;(9)在乙方、丙方无力支付养老服务费用时,依法妥善安置乙方。(10)接受乙方和丙方对甲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
11、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2、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3、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4、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对甲方配备的服务人员,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比例的情况,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甲方更正或者更换;5、在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调整房间,甲方应尽量满足;6、乙方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和权利。7、依法享有人身自由。8、享有隐私权,且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9、有权提前十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0、在突发急病的情况下有获得及时医疗救助的权利。(二)乙方的义务:1
12、、入住前要如实向甲方反映本人的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2、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3、与其他入住老人搞好团结。4、在接受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5、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养老服务费。对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急救费用等应随时结清。第八条:丙方的权利、义务(一)丙方的权利:1、对乙方的身体健康和享受服务的情况等有知情权;2、有权查阅复制乙方在甲方的档案资料;3、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发生走失、意外、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第一时间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4、对乙方有探视权;
13、5、经乙方同意,在乙方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代理乙方向甲方主张权利。(二)丙方的义务:1、入住前要如实向甲方陈述其所知悉的乙方的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可能影响甲方服务的情况;2、应经常与乙方进行沟通,保持联络,尽量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至少每月探视乙方次,因故长期不能来探视的,应及时通知甲方;3、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4、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5、与乙方共同支付乙方在甲方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第九条特别约定1、出现疾病或事故等紧急事件的处理(1)如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尽自身所能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及时联系1
14、20或999急救车辆;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应派人陪同。不能及时联系上丙方的,应尽早与本合同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2)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和丙方共同负担。2、乙方去世的善后服务及相关费用(1)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去世,甲方应及时与丙方取得联系,丙方负责善后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或由甲方直接从押金中扣除)。(2)甲方负责办理死亡证明,负责与殡仪馆联系的,丙方负责承担(或由甲方直接从押金中扣除)善后服务费。(3)发生本款约定的情况,如甲方自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无法与丙方取得联系,或者虽然取得联系但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
15、三日内仍不来协同处理相关事宜的,乙方、丙方在此授权甲方本着合理善意、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善后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丙方承担(或由甲方直接从押金中扣除)。3、丙方与甲方中断联系。(1)因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丙方及时联系,此种情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如果联系中断的情形持续两个月,甲方与乙方协商后,有权重新确定联系人,但不免除丙方应承担的义务。(2)如果在丙方联系中断的情况下,如出现拖欠甲方各项费用的,则甲方有权起诉丙方及对乙方有赡养义务的个人或单位,丙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的养老服务费、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用、甲方聘请律师实际支付的律师费及为挽回损失所支付的一切费用。4、特殊情形责任的负担(1)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不听甲方劝阻或不接受甲方服务、食用在外自购食品或探视亲友送来的食品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乙方承担。遇上述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