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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业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运营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全县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21)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服务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残联字(2022)69号)和自治区残联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和投入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残联计财字(2022)36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积极探索我县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公建民营”模式,有效提高我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的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
2、方案。一、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基本情况兴业县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托养中心(简称“两个中心”)项目选址兴业县大平山镇雅桥村(旧324国道旁),占地面积10亩,总投资2250万元。其中:残疾人康复中心楼一栋(5层)总投资IlOO万元,总建筑面积4745rtf;残疾人托养中心楼一栋(5层)总投资950万元,总建筑面积375OnI2。康复中心楼于2019年8月开工建设,2021年1月通过竣工验收。按残疾人康复机构二级一类标准建设,内设康复门诊、测听室、引导训练室、感统运动室等多种康复训练室,设置康复床位70床,可为肢体、听力、视力、精神、智力、言语残疾的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托养中心楼于2022年
3、3月开工建设,2023年10月份竣工验收。按残疾人托养机构二级一类标准建设,内设生活训练室、心理咨询室、图书阅览室、荣誉室、手工制作室及多功能培训室等,划分生活护理、康复理疗、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技能培训、庇护性劳动、辅助性就业和文体活动等功能区,可同时为80名残疾人提供规范化的托养服务。二、康复和托养服务工作目标及总体要求兴业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职能,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教育、康复、托养等服务的综合性服务机构,承担着全县残疾人康复训练、康复服务指导、康复知识宣传普及和生活无着的残疾人托养等工作。康复和托养服务以“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建民营、社会化运行”为原则,按照“标准化
4、建设、规范化运行、制度化管理、个性化服务”的要求,打造残疾人康复、托养、培训、娱乐为一体的多功能、多层次、开放型综合性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着力推动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与辅助性就业服务有机融合。三、运营模式及康复和托养管理服务内容(一)运营模式由政府按照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出资建成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标(或招拍)方式,出让运营权给具有资质的机构、企业、社会组织运营,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和集中托养服务。运营期内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用途性质不改变,在完全满足政府购买服务同时,可向社会承接有偿服务,确保政府资产效益的最大化和社会公益性质,同时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性且不受损失。运营方承担社会
5、公共服务职能,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平衡,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完善、安全的服务。社会入住人员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需内设医疗服务功能,由运营方向医疗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程序申报并经审查批准后,根据医疗需求依法依规开展相应医疗业务。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在县残联的指导下,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作为委托方与运营方签订合同,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二)服务内容康复服务包括基本康复和儿童康复。基本康复参照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广西残疾人精准康复支持性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残联字(2018)41号)等文件要求,以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和生活自理能力为出发点,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康
6、复指导、生活能力训练、康复护理、语言沟通、社会融入、基础治疗、心理疏导、康复知识普及、残疾预防、残疾人亲友培训、辅具服务、咨询服务和转介服务等多种基本康复服务。儿童康复参照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指导意见(桂残联字(2020)7号)文件精神,主要针对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及孤独症儿童进行康复训练。托养服务包括寄宿制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服务三种。寄宿制托养:即在机构吃住,采用封闭或半封闭式的模式集中托养,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康复治疗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等社会服务。日间照料:包括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休闲娱乐、
7、精神慰藉、紧急援助等日间服务。居家服务:以中心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残疾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料与医疗服务以及精神关爱服务。主要形式有两种:一是上门服务,即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残疾人开展生活照料等服务;二是单项服务,即针对残疾人的不同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比如用餐服务、关爱服务、助医服务等。(三)服务对象1.康复中心的服务对象为具有兴业县户籍或兴业县居住证明,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2 .托养中心的服务对象为具有兴业县户籍或兴业县居住证明,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生活困难的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
8、的残疾人。(四)服务规范1.运营方应逐步建立内设医疗机构或签约专业医疗机构(医师)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内设医疗机构或签约专业医疗机构(医师)应具有诊治残疾人常见病、多发病和处理残疾人突发性疾病的能力及资格。3 .运营方相关服务应符合广西残疾人精准康复支持性服务指导意见、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定点规范(试行)的通知(桂残联字(2019)13号)、残疾人托养机构基本规范(试行)(残联发(2013)20号)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规范,并与接受服务的残疾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为残疾人开展生活护理照料、康复治疗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等社会服
9、务。4 .运营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身财产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食品、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5 .运营方需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安全管理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康复技术和托养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6 .运营方应按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规定,为入住的困难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日常护理及疾病治疗等事宜。按照保障对象不同分类收费原则,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费用标准由委托方与运营方按
10、自治区、市、县政府确定的相关标准协商确定,运营方必须确保托养对象的托养条件和待遇不低于同等失能等级的社会残疾人,保障供养对象享有救助的权利。接收其他社会残疾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并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四、补助资金来源和补助标准(一)资金来源康复服务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基本康复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资金。托养服务补助资金: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若
11、干措施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91号)文件精神,“残保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等规定,对在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接受康复训练、治疗的残疾人予以康复救助,对托养机构的托养运营经费予以适当补贴。(二)补助标准康复服务补助标准参照基本康复服务项目补助标准和按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指导意见(桂残联字2020)7号)、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规范(桂残联字(2021)4号)和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桂残联字(2021)45号)文件要求执行。入住托养机构接受寄宿制托养的,在给予其救助托养待遇之前,由县残联牵
12、头组织专家成立评估组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评估办法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第五章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相关条款规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托养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生活自理能力复核评估每年开展一次。残疾人托养中心运营经费补贴参照周边县(市、区)的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补贴标准为:1.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托养费(含伙食费)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补助;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照料护理费(含伙食费)按每人每月100O元的标准补助;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照料护理费(含伙食费)按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补助;2.在托养机构接受日间照料的,托养费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补助;3.在
13、托养中心进行职业康复训练和庇护就业的残疾人给予伙食补贴。托养服务所需经费从残保金列支。五、运营主体申报及确定(一)运营方基本条件申请公办民营运营的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具有相应专业资质;3 .具有2年及以上残疾人服务行业或康复医疗、托养服务、就业指导、教育培训等行业从业经历及专业服务团队;4 .具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匹配的注册资金;5 .最近3年无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二)准入条件1.人员配备。运营机构根据每天常规服务人数,匹配各专业服务人员,包括专职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护理人员。1.1管理人员:应从事过管理工作,具有社会工作类、社会福利类或康复类
14、等相关学习或培训经历。1.2专业人员:内设医疗机构的部门应配备专业医务人员、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有精神残疾服务对象的,应配备精神卫生医师、专业心理治疗师或经过相应专业卫生医疗机构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及配备至少1名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员和1名能够从事心理咨询和疏导的专业人员。1.3护理人员: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参照养老机构护理人员比例要求配备。2.规范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包括管理人员与服务人员岗位职责、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基本制度,突出消防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保卫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措施,逐步推广应用独立感烟报警器,实现远程安全监控全覆盖。(三)
15、运营时限1 .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公建民营运营期限最高不超过15年,首期合同期限为8年,合同期内运营良好,社会反映好且有意向继续运营的运营方,应在合同期满提前一年提出继续运营的申请,在满足招标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原运营方享有优先权。2 .运营方自签订运营合同之日起半年内在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内设立医疗机构(在未设立完备前运营的,应就近向医疗机构购买医疗服务,签订服务协议,确保医疗服务到位)。3 .运营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出具在合同签订前30日内在金融机构出具有200万元以上人民币营运所需的足额资信证明,确保项目运营的资金需求。4,缴纳运营保证金。运营方在确认中标资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交
16、纳运营保证金20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运营方应投入资金完善康复托养中心围墙、门卫等安全配套设施,并按照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二级一类标准配备完善相关养护设备设施和人员,达到运营要求并正式运营的,无息退回运营保证金。逾期未按要求完善安全配套设施或未按康复托养机构标准配备设备人员的,委托方有权中止协议,运营保证金不予退还。5 .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保障运营方在合同期内正常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和入住人员的基本权益,以及国有资产完整性且不受损失。运营方应在确认中标资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缴纳10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生效后,如运营方在合同期内不能继续正常履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因运营方管理不当造成入住人员伤亡或国有资产损坏、流失,运营方无法按期支付或赔偿的,委托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预先支付和赔偿,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