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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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HH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的意见为维护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备、工资拖欠应急保障能力不足、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欠薪综合治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易发多发势头,现就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和保障制度(一)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农民工工资预农民工工资预储金是由建设单位在银行存缴,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专户,由建设单位将工程合同价款中的工人工

2、资部分一次性或分阶段划入该账户;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预储金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施工总承包企业同时为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银行根据加盖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法人公章的工资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签认意见,每月直接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划转工资。建设单位向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划拨的资金在结算时冲柢建设工程款。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银行行三方共同监管,专项用于支付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商有关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二)强化农

3、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机制。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对所承包工程的工资支付负总责,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已按分包合同支付工程款,分包企业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后再向分包企业追缴。任何施工企业,不得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1个月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廷误,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对施工企业予以补偿。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款未支付到位情况下,不论备案合同之外是否另有约定,继续施工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三)健

4、全工资支付日常监控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广简易劳动合同文木,指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完善内部工资管理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农民工投诉的拖欠工资案件,加大调查处理力度,确保此类案件在规定时限内妥善办结。施工总承包企业要结合建筑劳务实名制,建立用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建立进工地登记制度,发放农民工记工考勤手册,在各工程项目部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劳动用工管

5、理,所有台账保存二年以上备查。(四)实行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信息告示牌和权益维护牌。信息告示牌要按月公示农民工工资表,标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工程项目部信息及负责人和劳资专管员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权益维护牌要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名称、地址及办公电话等信息,以方便农民工维权。(五)完善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规定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经查实责令限期

6、支付拒不支付的,动用工资保证金先行直接支付所欠工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30日内补缴动用部分款项。工资保证金缴存额度应当体现激励机制,连续3年以上无拖欠工资记录的企业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连续两次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要提高缴存比例。降低和提高标准的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工资保证金收缴部门确定。(六)落实久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备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委领导批示精神切实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紧急通知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专用账户。设区市应急周转

7、金数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县(市、区)应急周转金数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当用人单位确实无力丈付工资或欠薪逃匿而工资保证金又不足支付工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要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垫付工资动用的应急周转金本息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依法向欠薪企业和个人予以追偿。二,强化政府监管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一)落实监管责任。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负起责任,强化法制意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一律不得同意或默许项目开工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批准开工报告但默许施工的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直接

8、组织处理。各类急需建设需要特事特办的项目,须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保证金等支付和保障制度。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领域各方主体的监管,严格审批管理和招投标管理,严防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恶意低价竞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凡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强化对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二)完善诚信奖惩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将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作为3A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完善建筑市场

9、信用体系,把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和拨付工程款情况纳入信用评价标准,将存在严重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记入黑名单。施工企业被记入黑名单的,停止投标资格,清出建筑市场;建设单位被记入黑名单的,在工程款全部清偿前,不予受理其新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不予办理新项目的招标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部门要及时将应当记入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信息,通报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三)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自今年起至20XX年,各级政府每年X月至次年X前组织开展1次专项治理活动。活动方式包括项目自查、拉网式检查、抽查。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支付、劳动合同订立和履

10、行、建筑劳务实名制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施工许可证取得以及建设工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和履行等情况。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在项目施工现场张贴有关要求和投诉举报电话。省对设市区市政府提供在建项目台账及拉网式检查情况汇报。专项治理活动中发现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成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发现拖欠工程款、违法承包、转包问题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当初下发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并立案查处。对专项治理工作组织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久薪问题处理不力和重大拖欠工资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拖欠工资问题严重、举报投

11、诉案件高发、群体性事件频发的设区市、县(市、区),予以通报。(四)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各她各部门要建立欠薪预测和预警信息收集系统,建立重大欠薪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处理程序和处置措施,发生因恶意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迅速启动应急措施,做好稳控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发生越级群体性上访的,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直接组织接访,并妥善处理。处理欠薪群体性案件妥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元旦、春节期间要加快监察执法进度,确保尽快结案。(五)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4部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及时立案调查,并在查实后依法向公安部门移送,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必妥时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协助调查。公安部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今年的专项整治工作,争取在元旦之前整改到位,切实保障好农民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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