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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一、救助项目及救助标准(一)应急救助。1.应急生活救助。一是对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二是对住房未受严重破坏、不需转移安置,但灾后应急期间吃穿用等发生临时困难,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15天。2 .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家属发放抚慰金。救助标准为每位因灾死亡(失踪)人员2万元
2、。3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因旱灾造成饮水、口粮等临时生活困难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一次灾害过程每人60元,可根据灾情发展、受灾人员实际困难实施分类救助、重点救助。(二)过渡期生活救助。对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在应急生活救助阶段结束后、住房恢复重建完成前基本生活困难人员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90天)。(三)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居民住房因灾倒塌或不同程度损坏,经审核确认需恢复重建的,对房屋所有人发放恢复重建补助。补助标准为住房因灾倒塌(含严重损坏)每户2万元。住房一般损坏由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制定补助标准。(四)
3、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为当年冬季到次年春季(12月至次年5月),因灾造成临时生活困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口粮补助每人150元。二、救助申请及发放程序(一)应急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由受灾人员提出申请或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排查核实后,经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按救助项目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人到户,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资金用途为“受灾救助补助”。(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按照“户报、村评(核)、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1.户报。受灾人员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由村(
4、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2 .村评(核)。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对象民主评议(核实)后确定拟救助对象,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材料、民主评议(核实)意见、救助对象银行账户等材料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3 .乡审。乡(镇、街道)审核通过上报材料后,制定救助对象花名册并公示不少于3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将审核意见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材料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4 .县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人到户,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资金用途为
5、“受灾救助补助”。(三)发放公示要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对象审定、资金发放情况通报乡(镇、街道),并在发放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三、支出责任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他自然灾害救助,由省级给予适当补助,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四、其他事项(一)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应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在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地方标准,对受灾人员分类实施救助。(二)对受灾人员采取物资救助的(含冬春期间衣被取暖等救助),救灾物资发放品种、数量等标准(规范)由县(市、区、特区)应急、财政部门制定。(三)本标准由省应急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修订。(四)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