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_T 4742-2024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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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140CCSA(M)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47422024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Specificationforpeople,smedia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disputes2024-05-26实施2024-04-26发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标准出版社目次前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24.1 调解原则24.2 调解期限25调解流程26案件受理31.1 受理范围31.2 受理途径31.3 受理条件41.4 案件材料的接收与审查41.5 调解台账登记47 调解前的准备47.1 调解员选定47.2 拟定

2、调解工作方案47.3 调查核实47.4 咨询专家意见47.5 邀请协作调解47.6 发出调解通知58 调解实施58.1 调解前告知58.2 明法析理58.3 说服疏导58.4 防止纠纷激化58.5 帮助达成调解协议58.6 调解终止59 调解终结69.1 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69.1.1 调解协议形式69.1.2 调解协议内容69.1.3 调解协议生效69.1.4 调解协议效力69.1.5 申请公证赋强69.1.6 申请司法确认79.1.7 申请仲裁确认79.1.8 调解协议履行79.1.9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处理79.2 调解未成功终结调解79.3 结案反馈710案件回访711卷宗归档711.

3、1 调解卷宗形式711.2 调解卷宗内容811.3 卷宗保管期限8附录A(资料性)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文书格式9参考文献23Il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南京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南京市四海徐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市版权保护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程秀才、李晓雨、王梦

4、婷、石瑛、傅启国、叶平、张鸣、汪旭东、蒋海军、赵靓亮、华书金。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的基本要求、调解流程、案件受理、调解前的准备、调解实施、调解终结、案件回访、卷宗归档。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F/T0083-2020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3术语和定义SF/T0083-20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知识产权纠妫i

5、ntellectualpropertydisputes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财产、人身权益争议产生的民事纠纷。注: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文件中“知识产权纠纷”简称为“纠纷”。3.2知识产权纠酚案件intellectualpropertydisputecases经审查,符合调解机构受理纠纷的条件且已经被其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注: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文件中“知识产梃拗案件”简称为“案件”。3.3知识产权纠蛤人民调解people,smediationotintellectualpropertydisputes调解机构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

6、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注: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卜.,本文件中“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简称为“调解”。3.4知识产权纠人民调解机构people*SmediationorganizationforjntelIectuaipropertydisputes由知识产权公益性组织申请,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司法行政部门指导设立的,接受有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仲裁机构移送委托或者当事人中请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机构。注1: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中心等。注2: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文件中“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简称为“调解机构”。3.5人民调解员people*Smedi

7、ator符合法定条件,经调解机构(3.4)聘任从事纠纷调解工作的人员。注: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文件中“人民调解员”翻;为“调解员”。4基本要求4.1 调解原则调解机构开展调解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a)b)c)d)当事人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合法合理原则;保密原则。4.2 调解期限纠纷调解一般不超过30日。如果案件疑难复杂,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且经调解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45日。申请人再次申请调解的,调解期限重新计算。5调解流程调解流程的示意图见图1。图1调解流程6案件受理6.1 受理范围受理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涉及知识产权民事权利义务的各种纠纷,具体包括知

8、识产权侵权纠纷、合同纠纷、权属纠纷以及知识产权奖励和报酬相关纠纷等。不受理以下纠纷:a)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b) 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c)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己经受理或者解决的;d)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6.2 受理途径案件受理途径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依委托受理,具体如下:a)依申请受理: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申请人填写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申请书(见附录A中A.1);b)依委托受理:调解机构可以受理有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等委托调解的纠纷案件。6.3 受理条件依申请受理的,需双方当事人具有调解合意:

9、依委托受理的,调解需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6.4 案件材料的接收与审查调解机构应在接收案件材料后审查是否符合受理范围和受理条件:a)符合范围和条件的应予受理,调解机构应向申请人或委托方出具接收案件材料回执(见A.2)与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受理通知书(见A.3);b)不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不予受理,调解机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或委托方,并出具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见A.4)。6.5 调解台账登记调解机构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登记调解案件基本信息,制作调解台账并及时更新信息。7调解前的准备7.1 调解员选定可由当事人共同选择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由调解机构根据案件的需要,指定一名或者数

10、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选定后,调解机构工作人员通知调解员并下达人民调解员调解知识产权纠纷通知书(见A.5)。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而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a)是纠纷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b)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O与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1)其他影响公正调解的情形。调解机构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回应,并以口头或书而形式通知当事人。7.2 拟定调解工作方案调解员收到调解通知后,应在了解纠纷事实的基础上,拟定调解工作方案,做好调解前的准备,确定调解重点。7.3 调查核实调解员应及时向双方当事人询问案件相关情况,了解双方当事人调解的具体要求

11、和理由。必要时调解员可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对调查的情况进行记录,填写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调查记录(见A.6)。7.4 咨询专家意见调解员调解过程中,对于专业性问题,可根据需要请求调解机构邀请相应行业领域专家出具咨询意见,专家咨询意见可以作为调解的参考依据。7.5 邀请协作调解对于复杂、疑难类案件,调解机构可根据调解员的需要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协作调解;对于受委托调解的案件,可邀请案件的承办人与调解员协作调解。7.6 发出调解通知调解员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调解通知,包括调解时间、调解地点、调解员姓名以及其他相关信息。8调解实施8.1 调解前告知调解员应在调解开始前,以口头或者书面

12、形式,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调解达成协议的效力等事项。当事人应在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见A.7)上签字盖章,对于当事人不便签字盖章的情况,由调解员口头告知并记录在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笔录中。8.2 明法析理调解员应根据纠纷的情况,向当事人讲解法律法规、宣传公德情理,摆事实、讲道理,帮助当事人辨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8.3 说服疏导调解员应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分别谈话、共同协商、专家意见咨询、协作调解等方式,开展说服疏导工作,并在调解过程中进行记录,形成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笔录(见A.8).8.4 防止纠激化调解员

13、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纠纷可能激化的,应采取控制调解节奏、避免当事人接触、疏导当事人情绪等方法,适时改变调解方式与策略,防止当事人采取过激行为;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应及时向调解机构报告,必要时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8.5 帮助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应在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消除隔阂、自愿的基础上,适时提出合法、公道、合理和可行的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8.6 调解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程序终止:a)当事人已自行和解:b)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的可能;O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员提出终止调解程序的口头或书面申请;d) 调解期限届满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

14、延期;e) 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在调解过程中书面同意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P其他应当终止调解的情形。9调解终结9.1 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博议9.1.1 调解协议形式调解协议形式包括:a)经调解机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宜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见A.9),内容应符合9.1.2要求;b)调解协议有给付内容且非即时履行的,应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应符合9.1.2要求;c)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采取口头协议形式,由调解员填写人民调解口头调解协议登记表(见A.10)。9.1.2 调解协议内容调解协议书应载明的事项包括:a)当事人的基本情况:b)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的事项:c)当事人达成调解协

15、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d)当事人未履行调解协议时的争议解决方式;e)其他相关事项。9.1.3 调解拂议生效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构、委托方各留存一份。9.1.4 调解协议效力9.1.4.1 同时满足以下要件的,调解协议有效:a)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 意思表不真实;O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d)不违背公序良俗。9. 1.4.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a)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b)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c) 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d)违背公序良俗。9.1.4.3无效的调解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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