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产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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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新区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暂行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决策部署,加快推进长春新区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积极引导企业入园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全区工业经济发展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关于促进专业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6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可为工业生产型企业提供发展载体,以工业制造标准厂房为主,具有资源集合、产业集聚、服务集成等特征的产业园区。产业园区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二、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基本要求(一)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进行产权分割

2、的,须满足关于促进专业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67号)文件中专业产业园区产权分割实施细则相关要求。(二)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分割出售对象只能是在厂房所在地开发区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生产服务性企业,不得向个人出售,也不得向工业企业、生产服务性企业以外的对象出售。购买方须符合长春新区优势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重点引进高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光电信息、新能源、现代服务业、大数据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三)购买方取得产权后,5年内不得进行二次转让。5年后进行二次转让的对象必须为企业独立法人。购房不足5年,但因企业发展壮大或公司注销需进行转让的,需

3、经属地开发区审批同意,方可办理不动产变更手续。严禁改变使用性质,调整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让出。三、职责分工房管分局:负责产业园区标准厂房预售及销售许可审批。属地开发区:成立产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发改工信局、商务与外事局、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城建委、科技局、应急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工信局。领导小组负责对产业园区标准厂房购买方资格进行确认,并负责后续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四、确认程序产业园区项目申请预售或销售前,应当满足规划设计条件及土地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明确该项目自持房屋的栋号和面积,并经项目属地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作领导

4、小组确认,经确认后不得调整。经房管局批准预(现)售的产业园区项目进行分割销售时,需满足以下确认程序:L购买(受让)单位向属地产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2 .属地开发区组织召开产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依据关于促进专业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67号),对购买(受让)单位资格、拟分割销售(转让)房屋规模和用途进行确认,并出具确认书(附件1)。3 .购买(受让)单位持确认书及其它相关手续到房管局新区分局及规划与自然资源局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参照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五、监督监管措施属地监管:属地开发区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对进行产权分割的产业园区,属地开发

5、区要依据入区协议、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以及后续企业入驻运营等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监管并对辖区内出现的建设违法违规事项承担首要责任,并及时制止、查处、拆除。积极引导已入驻企业在办理不动产证前,将企业的工商、税务关系落入所在的园区。属地开发区应要求开发企业与租(销)售对象建立行之有效的准入及退出(回购、回租)机制。部门监管:在日常工作中,相关部门按责任分工,在项目用地、建设规划、建设进度、建筑质量、业态引进、产权销售、管理运营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提出整改意见,并制定相应违法处罚办法。六、其他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1年。附件:L确认书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2019年9月23日附件1:确认书分割销售(转让)方:购买(受让)单位:就以下拟分割销售(转让)房屋:拟销售分割(转让)房屋的位置:拟分割销售(转让)房屋的规模(平方米):申请办理分割销售(转让)相关手续。购买(受让)单位资格符合关于促进专业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67号)要求,拟分割销售(转让)房屋规模和用途符合分割销售(转让)要求。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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