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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广监假字第26号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吴小捌,男,1993年3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初中文化,苗族,家住贵州省惠水县,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二监区服刑。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2012年7月12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惠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小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4日交付执行。三、刑期起止:2012年2月19日-2022年2月18日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2年8月6日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无六、刑期变动: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
2、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7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小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18日止)。2016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399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小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6年12月30日八、刑期至:2020年4月18日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
3、车间全检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完成劳动任务,认真完成产品质量的检测,表现较好。(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l卷96分、Bl卷98分的优异成绩。(四)奖罚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获1个表扬;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上所述,罪犯吴小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
4、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小捌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广监假字第27号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何与成,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初中文化,布依族,家住贵州省独山县,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2014年3月11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独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何与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5、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3日交付执行。三、刑期起止:2013年8月25日-2020年8月24日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4月10日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无六、刑期变动:2016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第400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何与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6年12月30日八、刑期至:2020年8月24日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
6、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6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l卷100分、Bl卷98分的优异成绩。(四)奖罚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上所述,罪犯何与成在服刑期间,能
7、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与成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广监假字第28号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张红军,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小学文化,汉族,家住贵州省黔西县,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2015年10月30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
8、5)黔县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红军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三、刑期起止:2015年6月30日-2020年6月29日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12月10日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六、刑期变动:无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工种,坚守劳动岗位
9、,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l卷98分、Bl卷96分的优异成绩。(四)奖罚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获1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上所述,罪犯张红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1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红军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附:罪犯张红军服刑改造材料一卷册页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广监假字第29号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王虎,男,1999年1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镇宁县,中专文化,布依族,家住贵州省镇宁县,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2016年9月20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23刑初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
11、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终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1日交付执行。三、刑期起止:2015年10月26日-2018年10月25日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2月14日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无六、刑期变动:无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
12、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l卷96分、Bl卷98分的优异成绩。(四)奖罚情况。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综上所述,罪犯王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
13、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虎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附:罪犯王虎服刑改造材料一卷册页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广监假字第30号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龙佳,男,1995年3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平坝县,大专文化,汉族,家住贵州省平坝县,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2016年8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3刑初229号刑事判决,认定龙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8日交付执行。三、刑期起止:2016年5月16日-
14、2019年5月15日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年10月10日五、财产性判项刑履行情况:无六、刑期变动:无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火房煮饭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让其他服刑人员吃上干净卫生的饭菜,表现较好。(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
15、7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I卷96分、Bl卷95分的优异成绩。(四)奖罚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获1个表扬、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综上所述,罪犯龙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佳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附:罪犯龙佳服刑改造材料一卷册页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广监假字第31号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于培富,男,1995年1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安县,小学文化,汉族,家住贵州省普安县,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2016年12月30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3刑初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于培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日交付执行。三、刑期起止:2016年12月29日-2018年9月28日四、罪犯实际送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