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细木工板产品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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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X)XK03-002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细木工板产品部分)(征求意见稿)2024-义-义义公布2024-义义-义乂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1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1第四章产品检验检测报告4第五章企业实地核查4第六章证书许可范围5第七章附则5附件1检验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7附件2企业核在查时准备的书面材料清单8附件2-1生产场所示意图9附件2-2主要工艺流程图10附件2-3主要生产设施和检验检测设施表11附件2-4主要生产设备表12附件2-5主要检验检测设备表13附件2-6主要原材料明细表14附件2-7关键岗位管理和专业技术

2、人员表15附件2-8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16附件2-9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制度文件清单17附件2-10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清单18附件3细木工板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9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27附件5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28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细木工板产品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细木工板产品生产许可证

3、核发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第三条细木工板产品由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第四条本细则发证产品范围及单元划分。本细则发证产品范围涉及人造板产品的细木工板,产品单元划分见表Io按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生产,或按照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细木工板产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企业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取证,企业获证后生产的产品应当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要求。表1细木工板产品单元及说明产品单元单元产品说明细木工板细木工板是指由木条沿顺纹方向组成板芯,两面与单板或胶合板组胚胶合而成的一种人造板。第五条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

4、和相关标准见表2。表2细木工板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标准产品单元产品标准相关标准细木工板GB/T5849-2016细木工板GB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或GBZT39600-2021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分级备注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中甲醛释放限量为E1时,检验依据为GB18580.2017;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中甲醛释放限量为EO或ENF时,检验依据为GB39600-2021。注:标准一经修订发布实施,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检测应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第六条基本

5、条件企业生产细木工板产品应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基本条件,具体如下:(一)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的生产设备、检验检测设备,见表3、表4。(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关键岗位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关制度,包括: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岗位设定和配备、岗位职责及培训考核制度;细木工板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管理制度;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等。(六)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追溯能力,包括追溯产品生产信息和经销信息的能力。企业出厂的

6、每一包装产品应具备可追溯的生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证书延续时、新申请取证企业获证后)、生产/出厂日期、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企业经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时间、购方名称、购方地址、购方联系方式、经销商、代理商或用户信息等。(七)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八)产品符合产业政策要求,见第七条。表3应具备的生产设备产品单元设备名称设备要求细木工板涂胶设备、压机、裁边机满足设计产能注: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

7、设备的功能、性能。表4应具备的检验检测设备产品单元检验检测项目依据标准及条款检验检测设备精度或测量范围细木工板外观质量GB/T5849-2016中7.1目测钢板尺规格尺寸GB/T5849-2016中7.2钢卷尺Imm卡尺0.01mm钢板尺0.5mm塞尺0.05mm细钢丝或线绳含水率GB/T17657-2013中4.3.2电子天平0.01g干燥箱1032C干燥器横向静曲强度GB/T17657-2013万能力学试验机载荷值的1%中4.7.2游标卡尺0.1mm千分尺0.01mm秒表甲醛释放量GB18580-2017或GB/T17657-2022分光光度计lnm1nr?气候箱*或干燥器(9-H)1.或

8、气体分析仪注:1.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检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量程、精度要求。2.企业可不具备标识“*”的检验检测设备,也可委托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第七条产业政策要求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的规定,限制新建1万立方米/年以下胶合板、细木工板生产线。企业应当在申请单”其他需说明事项”中填写产业政策情况,注明生产线和压机数量(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填写)。对于首次申请取证的企业,以及因改制、重组、兼并、收购或生产地址迁移等原因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除按通则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

9、,还应提供以下产业政策材料:表5企业应提供的产业政策材料明细表序号项目类型提供材料11万立方米/年以下细木工板生产线2011年6月1日(不含)以前建设的项目,应提交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或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21万立方米/年以上细木工板生产线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3因改制、重组、兼并、收购或生产地址迁移等原因申请生产许可证的1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地址迁移企业提供迁入地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2企业改制、重组、兼并、收购协议等法律文书3审批部门对被改制、重组、兼并、收购企业原生产许可证注销或减项情况说明注:1.本表内所有文件中的企业名

10、称应具可追溯性和一致性。否则,提供相应变更说明;2.以上明细表中材料除注销或减项情况说明外,其余均为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该产品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当及时执行。第八条出厂检验要求企业应制定产品出厂检验相关制度,出厂检验项目应覆盖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对于甲醛释放量检测项目,企业可采用Im?气候箱法进行检测检验,或者委托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Im,气候箱法检验。企业也可采用(9-11)1.干燥器法、气体分析法对生产质量进行控制和甲醛释放量项目检测,并在企业制定的检验检测规程中明确其能够相应满足GB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

11、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第四章中的强制性甲醛释放限量E1WO.124mgm3的要求的规定。第九条企业申请取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生产地址迁移、新建生产线、增加产品单元、增加生产场点、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发生更替)等事项,应按照通则规定进行实地核查,符合通则和本实施细则条件的,颁(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企业申请证书延续(符合免实地核查要求)、名称变更、补领、许可范围变更(减少产品单元、减少生产场点、减少生产线)等事项,按通则规定无需进行实地核查,符合通则及本实施细则条件的,颁(换)发生产许可证书。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企业应根据本细则要求和实际情况,准备好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附件2)中要

12、求的材料:(1)生产场所示意图(见附件2-1)o(2)主要工艺流程图(见附件2-2)o(3)主要生产设施和检验检测设施表(见附件2-3)。(4)主要生产设备表(见附件2-4)o(5)主要检验检测设备表(见附件2-5)。(6)主要原材料明细表(见附件2-6)o(7)关键岗位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表(见附件2-7).(8)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见附件2-8)0(9)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关制度文件清单(见附件2-9)0(10)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清单(见附件2-10)0第四章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第十条企业提交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包括型式检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或省级及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检测报告中的

13、任意一类报告。(一)企业应按照申报的产品单元提供相应的产品检验检测合格报告。(一)提交型式检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的,一个产品单元应提交一份覆盖本细则附件1规定的产品检验检测项目的报告,不得为多份检验检测报告的组合。(三)提交省级及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检测合格报告的,且检验检测项目未覆盖本细则附件1规定的产品检验检测项目时,仅适用于企业申请延续的情况。(四)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应为1年内(自检验检测报告签发日期起)符合本细则表2规定标准的合格检验检测报告,产品检验报告不得有分包项,出具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检验检测项目资质认定证书,机构的检测能力表及检验检测范围应包含相应的检验检测项目。(

14、五)企业有多个生产场点时,按每个生产场点所申请的产品单元分别提交相应的产品检验检测合格报告。第五章企业实地核查第十一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审批发证前组织对申请取证细木工板企业的实地核查工作。第十二条现场实地核查时,企业应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申请取证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处于正常运转状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能够正常使用,相关人员应在岗到位。第十三条审查组现场按照细木工板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附件3)进行实地核查,做好记录,并根据企业的申请,按照产品单元分别形成细木工板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附件3)、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附件4)和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附件5)o如有多个生产场点,应当按每个生产场点分别形成上述相应材料。第十四条实地核查判定原则(一)审查组应对实地核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核查,根据其满足细则要求与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建议改进的判定。(二)对判为建议改进项和不符合项的,审查组应填写不符合事实和改进建议。(三)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实地核查按产品单元审查,未发现不符合,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核查结论不合格则该产品单元实地核查不合格。第六章证书许可范围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取证产品实地核查完成后,根据企业申请和实地核查结果,对符合通则和本细则规定要求的,予以发证,证书许可范围示例见表6。表6证书许可范围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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