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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是指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需要社会广泛知晓、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编制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年度计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
2、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六)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第三条行政机关决策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第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决策草案的解读或说明、决策依据意见反馈途径联系方式等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
3、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六条通过座谈会方式征求意见的,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应当至少提前5日送达参会人员。第七条通过向社会公开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决策草案的解读或说明、决策依据意见反馈途径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开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一)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载体;(三)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第八条基层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二)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形成书面报告。第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对条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采纳的公众意见,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