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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方法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允、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支配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
2、监督检查。第六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及本方法,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其次章招标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工程建设、货物选购、服务、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本方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需进行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需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八条必需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1 .煤炭、石油、自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 .铁路、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 .邮政和电信枢纽,通
3、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 .防洪、浇灌、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5 .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6 .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爱护项目;7 .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8 .科技、教化、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9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10 .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11 .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二)运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1.运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2.运用
4、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三)运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救济资金的建设项目。(四)运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选购和运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选购项目。(五)运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询问、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七)国家垄断或者限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八)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九)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需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第九条
5、必需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一)工程建设: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2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选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二)货物选购:1.运用财政性资金选购货物,批量货物价值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货物价值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 .运用国有资金选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货物,货物价值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药品选购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三)服务:1 .勘察、设计、询问、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
6、估算价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 .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 .探讨开发项目政府资助费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 .国有或者国有控股项目贷款额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向商业银行贷款的;5 .运用财政性投资二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四)特许经营:1.总投资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6 .出让年经营额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的经营权的;7 .出让年经营额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的经营权的。第十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但不相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项目审批部
7、门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政府选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平安和国家隐私的;(二)抢险救灾的;(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须要运用农夫工的;(四)勘测、设计、询问等项目,采纳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供应者处购买零配件的;(六)项目标的单一,相宜实行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第十一条必需进行招标的下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一)列入国家支配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二)省重点
8、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三)运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四)运用财政性资金选购货物、购置设备的项目;(五)运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询问、监理、管理等服务项目。全部运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而不相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一)技术要求困难,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的;(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市、县管项目经上一级项目审批部门核
9、准,广州、深圳市管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省管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省重点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家发展支配部门批准,政府选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三章招标和投标第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托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实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第十四条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须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取得了批准:1.建设工程进行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设备安装招标,必需已完成征地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有满意工程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10、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2 .货物及设备选购清单已经项目审批部门认可;3 .勘察、设计、询问、劳务等服务项目已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 .特许经营权出让已经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二)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具备起先实施所要求的资金:1 .建设工程必需满意新开工审批要求的到位资金比例,全部资金来源已明确;2 .货物选购资金必需全部到位或者供应能保证资金来源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3 .短期服务项目,必需出具支付全部服务费用的资金证明,一年以上的服务项目,需落实逐年资金来源方案。(三)须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项目的招标方式和范围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上述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清晰载明。第十
11、五条项目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一)发展支配部门对必需招标的基建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特许经营(投资主体选择)项目进行核准;(二)经济贸易部门对必需招标的技术改造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进行核准;(三)财政部门对政府选购项目进行核准;(四)其他项目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核准部门要将上述核准状况抄送发展支配部门。第十六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对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进行核准,包括:(一)项目是否进行招标,是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二)自行组织招标或者托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三)同一项目中,工程、货物、服务等方面拟招标
12、的范围。建设工程及设备货物购置招标的主要单项或者标段和投资额;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特许经营项目主要特许条件和相关责任。须要审批可行性探讨报告的,在可行性探讨报告审批阶段核准;不须要审批可行性探讨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报告送审之前必需开展招标工作的项目,单独核准。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变更的,应当到项目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七条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实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困难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气;(三
13、)设有特地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或者项目招标阅历的招标业务人员;(四)熟识和驾驭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以上内容的书面材料。自行招标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项目。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实力的,必需托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或者强制其托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另行制订。第十九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允,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允竞争的其他状
14、况。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需保密。其次十条招标人或者其托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全部拟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实行地区和行业卑视。禁止实行抽签、摇号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其次十一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全部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二)主要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名称、数量,主要技术规格;(三)交货、竣工或者供应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五)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六)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
15、主要评标方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八)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九)图纸书目、格式附录等;(+)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运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内容等应当限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还应当设立最高报价值。法律法规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招标人应当依据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其次十二条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一)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二)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卑视;(三)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其次十三条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组织项目相关单位介绍状况:(一)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二)建设条件较为困难的;(三)与相关项目、单位关系困难的。其次十四条财政性投资项目一般不设标底,其他招标项目是否设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标底由招标人或者托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截标前,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审查标底。其次十五条必需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依据下列方式发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