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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2023版公司法第51、52条等增加了董事会催缴出资、股东失权的规定:第54条增加f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及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出资。下列条款有所修订;但即使继续沿用原条款亦可(仍可直接依据法律处理)。1 .瑕疵出资责任1.1.任一出资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为“瑕疵出资股东“,应承担瑕般出资责任。1.4. 股东失权处理瑕疵出资股东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60日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其他股东召开的股东会可以形成以下一项或多项决议:1.4.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该股东认缴出资等额减少,其他股东认缴出资保持不变。1.4.2. 要求该股东将未缴纳或者未返还的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143.要求该股东将未缴纳或者未返还的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转让给公司指定的第三人。由股东会审议前述事项时,瑕疵出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前述决议经代表其余股东合计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表决权的股东同费即为有效。该类决议亦可由董事会做出,由瑕疵出资股东指派的董事对此不享仃表决权。自公司向瑕疵出资股东发出失权通知之日起,瑕疵出资股东即丧失瑕疵出资对应股权。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涉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瑕疵出资股东有义务按照公司的书面通知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