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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编号:(由勘察人编填)勘察证书等级:发包人:勘察人:签订日期:2017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部监国家工商行政管局制发包人:勘察人:发包人托付勘察人担当号地块工程勘察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状况,为明确责任,协作协作,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l工程名称:1.2 工程建设地点:1.3 工程规模、特征:1.4工程勘察任务托付文号、日期: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1.1.6承接方式:勘查
2、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管理、包平安、包进出场费、包进度等总包方式,以满意该项目建筑结构设计及施工等事项要求。1.7预料勘察工作量:具体工作量详见勘探孔平面图。1.8勘察要求:(1)勘察必需满意国家、行业的规范、技术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2)勘察必需满意工程项目建筑结构设计的要求;(3)勘察必需满意工程项目施工要求;(4)勘察必需满意现场的实际状况要求;(5)勘察必需满意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等。其次条:发包人应刚好向勘察人供应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精确性、牢靠性负责。2.1供应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2.2供应工程勘察任务托付
3、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2.3供应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2.4供应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2.5发包人不能供应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笫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陆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1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1 .1.1本工程的勘察工期日历天,工作安排定于年月_0开工,_年月一日提交勘察成果资
4、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缘由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4 .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状况(设计变更、工作量改变、不行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缘由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2 .1本工程勘察单价为元/m2(建筑面积,单价包括初勘费),工程量暂定m2,结算按建筑实体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o勘察费暂定为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o4.3 .2合同生效3天后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计上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提交勘察成果报告并审查合格后7日内支付
5、至实际完成工程量50%,结构封顶后7日内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70%,完成竣工验收、取得竣工备案表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90%,竣工一年后支付余款。每次付款前勘察人需供应发包人认可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队付至90%价款时需供应全额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笫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5.1发包人责任发包人托付任务时,必需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其次条规定供应文件资料。5.1.2发包人应刚好为勘察人供应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
6、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担当其费用。5.1.3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5.2勘察人责任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托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由于勘察人供应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赐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托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担当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干脆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依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按实际损失计算。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
7、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勘察过程中,依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看法。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平安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担当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5.2.6若勘察现场须要看管,特殊是在有毒、有害等危急现场作业时,勘察人应派人负责平安保卫工作,并担当费用。5.2.7工程勘察前,若勘察人负责供应材料的,应按时供应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担当费用和运到现场,并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5.2.7勘察过程中,依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
8、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看法,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5. 2.8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平安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并依据发包人提出的爱护要求(措施),爱护好工作现场四周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下管线(管道)等;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其他人员人身损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勘察人担当民事责任。6. 2.9勘察人不得向第三人扩散、转让其次条中发包人供应的资料、文件。发生上述状况,勘察人应付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7. 2.10勘察人自行负担工程勘察及其工作人员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如自
9、行解决电源、水源等),并担当费用。5. 2.11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第六条:技术标准和要求6. 1技术标准适用规范、规程、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勘察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下列规范、规程或标准如有更新,则应以最新规定为准: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4)、士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5)、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GB/T50269-97)6)、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279-98
10、)7)、土的分类标准(GB145-90)8)、土工试验规程(S1.237-1999)9)、建筑工地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10)、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92)11)、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1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I20-99)13)、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6.2 上述规范、规程和标准如有不一样的,则以较为严格的为准。假如没有涵盖最新规范、规程和标准化时,以国家、行业最新文本为准。6.3 勘察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6. 3.1勘察工作范围和内容1)、查明拟建建筑范围内各层岩土的类别、结构、深度、厚度、坡度、分布、工程特性和改变规
11、律,计算、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匀称性和承载力;2)、依据工程建筑物对单体建(构)筑物提出具体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等提出建议;3)、查明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提出评价与整治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和整治方案建议;4)、了解场地内是否有孤石存在,了解场地内是否有河道、暗滨、塘、池、井等分布,了解构造发育状况,分析它们对工程的影响程度;5)、供应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料建筑物的沉降、差异沉降或整体倾斜;6)、划分场地土类别和场地类别,分析预料地震效应,抗震设防烈度,场地
12、地基土基本周期;7)、判定饱和土和砂土或粉土的地震液化,并计算液化指数,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基础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8)、查明水文地质条件,供应地下水位及其改变幅度,评价地下水对基础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并评价湖水(或海水)对结构及其基础的长期影响;9)、供应自然地基或桩基础或围护结构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对基础和围护结构的选型、桩基持力层的选择,单桩承载力、桩长和施工方法提出建议,论证其对四周已有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10)、当采纳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改变、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
13、,判定有无洞窟、临空面、破裂岩体或懦弱岩层;11)、提出确保基础及围护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建议及措施;12)、依据上述要求和建筑设计院结构要求及有关规范布置技术孔、原位测试孔、静探孔,细心勘察、细心分析,供应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工程勘察报告;13)、布置勘探孔时应充分考虑勘探工作对工程自然环境的影响,防止对地下管线、地下工程和自然环境的破坏;14)、钻探方法及钻具(含其规格)的选择应满意本工程地质勘察要求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钻孔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钻孔作业期间应实行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施工平安,作业完毕后应妥当回填;15)、土试样的室内试验应遵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14、以及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GB/T50266-99)等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16)、勘察成果报告必需满意相关规范要求的深度,设计施工图的技术要求,以及基坑围护设计要求,为工程设计供应牢靠、精确、具体的地质资料,并为工程设计及施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措施;17)、未尽事宜按现行相关标准规范中的规定执行。6.4地下建筑物、文物等爱护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6.5勘察成果要求6.5.1工程勘察报告应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勘察成果报告的编制规范和标准编制,应资料完整、真实精确、数据无误、图表清楚、结论有据、建议合理、便于运用和相宜长期保存,并应因地制宜,重点突出,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6.
15、5.2工程勘察报告应依据任务要求、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状况编写,由文字和图标组成,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勘察的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2)、拟建工程概况。3)、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原土取样及试验分析状况。4)、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匀称性。地下水、不良地质现象的描述与评价。5)、各土层的分布状况,及其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6)、地下水埋藏状况、类型、水位及其改变,评价土和水对建筑材料及地基的影响。7)、场地稳定性和相宜性的评价,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8)、当有懦弱下卧层时,验算懦弱下卧层强度。9)、持力层为倾斜地层,基岩面不平或岩土中有洞窟时,应评价桩的稳定性,并提出处理的建议。10)、依据设计的要求进行沉降计算。11)、供应淤泥及相关土层的负摩阻产生可能性及计算参数。12)、供应用于计算的抗浮设计水位。13)、深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计算和支护实际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14)、基坑施工降水的有关技术参数及施工降水方法的建议。15)、工程勘察报告应对工程施工和运用期间可能发生的岩土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