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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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草原生态修复项目管理,规范验收程序,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的主要任务是按项目管理程序要求,全面验收项目建设内容,对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审批程序、设计要求、质量规范、资金使用规定及投资效益、生态修复成效作出评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云南省下达的草原生态修复项目。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验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照验收依据和程序,认真开展工作。第二章验收依据及标准第五条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的依据如下:(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

2、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41号)。(一)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云南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云规财202216号)。(三)省级和州(市)级下达的项目资金和任务计划。(四)州(市)林草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含作业设计、变更设计或变更方案,下同)。第六条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可依照下列技术标准:退化草地修复技术规范(GB/T37067-2018);草原围栏建设技术规程(NY/T1237-2006);休牧和禁牧技术规程(NY/T117

3、6-2006);草原划区轮牧技术规程(NY/T1343-2007);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NY/T1342-2007);草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NY/T2998-2016);草原资源与生态监测技术规程(NY“1233-2006);天然草原等级评定技术规范(NY/T1579-2007);草地分类(NY/T2997-2016);草原生态修复技术规程(1.YzT3323-2022);禾本科草种子质量分级(GB6142-2008);豆科草种子质量分级(GB6141-2008);国家、省级、行业等制定的其他相关规范和标准。第七条项目实施面积以CGCS2000坐标系高斯一克吕格投影面积计算,以亩为单位,保留

4、2位小数;面积允许误差标准为5%o第三章验收条件和内容第八条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一)省级和州(市)下达的项目资金和任务计划文件。(二)州(市)林草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及工程数据库(CGCS2000坐标系);实施方案必须附有评审意见和评审人员名单,原则上应邀请草原生态修复相关领域,活跃在生产、科研、管理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三)项目档案资料:项目审批文件、项目实施文件;种子、肥料、围栏等原材料招投标文件;项目监理合同;施工设计图及施工合同;项目终期建设总结和工作报告;资金管理档案、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表及说明。(四)项目实施单位自验的相关资料。第九条草原生态修复项目

5、验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项目建设总体情况。重点验收计划任务完成情况、是否按照实施方案进行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项目实施后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及建群种的比例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有无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了报批手续。(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主要验收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到位时间,项目资金管理情况。(三)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相关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是否制定和落实了项目后期管理制度。(四)项目档案管理情况。验收归档资料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五)项目管护情

6、况。管护任务是否落实,是否签订管护合同,管护措施是否到位,管护制度是否健全,管护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第四章睑收程序与组织第十条草原生态修复项目建设期限为1个年度,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工作实行县级自验、州(市)级核查和省级抽查的三级验收制度。验收工作由各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验收组成员中专业技术人员须达到二分之一以上。第十一条县级自验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县级自验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的规定,在实施期限内具备验收条件后,核对该县上报完成任务量与下达任务量相一致的基础上,在1个月内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自验。(二)县级自验应对实施地块小班面积进行测算,并与实施方案小班位置、面积、

7、作业方式、修复效果进行对比核实与评价。(三)县级自验外业结束后,应对外业调查资料进行分析、整理、登记造册,建立技术档案,分项进行统计和汇总,建立工程数据库。(四)县级自验内业整理完毕后,应对自验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编写自验报告(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自验结果及分析评价、主要措施、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填写验收表(附件1、附件2)及评分表(附件3),并经验收组全体成员签字后,连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总结报告、项目工程数据库、验收申请一同报上一级林草主管部门。第十二条州(市)级核查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州(市)级核查应在县级自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由州(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对每

8、个项目县进行核查,核查的任务量原则上不少于各项目县任务量的15%o(二)州(市)级核查应在收到县级自验报告和核查申请后1个月内进行。州(市)级核查组核查结束后,应对核查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编写核查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核查工作开展情况、核查结果及分析与评价、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对策建议等),填写验收表及评分表,并经核查组全体成员签字后,与年度项目建设总结、核查工程数据库、县级自验材料及省级抽查申请等一并上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第十三条省级抽查须符合以下要求:(一)省级抽查应在州(市)级核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随机抽取不少于全省30%的项目县进行验收,省级验收任务量原则上不少于被抽

9、查县(市、区)任务量的10%o(一)省级抽查应在收到州(市)级核查报告和验收申请后1个月内进行。省级验收组验收结束后,应对各州(市)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编写验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验收结果及其分析与评价、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对策建议等),填写验收表及评分表,并由验收组全体成员签字。第五章外业验收方法第十四条外业验收包括作业方式、作业工程量、建设质量与建后效果三部分。外业采用机械抽样法(见附件4)对作业小班进行抽样验收。(一)作业方式包括:整地、播种、施肥、除杂、封育和建后管护等。对抽样地块现地踏查,比较作业小班的整地、播种、施肥、除杂、封育和建后管护等与实施方案是否一致。(二

10、)作业工程量包括:小班位置、面积及围栏长度等。利用卫星等定位设备现场定位核实小班四至界线电子坐标,在地形图或高清卫星影像上标注定位坐标和围栏实际长度,并与实施方案小班位置、面积及围栏长度等进行对比核实。小班位移超过20%的部分不计入核实面积。(三)建设质量包括:围栏建设质量,草地建设质量,草种、肥料、围栏等原材料质量,植被盖度(见附件4),建群种比例等。围栏建设质量抽样量不少于围栏建设总工程量的10%,抽样中的90%达到实施方案相关质量要求视为合格。植被调查验收指标与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一致,测量方法参考草原资源与生态监测技术规程(NY/T1233-2006)第十五条外业验收原始记录作为技术档案资

11、料的一部分,交由各级验收单位保存。第六章项目综合评价第十六条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综合评价按项目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建后效果与管护情况、促进农民增收情况等六项内容,采取分项打分的办法进行(见附件3),总分数为100分,实行扣分制。最后得分低于80分的项目为不合格项目。分项打分的计分标准如下:(一)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满分20分)。按省级下达的任务计划验收实际完成情况。(一)项目建设质量情况(满分25分)。主要验收草地建设质量、种子、肥料、围栏等原材料及其他设施建设质量。(三)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满分15分)。主要验收资金到位及按照实施方案使用情况。(四

12、)项目管理情况(满分10分)。主要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建立,责任制落实,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档案资料管理,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项目和审计、督查、巡视、巡察指出问题等方面进行验收。(五)建后效果与管护情况(满分25分)。主要验收项目实施后植被盖度情况、出苗品种情况和工程管护制度、管护措施到位情况、签订管护合同、管护责任落实情况。(六)促进农民增收情况(满分5分)。主要验收项目吸纳当地劳动力参与项目建设的人数。第十七条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对验收结果和验收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予以通过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不予通过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州(市)级林草主管部门须对县(市、区)整改工作进行跟踪、落实、核查,核查通过后,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备案。项目建设单位通过验收后,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出项目审计申请。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云南省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办法(试行)(云林规20211号)同步废止。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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