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畜牧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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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讲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畜牧法修改的必要性现行畜牧法自2006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菅行为,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增强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畜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也是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大力发展畜牧业,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新时代畜牧

2、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构建现代畜禽养殖、动物防疫和加工流通体系,不断提升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畜禽产品消费需求。当前,畜牧业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力度不够,开发利用水平低,部分品种持续减少、濒临灭绝;二是畜禽种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产学研协同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市场竞争力不足;三是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资源环境硬约束口益加剧;四是养殖业发展不均衡,行业集中度低,市场波动大、风险高,监测预警体系不完善,宏观调控能力弱;五是畜禽的防疫和屠宰质量安全监管、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能力比较薄弱。针对畜牧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对现行畜

3、牧法作出相应的修改完善。202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畜牧法列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明确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负责起草。我委高度重视畜牧法修改工作,成立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专班,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二部分:畜牧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重要指示,适应发展现代畜牧业新要求,逐步完善和健全保障我国畜牧业

4、持续健康发展的管理体系。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鼓励畜禽种业自主创新,规范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屠宰等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支持草原畜牧业发展,统筹畜牧业公共卫生安全和高质量发展,保障重要畜禽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第三部分:畜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完善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一是完善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条件。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精神,草案规定,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和选育而成,遗传性能稳定,有成熟的品种和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的哺乳纲或者鸟纲驯养动物,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5、(第十一条)二是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为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强化主体责任,草案对畜禽养殖场配套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装备、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的技术培训、养殖档案记录、种养结合等作出规定。明确畜禽养殖户的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三是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畜禽屠宰是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关键环节。草案增加“畜禽屠宰”一章,对畜禽屠宰的行业发展规划、企业条件要求、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监测制度、无害化处理及补助等作出规定。综合考虑城乡差异、生活习俗、行业发展现状等因素,草案规定,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对生

6、猪以外的其他畜禽可以实行定点屠宰,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七章)(二)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是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具有基础性、公益性。草案规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多元参与,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保护;鼓励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基础研究,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用地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用地的需求。(第九条、第十三条)二是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为振兴畜禽种业,草案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加强良种技术攻关,扶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7、支持列入畜禽遗传保护名录的品种开发利用,满足多元化消费需求。同时取消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的行政审批和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职业资格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三是促进草原畜牧业发展。草原畜牧业是畜牧业重要组成部分,是牧区振兴的前提和基础。草案增加“草原畜牧业”一章,明确国家支持科学利用草原,协调推进草原休养生息与草原畜牧业发展,提高草原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牧区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对草原畜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饲草料供应、防灾减灾保障、草原生态奖补等作出规定。(第五章)四是引导畜禽养殖户发展。为拓展农民就业和增收渠道,草案规定,国家引导畜

8、禽养殖户依照畜牧业发展规划有序发展,依法保护畜禽养殖户合法权益;鼓励龙头企业带动畜禽养殖户融入现代畜牧业产业链,加强面向畜禽养殖户的社会化服务;支持畜禽养殖户和畜牧业合作社发展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与旅游、文化、生态等产业融合。草案还就鼓励发展特种畜禽养殖作出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三)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一是完善畜禽产品保供稳价措施。为促进畜牧业稳定发展和畜禽产品市场平稳运行,维护养殖者和消费者利益,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度,逐步完善畜禽产品储备调节机制,利用畜禽产品进出口、期货等市场调节方式

9、,促进市场供需平衡和畜牧业健康发展;国家鼓励畜禽主销区与主产区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畜禽产品供给,建立稳产保供的政策保障和责任考核体系。(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二是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划定。为防止违法扩大禁养区域,草案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禁养区域划定管理办法。禁养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第三十九条)此外,草案就饲料和兽药的生产经营监管、畜禽交易和运输、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完善,对部分条款及文字作了修改。第四部分:畜牧法的全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三章种畜禽品

10、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第四章畜禽养殖第五章草原畜牧业第六章畜禽交易与运输第七章畜禽屠宰第八章保障与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三条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

11、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和智能化养殖,促进种养结合和农牧循环、绿色发展,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安全、优质、高效、生态的畜牧业。国家帮助和扶持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加强畜禽疫病监测、畜禽疫苗研制,健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完善畜牧业标准,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

12、步和创新。第五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第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屠宰的条件和环境。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第九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

13、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十条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开展资源调查、保护、鉴定、登记、监测和利用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预算。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多元参与,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的基础研究,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

14、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经过驯化和选育而成,遗传性状稳定,有成熟的品种和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的驯养动物,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第十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调整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

15、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调整并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第十四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

16、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用地的需求。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的,应当经原建立或者确定机关批准,搬迁的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妥善安置。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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