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集体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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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宝安区集体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宝安区集体企业产权交易行为,推进企业廉政建设,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深圳市关于加强集体企业要素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深圳市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操作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企业产权,是指集体企业依法持有的企业股权和资产。其中,资产是指依法认定为集体企业所有的财产、知识产权、债权、合同权益和其他无形资产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因集体企业资产转让,以及所持有企业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引起产权权属变动的活动。以下产权交易不适用本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2、和市、区相关政策或集体企业章程执行:(一)集体企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股东依法继承股权、转让股权、增资扩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集体股比例调整;(二)集体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产权划转;(三)集体企业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销售自主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市场商品房。第四条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等价有偿原则,实行分类管理。(一)小额资产转让,即转让标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后自主交易,也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1 .一般资产,即转让标的的

3、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100O万元以下的;2 .大额资产转让,即转让标的的评估价值在100o万元以上的;3 .集体企业所持企业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的。第五条集体企业在编制产权交易方案前,应当从有利于企业经济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以及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第六条集体企业应通过综合监管系统向街道办、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报送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有关资料,相关原件资料留存备查。第七条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制定各项政策、规范,指导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开展集体企业产权交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集体企业产权交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二章交易方式第

4、八条集体企业进行产权交易,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竞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其中属于增资扩股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竞价、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谈判选择投资方。集体企业在编制交易方案时,应当明确交易方式,不得在交易方案中直接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一)集体企业转让资产可以按照以下交易方式选择受让方:1 .产生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用拍卖、竞价方式;2 .仅产生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可以重新征集意向受让方。(二)集体企业转让股权可以按照以下交易方式选择受让方:1.产生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用拍卖

5、、竞价、竞争性谈判方式;3 .仅产生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可以重新征集意向受让方。(三)集体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竞价、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选择投资方。第三章交易流程第九条集体企业小额资产转让,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交易的产权进行资产评估,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制定交易方案。交易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列席)审议通过后,在集体企业公告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集体企业可直接对外转让。第十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所列情形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的,应履行以下程序:(一)交易方案制定1

6、.项目评估。集体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交易的产权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2.交易方案的要求。集体企业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制定交易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含名称、性质、现状、权属和抵押、质押情况等;(2)涉及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标的集体企业的股东结构;(3)产权交易的可行性研究情况;(4)产权交易主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5)评估结果;(6)交易底价、交易价款支付方式;(7)履约保证金(如有);(8)交易条件;(9)交易方式;(10)合同文本。(二)交易方案民主决策交易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列席)、

7、社区党委审议,审议通过后,在集体企业公告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集体企业大额资产转让及集体企业所持企业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的,集体企业还需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进行表决。(三)交易方案备案民主决策通过后,集体企业向辖区街道办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1 .交易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集体企业内部审议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2 .拟交易产权的权属证明;3 .交易方案和评估报告;4 .内部民主决策资料,包括董事会决议(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列席)、社区党委决议、股东(代表)大会公证书(如有);5 .辖区街道办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在集体企业备案材料齐备之日

8、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出具意见,涉及集体企业大额资产转让的,街道办备案完成后,集体企业还需提交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四)交易发布1 .平台申请。辖区街道办备案完成后,集体企业在综合监管系统申报交易申请,并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交书面交易信息、交易方案及相关材料,办理交易委托手续,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2 .信息发布。集体企业应当按照经备案的交易方案编制交易公告。交易公告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投资方。资产交易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的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3 .中标公示。产权交易成交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成交公告后

9、,集体企业同步将成交结果在企业公告栏内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4 .合同签订。集体企业在确定产权受让方、投资方之日起30日内,应当与其签订合同,合同应当经集体企业内部法律审核通过后签订。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2)交易标的;(3)交易价格和交易价款支付方式;(4)产权交割事项;(5)违约责任;(6)合同生效条件;(7)履约保证金(如有);(8)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五)交易结果备案集体企业与受让方、投资方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产权交易资料及合同副本报送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涉及100O万以上的资产转让,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同步将

10、交易整体情况书面向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报备。(六)其他交易事项规定1 .集体企业首次披露交易产权的交易底价,原则上不低于该产权的资产评估值。2 .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集体企业应当将合同等资料上传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时办理产权权属变更、注销等登记手续。3 .在信息披露期间,集体企业不得对产权交易公告中公布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由于非集体企业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交易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集体企业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4 .产权交易不得针对某一潜在投标人设置资格条件,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5 .集体企业未征集到投标人(

11、意向方),或者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认定与投标人(意向方)未成交的,集体企业可以重新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重新交易且对交易底价、方式、条件等实质性内容作出调整的,集体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相关手续。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属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的;(二)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交易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四)其他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交易活动公开进行的关系。集体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对外透露未公开信息或与他人私下达成协议

12、,不得从事与集体企业利益存在冲突的经济活动。第十二条集体企业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进行集体企业产权交易的,辖区街道办约谈公司主要负责人,由相关部门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应进入平台交易但未进入的,违反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谎报、瞒报交易事项等情形的,辖区街道办应对集体企业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集体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予以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股东(代表)大会,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宝安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指引和集体企业章程的规定召开并以普通决议表决通过的会议。则另有规定的,第十五条本数,“以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市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对集体企业产权交易表决会议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包含“低于”不包含本数。本办法由宝安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本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深宝集资2020)26号)、宝安区集体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深宝集资2024)5号)同时废止。区、街道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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