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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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海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防治和减少地下水污染,切实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高质量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等法规和相关规范要求,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保障饮用水环境安全为目标,以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坚持生态优先、绿

2、色发展、系统治理,推动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类防治体系建立,科学指导和制定区域水土污染协同防治和风险管控工作,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提供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二)基本原则清晰明确,简单实用。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从对地下水的统筹与管理的角度出发,做到原理清晰简单、基础数据充分可靠、划定区域边界明确清晰、结果可靠,提出的管控要求充分结合地下水环境保护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需要,做到清晰合理、明确实用。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按照地下水“双源”(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监管思路,以保护较高开发利用价值含水层为重点,加强水源水质保护,突出对地下水功能价值高且脆弱性高的区域的污染

3、源管控。坚持实事求是、兼顾当前与长远,避免保护不足,防止保护过度。结合实际,适时调整。根据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功能价值、地下水脆弱性、地下水污染源荷载等因素的变化情况,结合地下水环境管理要求,适时对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的划定结果进行调整。(三)划分目的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在保障全省城乡生活生产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综合考虑全省地下水水文地质结构、脆弱性、污染状况、水资源禀赋和行政区划等因素,划定地下水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建立起海南省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类防治体系,是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保障地下水安全的重要举措,为合理开发、利用

4、、保护和改善全省地下水环境,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提供基础支撑。(四)划分范围全省除三沙市外的18个市(县)陆域范围内的地下水潜水层。二、主要内容(一)划分依据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3)299号)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海南实际,划分为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1.保护类区域海南省保护类区域包括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以及饮用天然矿泉水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域。2.管控类区域(1)将地下水功能价值高且地下水脆弱性高的区域(扣除保护类区域)划定为管控类区域。结合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评估结果,将污染源荷载高的区域作为一级管控区,其他管控类区域为二级管控

5、区。(2)根据海南实际情况,将戈枕金矿带和东方市临港产业园内污染源荷载高的部分区域纳入二级管控区。(二)划分成果及管控要求1.总体划分结果全省共划定重点防治区3872.76k11其中,保护类区域面积2771kn管控类区域3845.05k11E总体管控要求见专栏1。专栏1总体管控要求禁止下列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二)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三)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6、、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2 .保护类区域全省共划定地下水保护类区域面积2771km2,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263k11二级保护区面积17.66km2,饮用天然矿泉水保护区7.42k11保护类区域主要从空间布局、水质要求和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管控要求,具体详见专栏2,保护类区域划定结果详见附表Io专栏2保护类区域管控要求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维度一级保护区管控要求二级保护区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允许开发建设活动的仅允许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展:隔离防护功能、水质净化工程、取水口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宣传警示标仅允许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展:

7、隔离防护功能、水质净化工程、取水口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宣传警示标志牌及监测设施建设、其他要求志牌及监测设施建设、其他与供水设施相关的工程等不损害或有利于维护饮用水水源地功能的活动。与供水设施相关的工程等不损害或有利于维护饮用水水源地功能的活动。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2 .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

8、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立墓地O3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使用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化学物品;放养畜禽、旅游和洗涤;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使用农药;违反规定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其他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

9、林及其他植被的行为;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取土、采石、采砂或者其他采矿行为;向水体排放、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1.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2.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

10、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濯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2)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做好潜水的止水措施。3.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使用农药;违反规定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11、,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其他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其他植被的行为;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取土、采石、采砂或者其他采矿行为;向水体排放、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限制通行区域,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1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2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2、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限制通行区域,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居民点、道路和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设施或者装置,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水质要求1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13、2 .地下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In类标准。1.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2.地下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IH类标准。环境风险防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测,对供水人口多、面积较大的饮用水水源,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实时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等特殊时段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测,对供水人口多、面积较大的

14、饮用水水源,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实时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等特殊时段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饮用天然矿泉水维度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1.1级保护区范围内无关人员不得居住或逗留,不得兴建与天然矿泉水水源引水无关的建筑,进行任何影响水源地保护的活动,消除一切可以导致天然矿泉水水源污染的因素。2. 11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设置可导致天然矿泉水水源水质、水量、水温改变的工程;禁止进行可能引起矿泉水含水层污染的人类生活及经济-工程活动。3. I11级保护区范围内只允许进行对矿泉水水源地地质环境没有危害的经济-工程活动。4.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

15、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水质要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3 .管控类区域全省共划定地下水管控类区域面积3845.05km2,其中一级管控区面积17.57k11二级管控区面积3827.48km2o管控类区域主要从环境监测、隐患排查、风险管控和环境准入等方面分别提出管控要求,具体详见专栏3,管控类区域划定结果详见附表2o专栏3管控类区域管控要求维度一级管控区管控要求二级管控区管控要求环境准入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准入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区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细化分区环境准入要求。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科学论证。洋浦化工园区实施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实施清洁能源替代,落实火电厂超低排放要求,实施石化化工精细化管理。严格区域削减要求,原则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全面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准入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区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细化分区环境准入要求。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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