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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摘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相关司法保护,完善了的相应的司法制度,相关司法制度覆盖了未成年的起诉、审判以及执行等各个环节。但是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变化,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上还有一些亟待完善的部分,包括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法律规定不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配套制度不完善以及司法机关与其他力量未形成合力。对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中的现存的问题,本文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相关措施以及提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系统等方面为导向提出解决方式,以期促进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
2、。关键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保护制度;法律体系2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概念22.1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涵义22.2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相关理论32. 3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主体的特点43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设计43.1美国,英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设计43. 2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设计背景53. 3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规定63. 4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74健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建议84. 1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法律法规95. 2完善未成年司法保护的配套措施116. 3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12135结语.1引言未成年人作为祖国未来发展的希望,其的保
3、护在当下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针对未成年人保护举措方面,司法保护制度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一方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可以有效保障未成年人不因刑事犯罪而失去美好的未来;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也可以有效维护我国的司法秩序,促进社会的稳定。具体而言,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体系,例如颁发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在司法实践中也针对未成年人设立了少年庭来进行审判,还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不起诉制度。上述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法律规定不健全、未成年司法保护配套制度不完善以及司法机关
4、与其他力量未形成合力等方面,本文正是基于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完善。2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概念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定义是研究未成年司法保护制度的前提,针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我们也应当注重分析其相关的理论以及相关司法主体的特点,当前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理论主要有“国家亲权论”、“教育刑论”以及“标签论”三种观点,上述观点主要根据未成年人的相关特点进行划分。2.1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涵义关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大多数人会想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且该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针对未成年人设定的,所以其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在具体内
5、容中,我国未成年保护法明确,青少年法律保护的主体是国家的政治法律机构,依法履行保护青少年的法律义务。该法还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司法的各种保护制度,包括一般保护和特殊保护。一般保护适用于我国有权部门对所有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特殊保护适用于我国主管部门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以更好地鼓励他们尽快回到社会。从对未成年法律保护的定义来看,我们可以清楚地得出以下结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法律保护虽然包括对普通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更多的是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综上,笔者认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定义是指我国法律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未成年人建立的相关司法制度
6、保护性举措。2.2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相关理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理论一直以来都有法律上的争议,具体而言其主要包括“国家亲权论”、“教育刑论”以及“标签论”三种观点。其中“国家亲权论”是指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履行父母的照看和监护性职责,因为国家是权力的集中,所以其在法律上完全具备对所有未成人的监护权,尤其是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前提之下,换句话说,“国家亲权论”认为国家监护权是父母监护权的一种重要补充甚至是替代。“教育刑论”则认为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不成熟的特质导致这一群体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关于塑造的方式该理论认为主要通过教育这种形式,具体而言应当包括理论性教育和实践性教育,
7、理论性教育包括教育未成年人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避免其因为不知法、不懂法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实践性教育包括通过让未成年人进行参观、社会活动等方式认知刑事犯罪的危害性。此外,“教育刑论”的观点也比较强调矫正的作用,因为在矫正过程中可以依托教育的方式引导未成年人走向正途。“标签论”的观点则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是由于这一群体标签化引发的,因为未成年人本质上是“善”的,但是由于一些未成年人因为一些违背旧思想的方式被贴上“不良少年”“坏孩子”等称呼,这些称呼一方面会让未成年人心理产生叛逆的形态,容易引发刑事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上述群体往往会被有意分割开来,这也导致了未成年人的孤立无援,这也是导致未成年人刑事
8、犯罪的重要诱因。2. 3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主体的特点未成年人司法主体与一般成年人具有显著的不同,具体来说未成年人司法主体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首先是容易产生激情犯罪。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方面均处于不成熟的阶段,其在行为方面受到规制较少,所以面对诱惑的抵抗能力较差,所以容易产生激情犯罪的行为。针对未成年人激情犯罪的行为,司法机关通过惩戒和教育的相关举措可以有效降低和避免。其次是易被教唆性。未成年人在社会中缺乏一定的经验,往往无法辨别好人和坏人,所以容易受到其他人的蛊惑,在面对一些犯罪分子的教唆时,其往往会按照前者的要求进行犯罪,因此有必要通过一定的教育方式来引导未成年人避免被其他群体所教唆。最后
9、是未成年人可塑性较强。正是由于未成年人尚未形成较为独立完整的人格,所以其具备法律上可塑性,我国司法机关和相关教育主管机关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保护性举措和教育性举措来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做到遵纪守法O3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设计域外未成年司法保护制度较为先进的国家主要集中在美国、英国、日本以及德国等国家,上述国家在域外未成年司法保护制度方面有着可资借鉴的意义,这对于完善我国未成年司法保护制度具有重要启示。3.1美国、英国未成年司法保护制度的设计美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矫正制度和少年庭制度两方面久在矫正制度方面,美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矫正机构体系,针对未成年人
10、犯罪行为的轻重程度,美国采取了不同的处置方式,一般性的犯罪行为直接在相关矫正机构进行矫正即可,对于较为严重的犯罪则安排到监禁场所,但是监禁场所中均会安排一定的心理治理、教育和职业训练方式,这主要是为了帮助未成年人重返社会。在少年庭制度方面,美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少年法庭制度,此外美国监未成人犯罪区分为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行为,并且采取不同的方式来进行审判,例如针对过失性犯罪,少年庭更多地强调的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而不只是刑罚判决,对于故意犯罪,少年庭更多起到的是惩戒作用,避免未成年人犯同样的罪行。英国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举措主要体现在跨部门合作以及监护制度两个方面久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跨部门
11、合作机制主要在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两方上。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警察对未成年人进行拘捕时可以对未成年人实施迁移和安置,这样可以较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英国法律规定警察需要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事发地政府以及未成年人经常居住地。地方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调查结论可以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保护举措,如果需要则政府要向法院申请司法保护举措。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英国通过监护机构的完善来履行保护义务。例如英国设立了收养和寄养联合会、地区儿童保护委员会,上述机构在保障未成年人,尤其是在刑事犯罪之后的未成年人的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3. 2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设计背景因
12、为未成年人有着生理与心理的不成熟性伴随着涉案原因的特殊性,因此全面加强司法程序中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这不只是国际上的趋势,同时也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当今社会在司法程序中未成年人的权利早已达成了广泛共识。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的只适用于未成年的刑事诉讼程序以及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的专门立法都体现出对未成年被追诉人给予特殊保护的司法理念。未成年被追诉人的权利保护,不仅是司法程序的内在活动,更需要运用全社会的力量进行,从未成年被追诉人的角度来说,除了在司法程序中给予他们充分照顾之外,还要加强他们的教育对他们提供帮助和保护。为了体现刑法“谦抑”的思想以及促使“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13、应该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分析现存不足加以改进。在司法程序中从立案开始至执行终结,任何人都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但未成年被追诉人与成年追诉人相比,未成年人的思维能力在迅速发展,更容易冲动、心态不稳定,自制力较差,法律意识不足。由于身心发展不够健全,相较于成年人来说更容易被引诱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那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进行疏导、培养法律意识就显得十分重要。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力度在我国无论是实体法上还是程序法上都得到了加强。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的诉讼程序,这对完善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改造“罪错”少年方面有着更进一步的制度依据1.3. 3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规定3. 3
14、.1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制度人身自由权是人最重要的其中一项基本权利,刑事强制措施针对人身自由进行程度不同的限制,审慎适用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地限制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是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方面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的一种体现,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高法律认识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充分对其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主观表现等进行综合考量,在决定未成年被追诉人适用的强制措施时,应当听取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以及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给予未成年被追诉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自由,比那些被指
15、控的成年人在更平静的气氛中接受审讯和起诉,以免在刑事诉讼中不知不觉地伤害未成年被追诉人现阶段,未成年人的逮捕人数与羁押率基本相同,未成年的拘留和逮捕与成年人没有区别。3. 3.2社会调查制度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人要进行社会调查。刑事诉讼法明确,社会调查“不直接反映具体案件的事实”,而是反映未成年嫌疑人、被起诉人的性格特征、教育发展经验等,并且必须是合法的、有效的和真实的,是对青少年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矫正的重要依据,是人品和可信度的证据,也是司法机关的重要参考因素”。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制度不难理解,社会调查制度贯穿所有法庭诉讼程序,是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进行的“。社会调查是对未成年
16、被追诉人的性格特点、成长经历进行调查收集,在知道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后便于对其在后续的程序中给予更多保护。社会调查制度既是法庭教育的依据又是量刑的因素。3. 3.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该条件又被称为暂缓起诉,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未成年被追诉人的年龄、犯罪性质结合情节、犯罪原因以及悔过表现等综合考量,对较轻罪行的未成年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相关义务(包括主动行为和被动遵守),检察机关必须选择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保护未成年免受刑事处罚,是加强未成年保护的制度设计,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仔细审查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方法,以及他们在犯罪时的年龄、知识和成长经历,并决定是否起诉。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以“教育和惩处相结合”为宗旨,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改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