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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管理,保障生活居住类建筑权利人的日照权益和城乡规划建设活动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标准对日照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校教学楼等。第三条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高新区、起步区、南部山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应当依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及本规定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
2、析报告。第四条日照分析报告由建设申请人委托的设计单位在进行相关设计时一并完成,作为设计成果的一部分;也可由建设申请人另行委托其他设计单位或者测绘单位完成,并与相应的设计成果衔接一致。日照分析报告由建设申请人在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一并提交。第五条进行日照分析应当使用经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的测试、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检测的日照分析软件,并符合本规定附件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人员应当在日照分析报告上签名,编制单位应当在日照分析报告上加盖单位印章。进行日照分析所需的现状测绘资料应当由建设申请人
3、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第六条城市旧区项目内新建住宅每套应当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城市新区项目内新建住宅每套应当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房屋套型,规划使用性质不得确定为住宅,可作为居住公寓或者其他配套用房。其他新建生活居住类建筑日照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第七条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住宅原日照时间满足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章丘、济阳、莱芜、钢城划区前不低于原日照标准)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满足;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标准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
4、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原有日照标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第八条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一)临时建筑;(二)擅自变更为生活居住类性质的建筑;(三)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偏南60度以内)规划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规划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第二排及其以北建筑;(四)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规划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规划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的建筑。道路与河道相邻且二者规划控制宽度(含绿化带)之和在60米以上的,适用前款第(三)、第(四)项
5、规定。第九条当申报项目的日照分析范围内存在未规划地块时,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应统筹考虑相关地块的日照关系及其对城市景观、空间布局的影响。第十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日照分析报告结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申请人提报的日照分析报告进行抽查复核,被抽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建设申请人提报的基础资料,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实质性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第十一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一)使
6、用未经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测试、未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检测的计算机软件进行日照分析的;(二)日照分析报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三)日照分析报告图纸、文本与电子文档不一致的;(四)日照分析结论错误的;(五)其他影响日照分析结论的不良行为。第十二条日照分析报告中存在生活居住类建筑不满足规定日照标准情形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协商解决,并将协商解决的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对日照分析报告结论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设计单位或者测绘单位重新进行日照分析;仍有争议的,可持下列材料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一)书
7、面申请;(二)争议的日照分析成果及其相关资料;(三)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四)申请人与争议的日照分析结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和测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日照分析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结论,并对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设计单位、测绘单位的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建设申请人应当提供全面准确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并对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设申请人提报的日照分析
8、报告所采用数据及分析结论应与本阶段申报办理相应规划手续的技术成果一致。因建设申请人的原因,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及其责任人员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第三方复核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日照分析复核工作,出具真实、准确的日照分析复核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第三方复核机构的原因,产生损害后果的,由第三方复核机构及其责任人员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方复核机构和日照分析单位不得为同一家单位。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4年5月14日起施行。附件: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1总则1.1为落实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统一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制定本规程。1.2在
9、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高新区、起步区、南部山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需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1.3日照分析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和图纸)应按统一数据格式组织和提交。2日照分析参照的主要规范和规定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2)住宅设计规范;3)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4)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5)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3基础分析参数技术参数日照标准日大寒日(2001年1月20日)冬至日(2001年12月22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三)8:00-16:009:00-15:00计算点经纬度济阳
10、区:北纬36度58分,东经117度12分莱芜区、钢城区:北纬36度12分,东经117度41分其他区及功能区:北纬36度41分,东经117度0分计算时间间隔不大于1分钟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小于5分钟采样点间距窗户:0.300.60米;建筑:0.601.00米;场地:1.OO5.00米日照时间计算起点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4分析范围的确定4.1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5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见附件1)O4.2 以前条确定的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对象,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75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见附件2)。5分析方式的确定
11、5.1对于有条件获得日照分析窗户计算数据的生活居住类建筑须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5.2对于未做出单体方案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须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6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6.1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东、西向)为主要朝向,其中东西向建筑以居室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另一侧为次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南向是指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o6.2 应保证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主要朝向的日照有效时间,采用窗户分析的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第7.1.1条的规定。7日照
12、分析资料要求7.1日照分析委托书应包括: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3)委托项目名称、所在位置;4)日照分析成果用途、委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7. 2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包括:1)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的现势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2)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及其电子数据;3)申报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图纸及其电子数据;图纸和电子数据应能体现十字坐标、建(构)筑物0.0高程和高度、建筑物层高、拟分析的窗户位置及其宽度、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
13、度等具体技术参数。4)现状住宅需要统计套数的,还应提供房屋分户平面图。7.3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的收集。7.3.1地形图、房屋分户平面图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7.3.2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可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查询。7.3.3申报建筑的相关资料由其设计单位提供。7.4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8日照分析计算要求8.1 涉及窗户分析的计算要求:8.1.1日照时间的计算起点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直角转角窗和弧形转角窗以窗洞口所在的虚拟窗台面位置为计算起点。(见附件3)8.1.2设计为开敞阳台
14、(含凸阳台、凹阳台)的窗户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起点。设计为封闭阳台的,以阳台封窗的窗台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起点。(见附件4)8.1.3日照分析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距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8.1.4窗户宽度不大于1.8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1.8米的,可选取日照有利的1.8米宽度计算。一个居室有多个窗时,窗及其窗间墙宽度之和不大于1.8米的,视为一个窗;宽度之和大于1.8米时,取包含较大窗(两窗一样大时取任意窗)在内的任意1.8米宽度计算。(见附件5)8.2 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8. 2.1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高出屋面
15、的水箱间、电梯间、楼梯间、连续的造型构架等附属设施应按实际数据或不小于实际数据体量建模,并纳入计算。9. 2.2构成遮挡的地形、建筑附属物及其他构筑物应建模,并纳入计算。10. 2.3各计算建筑间的高差须纳入计算。9日照分析报告10.1 照分析结果:1)需做多点沿线分析的,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2)需做窗户分析的,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统计不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户数及住宅套数。10.2 图:1)日照分析范围图(1.500或1.1000);2)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1:500或1.lOo0);3)窗户日照分析图(1:500或1:1000);4)窗户日照分析表。10术语10.1本规定所称建筑包括:现状建筑、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10.1.1现状建筑是指已经建成竣工的建筑物。10. 1.2已批规划建筑是指已经审批的未建、在建或未取得规划核实证的建筑物。10.1 .3申报建筑是指建设申请人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的建设项目中的建筑物。10.1